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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指令94/62/EC最新修订进展
来源:environment.ec.europa.eu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05-23 | 1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指令简称

包装和包装废物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法规号:94/62/EC


概述

包装指令包括包装设计和包装废物管理。

• 目标是处理日益增多的包装垃圾,被消费者任意地丢弃,进入到环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直接对环境造成污染。

• 消除内部市场的壁垒,这是由欧盟国家在包装设计上采取不同的规则造成的。

尽管这些规则的实施被认为是成功的,但欧盟的包装垃圾数量仍在增加,仍有太多有限的资源没有被循环到经济中而被浪费了。


背景

欧盟关于包装的规定涵盖了欧洲市场上所有类型的包装和包装废物,这意味着所有材料和包装,包括工业、商业、家庭和其他部门。

这些规则规定了什么样的包装可以投放到欧盟市场,以及包装废物管理和包装废物预防措施。所有放置在欧盟市场上的包装必须符合其制造、成分和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本质的基本要求。


目的

• 协调国家相关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的措施;

• 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

• 确保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


适用范围

• 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体内市场的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不管它是在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围应用或丢弃,并与所用材料无关。

• 本指令应用不影响现有的包装质量要求,如关于安全、保护健康和卫生的包装产品或对现有运输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会91/689/EEC指令关于危险废弃物的规定。


措施

• 通过扩大生产者责任计划和其他经济手段的激励(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为所有的包装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方案)

• 订金返还方案

• 目标

• 经济激励措施  

• 市场上每种包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的最低百分比等


基本要求

• 将包装的重量和体积限制在适当的最低限度,以满足所包装产品和消费者所要求的安全、卫生和可接受程度; 

• 尽量减少包装材料及其组成部分中有害物质和材料的含量,法规Article 11规定:重金属要求(Pb+Cd+Hg+Cr6+<100ppm) ;

• 设计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包装,包括材料或有机回收的设计以及能量回收的设计


Current targets (%)

By 2025 (%)

By 2030 (%)

所有包装

55

65

70

塑料

25

50

55

15

25

30

有色金属

50   (incl. Al)

70

80

-

50

60

玻璃

60

70

75

纸和硬纸板

60

75

85

2018年6月14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订条例2018/852/EU

新增了第6A条款《关于达到指标的计算规则》:

1.为计算第6(1)条(f)至(i)点规定的目标是否已达到:
(a)成员国应计算在给定日历年内产生和回收的包装废物的重量。在一个成员国产生的包装废物可被视为等同于该成员国同年投放市场的包装数量;
(b)包装废弃物的回收重量,是指已成为废弃物的包装,经过一切必要的检查、分拣等初步操作,清除后续再处理中不涉及的废弃物,确保高质量回收后,进入回收作业,将废弃物实际再加工为产品、材料或物质的重量。
2.就第1段(a)点而言,回收的包装废物的重量须在废物进入回收作业时测量。
为免除第一款的规定,可在任何分类作业的输出量上量度再造的包装废物的重量,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这些产出的废物随后被回收;
(b)在循环再造作业前经进一步作业移除而其后未循环再造的物料或物质的重量,不包括在已循环再造废物的重量内。
3.成员国应建立有效的包装废物质量控制和可追溯性体系,以确保满足本条第1款(a)点和第2款(a)和(b)点规定的条件。为确保收集到的回收包装废物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该系统可包括根据指令2008/98/EC第35(4)条设立的电子登记处、分类废物质量要求的技术规范,或分类废物的各种废物类型和废物管理实践的平均损失率。平均损失率仅应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可靠数据的情况下使用,并应根据根据指令2008/98/EC第11a(10)条通过的授权法案中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为了计算第6(1)条(f)至(i)点所规定的目标是否已达到,进入好氧或厌氧处理的可生物降解包装废物的数量可被计算为回收,其中该处理产生的堆肥、消化物或其他输出具有与输入相似数量的回收内容,将被用作回收产品、材料或物质。如果产出用于土地,会员国只有在这种使用有利于农业或改善生态的情况下,才可将其视为回收。
5.在再加工之前,由于准备操作而不再是废物的包装废料的数量,只要这些材料是用于后续再加工成用于原始或其他目的的产品、材料或物质,就可以计算为可回收的。但是,作为燃料或其他方式发电的废物,以及焚烧、回填或填埋的废物,不计入回收目标的实现。
6.为计算第6(1)条(f)至(i)点规定的目标是否已达到,成员国可考虑废物焚烧后分离的金属的回收,但条件是回收的金属符合根据指令2008/98/EC第11a(9)条通过的实施法案规定的某些质量标准。
7.为在另一个成员国回收而发送到另一个成员国的包装废物,只能被计算为收集该包装废物的成员国达到第6(1)条(f)至(i)点规定的目标。
8.从欧盟出口的包装废物,只有在满足本条第3款的要求,并且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1013/2006(*1),由收集包装废物的成员国计算为达到本指令第6(1)条规定的目标时,出口商可以证明废物的装运符合该规例的要求,并且在欧盟以外处理包装废物的条件大致相当于相关欧盟环境法的要求。
9.为确保本条第1款至第5款适用的统一条件,欧盟委员会应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通过实施法案,为数据的计算、验证和报告建立规则,特别是关于所产生的包装废物重量的规则。实施行为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查程序通过。


