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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鹿特丹公约)摘要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09-19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总结:

鹿特丹公约

关于批准鹿特丹公约的第2003/106/EC号决定

关于缔结鹿特丹公约的第2006/730/EC号决定

公约和决定的目的是什么?

该公约规定了在国际上交易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这些决定确保欧盟批准、缔结和参与《鹿特丹公约》,因为法院在一个法律问题上废除了原来的立法决定。

要点

公约:

规管52种危险化学品及除害剂的进出口;

要求其所列的任何化学品在出口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事先同意;

制定一项程序,交换有关进口国所作决定的资料;

要求公约的每个签署国指定一个国家当局,以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

询问每个签署国是否准备接受其所列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口;

规定出口商在进口国未给予正式批准的情况下,必须确保所列化学品不会出口;

要求已禁止或严格限制某种化学品的缔约方将这一情况通知公约秘书处;

规定交流关于所涉化学品的科学、技术、经济和法律资料,并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化学品管制方面的技术援助的可能性;

允许签署国在收到退出通知一年后退出公约;

不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物质、废物、化学武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转基因生物或为研究目的出口的化学品。

生效日期

该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

背景

2006年1月10日,法院就C-94/03案作出判决。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代表欧盟批准《鹿特丹公约》的欧盟理事会第2003/106/EC号决议。

委员会认为,这项决定本应完全根据关于共同商业政策的条约条款(当时是《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33条),而不是根据所使用的关于环境政策的条款(同一条约第175条)。

法院裁定,这两条条款必须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并废除了安理会原来的决定。新决定在其前身通过之日起生效,确保不存在法律上的无效。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

《鹿特丹公约》历史(欧盟委员会)

《鹿特丹公约》(欧洲委员会)的目标。

主要文件

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OJ L 63, 2003年3月6日,第29-47页)

2002年12月19日理事会第2003/106/EC号决定,关于代表欧洲共同体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OJ L 63, 2003年3月6日,第27-28页)

2006年9月25日理事会第2006/730/EC号决定:代表欧洲共同体缔结《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OJ L 299, 2006年10月28日,pp. 23-25)

相关文档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2年7月4日第649/2012号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条例(OJ L 201,27.7.2012, pp. 60-106)

法规(EU) No 649/2012的连续修订已纳入原文。此综合版本仅具有文件价值。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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