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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鹿特丹公约》?
来源:www.pic.int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04-23 | 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Trade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otterdam,简称《鹿特丹公约》),是鉴于公众和各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共同主持下,于1998年9月10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的一次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署的国际公约,于 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公约要求出口禁用或严格限用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国家,必须事前通知进口国家,并取得其同意后才能出口,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截止到2023年4月,《鹿特丹公约》共有165个缔约方。管理在欧盟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贸易。它对希望将这些化学品出口到非欧盟国家或将其进口到欧盟的公司施加了义务。PIC在欧盟内部执行《鹿特丹公约》。它促进在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合作。它还向进口国提供关于如何安全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信息,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PIC于2014年3月1日生效。

1.产生背景

为保护人类健康及全球环境安全,加强国际贸易中的化学品资料交流,提高各国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使用,促进化学品和农药的良好管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根据联合国《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和《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以及《国际化学品贸易道德守则》中的原则,在1998年9月荷兰鹿特丹召开的“拟定一项有关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届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了《鹿特丹公约》。
2.目的和作用

制定《鹿特丹公约》是为了监督和控制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使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就这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特性的资料交流,促进各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技术合作,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安全使用,推动各国采取良好的化学品管理措施,防止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使贸易和环境政策相辅相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主要内容

《鹿特丹公约》由30条正文和6个附件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公约适用范围为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以及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第一批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其目标是通过推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特性的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鹿特丹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进口国有权获得其它国家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从而决定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某一化学品将来进口到本国,并将这一决定通知出口国。出口国将把进口国的决定通知本国出口部门并做出安排,确保本国出口部门货物的国际运输不在违反进口国决定的情况下进行。进口国的决定应适用于所有出口国。出口方需要通报进口方及其他成员其国内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需要通告其在处理严重危险化学品时面临的问题。计划出口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的一方,在装运前需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方如出于特殊需要而出口危险化学品,应保证将最新的有关
出口化学品安全的数据发送给进口方。各方均应按照公约规定,对“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中涵盖的化学品和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加注明确的标签信息。各方开展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促进相关国家加强执行该公约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
4.履约机制
(1)通报机制:《鹿特丹公约》强制要求成员国向公约秘书处通报以下事项:
---有关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的最后管制行动的信息;
---对未来进口列入附件三清单中的化学品问题的反应;

---出口国应当就出口其国内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但不包含在附件三清单中的化学品问题向进口国提供一份出口通告。
(2)增加或清除附件三化学品清单的机制:目前列入附件三的化学品共54种。(35种农药(包括3种严重危险农药配方),18种工业化学品,1种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类别的化学品。)

PIC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其国际贸易不得在未经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同意或在违反其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PIC程序是指各缔约方针对公约附件三中所列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清单,是否同意进口对公约秘书处作出回复。秘书处备案后,将回复送交所有缔约方,以便各缔约方做出安排,避免将清单中的化学品出口到不同意进口的国家。本国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清单(即最后管制行动清单)及有关资料也应递交秘书处,秘书处备案后,送交所有缔约方。当本国出口最后管制行动清单中的化学品时,须向进口国发出出口通知,得到进口国同意或默许后,方可出口。执行PIC程序可以帮助缔约方获得更多有关运输到本国的、有潜在危害的化学品的特性的资料。据此可做出决定是否同意这些化学品将来使用和进口到本国。通过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还可使这一决定很快传到其它缔约方。通过PIC程序这种方式可以正式地获得及传播进口国是否同意接收某一化学品的决定。PIC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出口国在国际贸易中共同防止这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抵御能力。事先知情同意不是禁止或严格限制这些化学品的使用。

《鹿特丹公约》相关机构包括:
(1) 缔约方会议公约缔约方会议职责包括设立执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与具有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设计
并开展实现公约目标相关的行动等方面。缔约方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鹿特丹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于2013年4月28日-5月1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
(2)秘书处
国际上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成立一个公约秘书处,具体实施《鹿特丹公约》。
(3)化学品审查委员会
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了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缔约方会议任命。缔约方会议确定了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运作方式。委员会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出建议。
5.中国履约