包装回收系统:

欧盟国家应确保建立系统,规定回收和/或收集使用过的包装和/或包装废物;以及再利用或回收,包括回收所收集的包装和/或包装废物。2018年6月14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订条例2018/852/EU

新增了第3a款、第3b款、第3c款和第3d款:

3a成员国应在每个日历年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关于第6(1)条(a)至(i)点执行情况的数据和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的数据。他们应在收集数据的报告年度结束后的18个月内以电子方式报告数据。数据应按照欧盟委员会在附件三的基础上根据本条第3款确定的格式进行报告。关于第6(1)条(f)至(i)点所规定的目标和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的数据的第一个报告期,应在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报告格式的实施法案通过后的第一个完整日历年开始,并应涵盖该报告期的数据。
3b成员国根据本条报告的数据应附有质量检查报告和根据第6a(3)和(8)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如适用,应包括关于平均损失率的详细信息。
3c欧盟委员会应审查根据本条报告的数据,并公布审查结果的报告。报告应评估数据收集的组织、数据来源和成员国使用的方法,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和一致性。评估可能包括具体的改进建议。报告应在成员国第一次报告数据后起草,此后每四年起草一次。
3d欧盟委员会应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通过实施法案,规定根据本条第3a段报告数据的格式。为了报告本指令第6(1)条(a)至(e)点的实施情况,成员国应使用欧盟委员会第2005/270/EC号决定中规定的格式。实施行为应根据本指令第21(2)条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


