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旨在确保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高水平保护环境保护的同时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这也适用于物品中的化学物质。在这种情况下,REACH第33条有两个目标沿着供应链以及消费者应该收到他们所需要的相关信息需要确保安全使用含有高度关注物质(SVHCs)浓度在0.1%以上的物品。此外,法律要求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专业收件人,并应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建立基于“知情决定”的市场激励机制,以便发展和雇用更安全的替代品,以取代SVHC其潜在命运是列入列入需授权的物质清单。
基于市场的刺激和他们的供应链参与者的预期是最相关的非分层之一化学品监管框架的创新,最近进一步促进了SCIP数据库的发展也依赖于数据库的内容和质量通过REACH第33条提供的信息。在根据REACH第138(8)条对第33条进行的审查中,欧盟委员会除其他外,引用ECHA论坛执法试点项目的调查结果,注意到“实施方面的挑战和低水平的遵守”和结论是,“委员会和利益相关者应继续共同努力完善现行规定的实施LIFE AskREACH项目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开发和推广资讯科技工具,方便在供应过程中就高质素食物的资料进行沟通供应链[REACH第33(1)条]以及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第33(1)条]33(2)]。这是必要的,因为在调查中,被调查的消费者不断深刻表达对健康和环境的潜在负面影响的关切物品中的化学物质。尽管存在这些问题,SVHC请求的消费者提出的需求数量仍然很低,立法者没有被认识到。在LIFE AskREACH中获得的经验表明目前的监管结构是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
能够分析使用Scan4Chem应用程序的近8万名消费者的需求由LIFE AskREACH和7000家公司共同开发,这些公司提供了关于美国通过LIFE AskREACH平台物品中的SVHC信息,该项目创建了一个真实的实验室为落实消费者的“知情权”。该项目还与公司通过网络改善供应链上的沟通自动化的IT工具。基于这种经验,LIFE AskREACH意识到一种迫切的需求供委员会审议,以期进一步发展SCIP数据库,并根据修订条款(REACH第138(8)条以下政策选择,以改善第33条的执行,在现有法律授权范围内,作为REACH修订过程的一部分,到2022年底:
提高供应商对消费者回应质量的措施
支持和扩大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物品中svhc信息的义务
缩短响应用户请求的时间
改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的信息
开发和实现唯一的产品标识符,以降低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
附件进一步阐述了这些备选办法,但它们并不打算作为一种认为必要的适应的结论性清单。相反,其他人已经表示修改第33条第(1)款的法律选择,这些选择也是相关的,并且在与LIFE AskREACH确定的政策选择的系统关系。委员会通过其化学品可持续发展战略,承诺“确保通过介绍资料提供有关化学品含量和安全使用的资料在可持续产品政策倡议和跟踪的背景下的要求在材料和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存在的关注物质和旨在促进欧盟绿色协议目标的过渡到资源高效“清洁和循环经济”加强第33条的监管背景上面提到的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一步。
当用户不确定的时候采取措施提高供应商对消费者的回应质量,经常求助于LIFE AskREACH团队供应商的答复是否符合REACH第33条。不幸的是,很常见的情况是这些回复没有指明物品的出处问题或候选名单的现状。通常,供应商只是简单地陈述“我们公司符合REACH标准”而不是提及依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另外还有很多回答错误的例子的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总之,我们强烈支持根据第138(8)条审查得出的结论,有必要改进执行规定。措施还应包括加强执法和能力建设关于物品中物质沿供应的有效沟通链,加强对消费者的沟通要求支持和扩展供应商的责任,提供有关物品SVHC的信息。
目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品接收者没有收到任何SVHC相关的第33(1)条所预见的信息。有两个可能的原因:(i)物品和所有子组分均不含浓度超过0.1% w/w的高度关注物质,或供应商没有意识到有义务通报这些SVHC的存在。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反过来又使物品接收者很难遵守第33条规定。同样的不确定性也适用于消费者对回应的预期回复资料要求。调查结果证实,很大比例的公司在回应消费者的要求方面没有做好充分准备。
2021年12月,LIFE AskREACH项目已注册22,500人基于第33(2)条的消费者请求,涉及使用该应用程序“Scan4Chem”的18500家供应商。其中一半以上的请求没有得到答复,而收到回复的往往是质量差的(见上文)。尽管有可能某些情况下的技术问题(例如垃圾邮件过滤器),这些发现突出了这样一个事实许多供应商没有(完全)意识到,也没有充分准备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这里引用的关税和数字说明了问题的严重程度。低回复率问题进一步延伸,因为经验数据表明,缺乏回复会对消费者的请求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即消费者失去信心在他们的信息权利和避免提交进一步的要求。缺乏消费者的要求反过来又降低了供应商参与SVHC的沟通和替代。在这种情况下,第三十三条不能创设预期的市场效应。
