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 2023年2月15日后,禁止在湿地或湿地周围100米区域内有以下任一行为: 2. (a) 射击含铅量大于或等于1%(以金属重量计)的枪弹; 3. (b)在湿地射击或湿地射击相关环节携带此类枪弹。 就第1段而言: 1. (a) “湿地周围100米区域内”指自湿地的任一边界点向外延伸100米距离。 2. (b) “湿地射击”指在湿地或湿地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射击。 3. (c) 在湿地或湿地周围100米区域内一旦发现有人在射击或射击相关环节携带枪弹,即可认为是湿地射击,除非此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进行其他类型的射击。 已根据第12条向委员会通报其有意向选用该条限制的成员国,本条第1段的限制不适用。 1. 12. 对于湿地占到总领土20%或以上(水域面积不计)的成员国而言,可选择自2024年2月15日起在全域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以代替第11条第1小段所述限制: 2. (a) 将含铅量大于或等于1%(以金属重量计)的枪弹投放市场; 3. (b) 发射此类枪弹; 4. (c)在射击或射击相关环节携带此类枪弹。 任何有意向选用本条第1段限制的成员国,应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委员会通报,并于2023年8月15日前及时告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措施内容。委员会应立即将这些意向通报和措施内容公开。 1. 13.就第11条和12条而言: 2. (a)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微咸水或含盐水的水体,包括退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3. (b) “枪弹”指用于或意图用于霰弹猎枪的单发或弹夹里的子弹。 4. (c) “霰弹猎枪”指滑膛枪,不包含气枪。 5. (d) “射击”指用霰弹猎枪射击。 6. (e) “携带”指人携带或通过其他方式携带、运输。 7. (f) 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涉及携带枪弹进行射击相关环节时: 8. (i) 应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 9. (ii)应考虑携带枪弹和射击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 10. 14. 成员国如在2021年2月15日已经实施相关规定限制枪弹中的铅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且该规定比第11条中的限制条件更严格,则可以保留该规定。 成员国应立即向委员会通报这些规定的内容。委员会应立即将这些规定的内容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