中国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贸易大国,一直非常重视公约的谈判和履约工作。《鹿特丹公约》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国内农药主管部门农业部主要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口,负责公约中农药PIC程序的执行,履约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化学品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主要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口,负责公约中工业化学品的 PIC 程序的执行,履约具体工作由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纳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158类/种物质,在进出口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方能保证进出口这些化学品不受影响。农业部重视通过立法确保公约中农药 PIC 程序的实施。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这为农药 PIC 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凡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农药,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对进口农药,由农业部审批,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对出口的农药,农业部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对列入PIC名单的农药实行海关监管,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

2010年10月18日,农业部启用“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同时停止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并实现电子联网核销功能。目前,我国农药进出口主要由四个机构协同进行管理。农业部主管农药登记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发放;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农药产品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农药进出口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监督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商品,并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进行抽检。该项措施的实行,有效制止了擅自生产和进出口国际上禁用或严格限用农药的非法行为,保证了《鹿特丹公约》农药PIC程序在中国的顺利实施,维护了中国的国际声誉和地位,规范了农药进出口秩序,促进了农药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实行农药PIC程序为切入点,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一起,制定和公布了中国逐步削减和淘汰高毒农药的实施方案。采用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措施积极支持农药企业开发生产安全、高效、经济的新产品。如农业部从2002年起,对列入公约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采取了停止新增登记和撤销登记等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加速了农药产品更新换代的步伐。

6覆盖范围是什么?

PIC规例附件一所列禁止或严格限制化学品:

  • 杀虫剂(如阿特拉津或氯菊酯)或杀菌剂、杀虫剂或杀寄生虫剂(如马拉硫磷或二烷基二甲基氯化铵)等杀菌剂产品中的活性物质

  • 工业化学品(如苯或氯仿)

《知情同意规例》附件五所列欧盟禁止出口的化学品(例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某些汞化合物)。

根据PIC(第17条),所有出口化学品的包装和标签,无论是否在欧盟内被禁止或受到严格限制,都必须符合分类、标签和包装(CLP)规例。

7.哪些不包括在内?

这些是由其他具体的欧盟立法规定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 放射性物质

  • 废物

  • 化学武器

  •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 饲料

  • 转基因生物

  • 专有药品和除消毒剂、杀虫剂、寄生虫药以外的兽用药品。

  • 为研究或分析而出口或进口的化学品,如果其数量不太可能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且每个出口商每年向每个进口国出口的数量不超过10公斤。

8.化学品清单:附件一

PIC法规适用于附件I中的条目清单(针对单个化学品或化学品组),以及含有此类化学品的混合物,其浓度触发CLP法规(EC) No 1272/2008规定的标签义务(无论是否存在任何其他物质),以及以未反应形式含有这些化学品的物品。

根据欧盟立法的监管行动和《鹿特丹公约》的发展,该清单定期更新。它分为三个部分,定义了适用于化学品的不同义务。

第1部分

这些物品须遵守出口通知程序。这包括在欧盟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所有化学品,至少属于PIC规例所界定的四个用途子类别中的一个:

  • 专业用工业化学品

  • 消费用工业化学品

  • 用作植物保护产品的农药

  • 其他杀虫剂,如杀菌剂产品

第2部分

除出口通知书规定外,第2部的条目还须符合另一项规定,即出口商的DNA须收到进口国当局发出的声明,表明他们同意进口,这被称为明确同意。这些化学品符合《鹿特丹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通知资格,因为它们在《鹿特丹公约》规定的两种用途类别中被禁止或受到严格限制:农药或工业化学品。

第3部分

第3部分的条目须符合出口通知书规定,并须得到明确同意,除非进口回应已在《鹿特丹公约》的事先知情同意通告中公布,并符合若干标准。这些是《鹿特丹公约》中所述的需经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处理的化学品,并列在《公约》附件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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