目前包装指令处于修订状态,欧盟委员会采纳 反馈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

该修订旨在解决的问题
该倡议旨在解决回收包装的二次材料竞争力相对于原始原料有限的问题,考虑到其质量和可用性,并解决包装的增加废物产生。它还旨在帮助会员国实现2018年商定的回收目标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浪费立法方案。
尽管总体趋势是在更广泛的包装形式中实现轻量化三十年来,产生的包装垃圾总体上呈上升趋势。结果在2017年,包装垃圾的产生达到了创纪录的人均173公斤,是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
根据欧盟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欧盟市场上投放了8150万吨包装,2017年为8840万吨。这相当于在短短10年内增长了8.5%。包装行业是塑料垃圾的最大来源,每年产生约1780万吨塑料垃圾.欧洲在2018 1年,约占消费后塑料垃圾的60%。人们认为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对整体增长做出了贡献,包括人均消费量的增长,从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向一次性和一次性包装的转变,在线销售的增长以及有时2.商品包装数量仍然“过多”(过度包装)。与此同时,对回收包装二次材料的需求仍然过低,导致有价值的资源流失到经济中:只有有限的包装垃圾被回收并在新产品或包装中找到自己的出路。2017年只有42%的塑料欧盟产生的包装垃圾正在回收。剩下的被扔进垃圾填埋场或者焚烧能量回收对环境造成影响,包括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在生产新的包装原始材料(如化石以塑料为原料)仍然被广泛使用,这导致了环境影响包括更高的温室气体排放。与使用包装相关的影响因这一事实而加剧欧洲用于包装材料的数量在持续增长。
人们认为,形成回收包装二次材料强劲市场的主要障碍是包括它们相对于原始原料较高的成本,以及稳定数量和有限的可用性优质二次材料。这部分是因为包装设计不够考虑到处理包装废物(包括收集和分类)的困难和成本这样就增加了回收的成本。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现象更加严重要求包装可以以成本效益的方式回收到高质量。这是经过计算的这种设计上的改进可以使回收塑料包装垃圾的成本减半然而,目前的趋势在包装市场上甚至出现了难以回收的软包装等增加多层复合包装。目前的包装基本要求可以追溯到1994年不提供监管推动设计的变化,再利用和可回收性,因为他们不是完全与废物等级保持一致。基本要求也留下了太多的空间解释,特别是关于什么是可回收的。这尤其激发了一种趋势追求包装的轻量化,有时以牺牲可回收性为代价。它们非常模糊一般的提法也会导致成员国的执行能力有限。


欧盟干预的依据(法律依据和辅助性检查)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94/62/EC指令的修订是基于第114条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有必要争取充分协调整个内部市场的包装规则,以保持其完整性,并允许包装和包装商品的顺畅自由流动。不协调的国家措施解决包装的可持续性问题,阻碍商品的自由流动阻碍二次原材料市场的发展。对基本要求的审查是基于包装指令第9(5)条,
该法案要求欧盟委员会“研究用一种新方法加强基本要求的可行性除其他外,旨在改善废物再用的设计和推广高质素循环再造,以及加强执法工作。”


目标和政策选择
总体目标是通过完全协调的包装规则,建立一个运转良好的内部市场同时应对包装和包装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负面影响。
具体目标是:

(1)保证包装和包装商品的自由流动;
(2)确保运作良好的二手原材料市场,并支持遵守回收目标包装;
(3)确保减少包装废物的产生,包括减少(过度)包装。
这意味着要通过

(1)在欧盟层面更明确、更可执行的包装方面实现要求,
(2)修订以推动包装的重复使用和可回收性设计,并防止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持续增长。

在基线情况中,包装指令的基本要求不变。重要的包装废物的预防是不被期待的,尽管一些实施应该来自指令2019/904中新规则,来自扩展生产者的生态调制规则指令2018/850和2018/852中规定的责任费,以及来自自愿倡议的责任费,例如循环塑料联盟和欧洲塑料公约。为了达到具体的目标,这套政策方案将包括修订《公约》的措施基本要求,以改善设计的再利用和促进高质量的回收,以及减少包装废物产生的其他措施,包括过度包装,并可包括目标的设定。这些目标和措施可能是一般的(整体包装废物减少目标或废物产生限制),或设定在特定材料或包装格式的水平,并可能包括强制重复使用某些包装格式,特别是在运输领域包装。
在该倡议范围内还将审查的其他措施包括:
• 要求所有包装都是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并提供可强制执行的定义“可回收包装”;
• 限制某些包装材料的使用,特别是在某些场合替代可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系统是可能的,或者可以安全处理消费品包装;
• 降低包装材料的复杂性,包括材料和聚合物的数量使用;
• 针对特定的包装形式引入回收物目标;
• 引入最低强制性绿色公共采购标准和目标包装。

上海沐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主导立项REACH团标 -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1部分:应用指南 ,标准编号- T/ZTCA 011.1—2022  ,已于 2022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

上海沐睿参与QC/T 942-2021六价铬标准修订,并且是上汽集团认可的欧盟REACH法规服务机构。

REACH团标 -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2部分:检测规范和 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3部分:评估指南目前处于起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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