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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ECHA修订附件17“杂酚油及相关物质”的限制要求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09-13 | 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9月13日,赫尔辛基—为了提高立法程序的透明度,论坛决定公开其关于REACH限制提案可执行性的建议。从现在起,论坛的建议将在ECHA的网站上发布。第一个公布的建议是关于限制经处理木材中杂酚油和相关物质的建议。论坛认为建议的限制有明确的范围和可执行性,但建议作出一些修改,例如设定限制值和澄清限制的措辞。

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将在发表意见时使用论坛的观点。建议与委员会的最终意见一起分享给欧洲委员会,以支持他们的决策。

论坛就附件十五限制建议的可执行性提供咨询意见

根据REACH法规第77(4)条,论坛应审查限制提案,以就可执行性提供建议。该建议是根据制定论坛关于附件十五限制建议可执行性的建议的工作程序和论坛工作组关于拟议限制可执行性的活动计划制定的。2023年1月,论坛收到了法国提交的附件十五关于在附件十七中增加一个新条目的建议的报告。

第1栏:物质、物质组或混合物的名称

第二栏:限制条件

(a) 杂酚油

EC号: 232-287-5.
CAS号: 8001-58-9.
(b) 杂酚油;清洗用油

EC: 263-047-8.
CAS: 61789-28-4.
(c) 馏分油(煤焦油);萘油

EC: 283-484-8.
CAS: 84650-04-4.
(d) 杂酚油、苊馏分;清洗油

EC: 292-605-3.
CAS: 90640-84-9.
(e) 馏出物(煤焦油),上部;重蒽油

EC: 266-026-1.
CAS: 65996-91-0.
(f) 蒽油

EC: 292-602-7.
CAS: 90640-80-5.
(g) 原油煤焦油酸;粗酚类

EC: 266-019-3.
CAS: 65996-85-2.
(h) 杂酚油,木材
EC: 232-419-1.
CAS: 8021-39-4.
(i) 低温碱性焦油;提取残渣(煤),低温碱性煤焦油

EC: 310-191-5.
CAS: 122384-78-5.

1.经此类物质处理的木材应在BPR规定的条件和减损条件下投放市场。

2.经此类物质处理并按照第1:a款投放市场的木材不得重复使用或二次使用;

b.不得在二手市场上出售。

3.作为对第2.a款的减损,用这种物质处理过的木材可以在相同的国家、在类似的条件下由同一原始用户重复用于相同的用途。

4.一旦被视为废物,根据2006/12/EC废物指令框架(第17条),第1款和第3款提及的处理过的木材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5.该限制应在其生效后12个月适用。


生物杀灭剂产品(BPR)

木馏油或木馏油相关物质对木材的任何处理都被视为杀生物用途。

杂酚油最初根据《生物杀灭剂产品指令98/8/CE》(后来被BPR废除)被批准为一种生物杀灭剂,用于2011年欧洲层面的几种木材处理用途(指令2011/71/EU),自2013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至2018年4月30日。委员会执行第2017/2334号、第2020/1038号和第2021/1839号决定,三次推迟了该到期日,目前定于202212年10月31日。仅批准欧洲标准EN 13991:2003(见第1.2.1节)中规定的B级或C级杂酚油,即B[a]P含量低于50 mg/kg的杂酚油。

含有杂酚油并用于处理木材的杀生物产品的授权是在国家层面上授予的。

鉴于杂酚油的危害状况,只有在授权成员国认定没有合适的替代产品的情况下,才可授权使用含有杂酚油在内的杀生物剂产品。根据2011/71/EU附件,该决定应基于对替代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分析以及任何其他可用信息。

此外,国家当局对含有杂酚油的杀生物产品的任何批准目前都要符合指令2011/71/EU规定的以下条件:

1–杂酚油只能在第1907/2006号法规(EC)第2点附件十七第2栏第31行中规定的条件下使用

2-不得授权杂酚油用于处理第1907/2006号法规(EC)第3点附件十七第二栏第31行所述用途的木材

3-必须采取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保护工人,包括下游用户,在木材处理和处理木材过程中免受暴露(…)