在这方面,ECHA是否建立SCIP数据库还有待观察根据废物框架指令(WFD)和REACH第33(1)条将做出改变。事实上,确保供应商遵守的挑战有责任向欧盟机构通报物品中浓度超过0.1% w/w的svhc在结构上与履行职责方面的挑战有关REACH法规第33条。因此,至少在短期内,人们可能不会期望特定物品的SCIP条目等于“不存在高于阈值的SVHC”。因此,消费者获得的透明度可能会受到限制,几年的过渡时期为了提高把握形势,维护消费者信心;通过支持加强对消费者的沟通要求和扩大供应商在物品中提供svhc信息的义务。为了回答消费者要求,供应商必须建立起一个运作良好的供应链根据第33(1)条进行沟通,并为此类消费者请求做好准备。
鉴于这些缺点,委员会应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上面提到的问题,这些措施可以从下列各项中选择选项:
•根据第33(1)条将沟通义务扩展到消费者,即当物品中svhc含量超过0.1%时,始终主动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根据第33(1)条,将供应链通信扩展为供应商始终向物品的任何接收者报告的义务,无论是否超过最低浓度水平。
•在SVHC含量不超过0.1%的情况下,根据第33(2)条延长对消费者请求作出响应的义务,这可能有助于解决低响应率的问题,因为它澄清了“不存在高于阈值的SVHC不再是不响应的有效理由。
•在REACH以外的立法背景下采取同等措施,例如通过绿色协议及其附带战略中预见的“数字产品护照”或完整材料申报计划。
•物品供应商及其供应链的能力建设。
•缩短响应用户请求的时间。
•配合目前的回应期长达45天,对消费者做出激励。
第33条第2款的请求是相当有限的,REACH经过十多年,供应链条上的行为者应建立有效的33(1)条款通信。
这样反应时间就可以大大缩短,这也可以应用于零售商,它们是第33(1)条规定的信息交流的一部分。作为直接的与消费者联系起来,零售商也有最大的动机保留SVHC信息准确地更新,较大的零售商大多依靠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能够识别和跟踪每一件物品的库存。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批发商,他们可以向较小的商店分销物品根据物品编号提供SVHC数据。
考虑以电子方式向SCIP通报物品中SVHC的义务数据库,REACH第33条与欧盟法规中相关规定的相互作用我们创造了一种至少是隐含的“组织义务”(这是一种法律方法,也体现在REACH第36(1)条),尽管以上概述了SCIP执行方面的缺陷,努力取代过时的“蜗牛邮件”的45天的响应周期,一种符合数字解决方案时代的方法,即立即自动化提供SVHC物品信息。消费者的使用反馈智能手机应用程序“Scan4Chem”显然是在LIFE AskREACH项目开发的强调这种发展的必要性,以使消费者了解情况,在销售点的购买决策。在第三市场上网上购物,在线托管市场的兴起卖方把欧盟消费者保护由于模糊了中间IT平台之间的边界,因此处于危险之中零售商和履行中心或服务提供商。
不透明的分销渠道让消费者不知道在哪里解决“知情权”的要求。例如,对于“Scan4Chem”应用程序的用户可以合理地假设他们有权要求大型在线平台感兴趣物品的SVHC信息。然而,它是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平台的运营商是否应被视为“互联网供应商”根据REACH的定义,关于通过市场销售的物品。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么通过该平台提供产品的公司将不得不这样做由消费者联系,这构成了额外的努力。
此外,供应商的总部通常位于欧盟以外,因此不受欧盟REACH法规的约束。相比之下,平台运营商将拥有市场力量要求市场用户提供SVHC数据。平台运营商也有使SVHC数据像其他数据一样在线提供的技术可能性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提高透明度,需要对其进行彻底的评估平台经营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物品供应商,例如他们实际存储和发送物品给消费者。一个选项与第33条的目的是将这些行为者加入“一个的供应商”的定义。
根据REACH第3(33)条当第三方卖家分销时,消费者面临的挑战就会增加物品通过(EU)在线市场是基于欧盟以外。因此,从平台提供商的角度来看,另一个干扰较小的选择是将建议的“零售商虚构”指定为仅适用于物品的程度由第三方卖家提供,在线市场为其创造了欧盟市场。建立类似条款的信息需求CLP规例第48条根据该规定,任何被列为有害物质的广告都应考虑提及有关的危害等级或危害类别。这可以采取在web商店或网站的产品页面上显示的义务的形式在线目录是否存在(不存在)浓度超过0.1%。
开发和实现唯一的产品标识符一个主要的挑战LIFE AskREACH是正确识别受权利约束的物品的需求,以便供应商做出有针对性的响应。为此,系统支持识别全球贸易项目编号(GTIN),这是全球通用的由GS1组织指定的产品识别标准。Scan4Chem通过读取翻译GTIN的特定条形码来识别物品。
然而,供应商有时会将相同的GTIN分配给整组物品,例如在快速更改集合的情况下。此外,更重要的是,标本同一件产品可能出自不同的生产批次,对于每一批,有可以是供应链中不同的参与者和流程步骤。
这反过来又可能导致不同化学成分的物品,可能触发也可能不触发第33条信息的义务。然而,“GTIN管理标准”只说明影响法律要求的应申报信息的条款表述变更货物包装上的缺陷需要一个新的GTIN专有条形码的使用是这在大品牌中也很常见。因此,gtin已被证明是不完美的识别单个条目的工具。为独特的产品开发和实现治理框架标识符,能够考虑额外的物品信息,如产品批处理级别将显著改善SVHC通信。这方面的经验应考虑ECHA SCIP小组收集的数据,这样的框架将是一致的我们的政策目标是“数字产品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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