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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什么是VOCs?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06-13 | 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什么是VOC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在室温下变得挥发性(气体形式)的碳氢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也是不同对流层和平流层反应的一部分,这些反应导致光化学烟雾——在对流层和地面与氮氧化物反应形成臭氧(O3)——以及平流层的温室效应。

挥发性有机物是在燃料燃烧过程中释放出来的(运输是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排放者之一),也是工业过程中燃烧木材、碳、天然气、溶剂、油漆、粘合剂、塑料化合物和添加剂的结果。

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也是一种温室气体。在欧洲,它是目前对人类健康和植被构成最大威胁的空气污染物之一。事实上,空气污染对欧洲生态系统最重要的影响是接触O3造成的富营养化、酸化和植被破坏。

我们呼吸的空气中存在高浓度的臭氧是非常危险的,会破坏环境,因为臭氧具有腐蚀性,也会损害人类健康,因为臭氧会刺激眼睛和呼吸道,导致疲劳、头痛、过敏、肺功能下降、肝、肾、肺和中枢神经系统受损,并增加癌症发病率。

挥发性有机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可能因化合物而异,从高毒性到没有任何已知影响。它们还取决于每种化合物的性质和暴露时间。

长期接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可能会对肝脏、肾脏和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短期暴露可能引起结膜刺激、鼻子和喉咙不适、头痛、皮肤过敏反应、呼吸困难、恶心、呕吐、呕吐、疲劳、头晕。

环境影响包括植物光合功能的改变。

剧毒挥发性有机物包括苯、氧化苯乙烯、三氯乙烯(所有致癌物)或甲醛和苯乙烯(内分泌干扰物)。

工作场所的排放可能是:

准时排放:它们通过烟囱、烟管等特定的局部出口进入大气。它们很容易控制和测量。它们被视为固定来源,包括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出口。

扩散排放:扩散排放是指从大型非点源渗透到大气中的污染,它们很难定位,就像化学品泄漏、逃逸或处理引起的气体和蒸汽排放一样。这些排放物通常在释放到大气中之前在室内环境中传播。


工作场所的排放可能是:

准时排放:它们通过烟囱、烟管等特定的局部出口进入大气。它们很容易控制和测量。它们被视为固定来源,包括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出口。

扩散排放:扩散排放是指从大型非点源渗透到大气中的污染,它们很难定位,就像化学品泄漏、逃逸或处理引起的气体和蒸汽排放一样。这些排放物通常在释放到大气中之前在室内环境中传播。


二、该怎么做?

获取贵公司产生的VOC排放量、类型(固定或扩散)和成分的信息。

确保暴露于挥发性有机物的风险充分纳入风险评估。

控制和监测公司对挥发性有机物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指令1999/13/EC和指令2010/75/EU,自2013年1月7日起):

  • 如果受到关于工业排放的指令2010/75/UE(综合污染预防控制)的影响,并且使用超过200吨/年的溶剂,则获得法律授权;

  • 在设施投入使用前通知当局设施的存在;

  • 在立法中遵守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指令1999/13/EC附件IIA)或建立减少此类排放的系统(指令1999/13/EC附件IIB和指令2010/75/EU)。

  • 在可能释放致癌物、诱变剂或对生殖有毒的化合物(R短语为R40、R45、R46、R49、R60、R61或危险声明为H351、H350、H340、H350i、H360F、H360D的化学品)的企业中,必须执行严格的值限值:如果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为R短语R45、R4 6、R40、R60或R61,则为2 mg/Nm3-H350、H340、H350 i、H360 F或H360D;或者在R短语R40和危险声明H351的卤代VOC排放的情况下为20mg/Nm3。

  • 如果存在替代品或替代品在技术上可行,所有使用含有上述R或H短语的危险化学品或化合物的企业必须用危险性较低的化学品替代。

  • 在设施启动和关闭期间,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

  • 促进有关排放和减排系统的信息:必须向当局提交一份关于遵守所需排放限值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可包含在溶剂管理计划中。

提出通过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协议和承诺,通过技术改进和原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的替代,最大限度地减少VOC排放。

促进流动计划,以减少通勤者使用私人机动车辆。


三、分类

该清单包括被加拿大环境部列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化学品。


四、相关立法和政策

1999年3月11日关于在某些活动和设施中使用有机溶剂限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理事会指令1999/13/EC。本指令将于2013年1月7日前废止。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1日关于限制因在某些油漆和清漆以及车辆修补产品中使用有机溶剂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第2004/42/EC号指令,以及对第1999/13/EC号指令的修订。

2008年1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第2008/1/EC号指令。于2013年1月2日前被第2010/75/EU号指令废除。

2010年11月2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工业排放(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第2010/75/EU号指令。本指令必须在2013年1月7日之前转换。

2008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清洁空气的第2008/50/EC号指令。包括作为臭氧前体物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量(附件十)。

2006年1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欧洲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并修订理事会第91/689/EEC号和第96/61/EC号指令的第166/2006号条例(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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