4-必须采取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来保护土壤和水域。特别是,授权产品的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如有)应表明,新处理的木材必须存放在遮蔽处或防水坚硬表面上,或两者兼而有之,以避免直接在土壤或水中造成损失,并且必须回收损失以供再利用或处置

杂酚油的BPR规定参考附件十七REACH条目31,用于与BPR职权范围内的用途相关的处置。

目前,在21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和英国,有53种杂酚油基产品获得了不同的授权,国家当局已通知以下用途(RAR,2021和MSCA调查,2021):

-对用作铁路枕木的木材进行处理;

-对用作输电杆(电力、电信)的木材进行处理;

-对用作果园和葡萄园树木支撑杆或其他农业桩的木材进行处理;

-用于围栏的木材处理(农业围栏,例如马厩和其他围栏);

-对港口和水道中使用的木材进行处理;

在修订杂酚油批准程序的背景下,生物杀灭剂产品委员会(BPC)于2015年12月4日通过了一份关于8型产品活性物质杂酚油审批续期申请的意见。

得出的结论是,基于CMR和PBT/vPvB性能,杂酚油确实符合排除标准,被认为是替代品。此外,根据风险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在结合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时,无法确定安全用途。

产品类型8中杂酚油的批准通常不应续期,除非符合BPR第5(2)条中的克减条件之一(ECHA/BPC/274/2020),即:

• 在实际最坏的使用条件下,接触杀生物产品中的活性物质对人类、动物或环境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在封闭系统中使用该产品或在其他旨在排除与人类接触和释放到环境中的条件下使用该产品;

• 有证据表明,活性物质对预防或控制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的严重危险至关重要;或

• 与使用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造成的风险相比,不批准该活性物质将对社会产生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

委员会与成员国在生物杀灭剂产品常设委员会内讨论了与证明是否符合《生物杀灭剂条例》第5(2)条规定的克减条件有关的程序。

木馏油作为一种活性杀生物物质的更新最终获得批准,并于202216年10月14日由COM发布,最长期限为七年。此次续约附带几个具体条件,即:

1) 该批准仅适用于通过真空压力浸渍制造铁路枕木和电力和电信电线杆的处理过的木材;

2) 产品评估应包括对符合业务流程再造规定的减损条件的评估;

3) 产品的包装容量应等于或大于200升,不得在市场上向公众提供;

4) 在授权产品和处理过的物品的安全数据表和标签中增加了有关工业应用、储存和防止泄漏或泄漏的方法的信息;

5) 到2023年1月31日,应在ECHA的网站上公开一份经木馏油处理的铁路枕木和电力和电信电线杆可能投放市场的MS清单。从2023年4月30日起,经处理的物品只能在名单中所列成员国的市场上出售。当一个成员国被从名单中删除时,这些物品将有180天的时间从市场上撤回。

杂酚油相关物质未经BPR授权,用其他杂酚油相关物质处理过的木材不得再投放欧洲市场。

废弃物框架指令

使用BPR规定的物质处理并受第31条限制的物品,在其使用寿命结束时,属于2008年11月1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物的第2008/98/EC17号指令的范围。当被处理物品的所有者决定将其作为废物处理时,即使其仍处于良好状态,允许其发挥初始功能,或者即使经过形态修饰,也不可能重复使用或进行二次使用,并且被认为除了被烧伤或毛刺之外,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可用时,寿命终止可能开始。

杂酚油和条目31中的物质(除物质(h)杂酚油、木材外)被视为危险废物,因为它们被归类为致癌1B、H350,符合指令2008/98/EC附件III中规定的标准。根据对人类健康危害的分类,含有Carc类物质的废物。1B且超过浓度限值(0.1%)的废物应被HP 7分类为有害废物(HP7致癌:诱导癌症或增加其发病率的废物)。因此,根据2008/98/EC指令第17条和后续规定,使用杂酚油和杂酚油相关物质处理过的物品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应视为危险废物并进行处理。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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