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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CLP法规标签的相关问题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1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一:标签上的危害声明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标签上危险声明的数量原则上不受限制,因为它们通常必须反映一种物质或混合物的所有危险分类。唯一的例外是明显的重复或冗余。

 

问题二:标签上的预防说明数量是否有限?

与危害声明的数量相比,标签上的预防性声明的数量是有限的。一般的规则是,标签上不应出现超过六项的预防说明,除非它们是必要的,以反映危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有关从100多种不同的预防声明中选择产品的建议,载于“标签及包装指引”,网址为:

http://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mainly-for-industry-use

 

问题三:是否必须在标签上包括危害和预防说明及其代码?

不,它不是。CLP第21和22条要求按照附件III和附件IV第2部分提供的措辞在标签上注明此类声明。与这些语句对应的代码不是标签所必需的,但也没有明确排除。这是由供应商决定他是否将包括在标签上的代码。


问题四:在准备危险标签时,预印钻石表格可能会导致并非所有钻石都填满危险标志的标签。这样的空钻石会被允许出现在有害物质和混合物的标签上吗?

活性物质、植物保护产品和生物杀菌剂产品是否必须按照CLP进行标签?

是的,他们做的。被列为危险的活性物质、法规(EC) No 1107/2009范围内的植物保护产品或法规(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菌剂产品,必须附有CLP标签,包括相关的危害说明、预防说明、信号字和象形文字。

此外,危险植物保护产品的标签还必须显示EUH401声明(“为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遵守使用说明”)。但是,关于标签的任何其他方面,适用各自法规的规定,例如关于植物保护或生物杀菌剂产品标签的更新,请参阅CLP第15(5)和30(3)条。更多信息可参阅欧洲药品监督管理局(ECHA)网站http://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mainly-for-industry-use上的《根据CLP法规进行标签和包装指南》

请注意,活性物质也可用于非杀虫或非杀虫用途。在这些情况下,CLP标题III中规定的标签条款完全适用。这意味着,例如,相关标签的更新必须遵循CLP第30条(1)和(2)的规定。

 

问题五:供应商是否总是被要求在标签上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

是的,他们是。CLP第17 (1)(a)条规定,标签上必须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此外,如第4(4)条所述,在将危险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之前,供应商必须确保其标签和包装符合CLP法规的标题III和IV。

原则上,同一供应链中可以同时有多个同一有害物质或混合物的供应商。例如,当一种有害物质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混合物被供应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其供应给第三方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经销商改变包装,标签元素在CLP第十七条必须显示不同于原来的标签/包装提供,那么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应该添加或替换之前的供应商的联系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分销商承担了重新包装和重新标记物质或混合物的责任。

如果经销商不改变包装或标签,那么他们就不需要在标签上添加他们的联系信息,也不需要替换他们供应商的联系信息。不过,如果分销商愿意,他们也可以这样做。

当供应商更改标签上显示的语言时,他们将负责正确翻译标签内容。因此,他们应该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添加到签发原始标签的供应商的联系方式中。


问题六:在设计标签时,对标签上使用的危险象形图的尺寸和构成有什么要求?

CLP第31条概述了标签应用的一般规则。对于CLP第31(4)条中详细描述的危险象形图,应适用CLP的附件I第1.2.1节和CLP的附件V的规定。根据CLP附录V的规定,危险象形图应在白色背景上有黑色符号,红色框架宽到足以清晰可见。危险象形图应呈方形,并在某一点上设置。每个危险象形图应至少覆盖CLP第17条所要求的专用信息的标签最小表面积的十五分之一(定义见附录I, CLP的第二ATP,第1.2.1.4节中的表1.3)。供应商选择使用一个标签,大于最小尺寸在一定容量的包,没有必要为象形图的大小也增加,提供覆盖相关的最小尺寸的十五分之一,保持包装的大小成正比。每个危害象形图的最小面积不得小于1 cm²。请注意,象形图的大小与象形图本身的尺寸有关,而与嵌入象形图的虚拟正方形的大小无关。进一步的指导意见可在ECHA网站(http://www.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on-clp)的标签和包装指南第5.2节-“标签和标签元件的尺寸”中找到。

 

问题七:标签上使用的物质名称是否应使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是的,他们应该。应该记住,标签是为了健康、环境和消费者的保护,因此产品的使用者必须理解它们。根据CLP第17(2)条,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标签必须以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因此,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CLP附件VI第3部分或C&L库存中所列物质的翻译名称需在成员国投放市场时使用。公共的C&L清单不包含对附件VI条目没有统一分类的物质的翻译。

 

问题八:供应商是否可以在标签上写上另一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是的,他们可以。业界通常使用自有标签,即由特许合约制造商为不同供应商制造产品,并使用不同的品牌标签。虽然CLP法规没有明确提及私人标签,但其规定适用于这种情况。

根据CLP法规第17(1)(a)条,包装中包含的被归类为危险的物质或混合物应附有标签,其中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在标签上注明多个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供应链中任何供应商的联系方式都可以包含在标签上。更多信息可在标签指南第4.1节和CLP标签常见问题(唯一id242)中找到。负责任的供应商应能够用产品投放市场的国家的语言提供附加信息。


问题九:如果混合物包含四种以上符合混合物分类的物质,哪些物质应该在标签上标明?

CLP第18(3)条规定,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有助于将混合物分类为某些危险类别的混合物中的所有物质的标识。最多包括四个化学名称,除非需要更多的名称来反映危害的性质和严重性。

对于如何决定哪些物质应该优先在标签上命名,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以下内容可能有助于选择。

对于非添加剂的健康危害(例如生殖细胞诱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呼吸或皮肤致敏以及第1和第2类特定靶器官毒性),混合物中存在的高于通用或特定浓度限制的所有成分应被认为是第18(3)(b)条CLP所指的“对主要健康危害负有主要责任”,并包括在标签上。

对于第18 (3)(b)条CLP中提到的添加剂健康危害(例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严重眼睛损伤、第3类特定靶器官毒性和吸入危害),应在标签上包括混合物中存在的高于通用或特定浓度限值的所有成分。然而,如果有几种成分对一个危险端点的分类有贡献,那么只有那些主要对分类有贡献的成分,例如,那些最接近GCL或SCL的成分,需要包括在标签上,因此,对分类贡献有限的其他成分的名称是不需要的。

此外,特定的标签规则适用于含有皮肤和呼吸敏感剂的混合物。见附件一表3.4.6和附件二2.8点。

 

问题十:根据危险品运输规则,当外包装上标有“限制/例外数量标记”时,是否需要CLP象形图?

不,他们不是。第三十三条(1)CLP的轮廓,当一个包包含一个外部和内部包装,一个中间一起包装,和外面的包装与标签规定按照危险货物的运输规则,风险所需的象形图CLP不需要出现在外面的包装。

就CLP而言,运输标签被认为包括有限/例外数量标记(《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示范规例》第3.4和3.5章)。

这在《CLP法规标签和包装指南》(第5.4章)中有解释,该指南指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需要进行CLP标签:

“正常”运输标签元素,也没有

其他运输标签元素,如“限量/例外数量标记”,环境有害物质标记或高温标记需要在外包装上。

这意味着,限制/例外数量被视为运输标签,因此,如果这些限制/例外数量标记在外包装上,且描述同一危险的象形图不需要出现两次,则不需要使用CLP符号。但是,根据CLP第33(1)条的要求,可以使用CLP标签。

 

问题十一:什么时候需要根据CLP对进口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分类和标签?

根据CLP分类为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供应商在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CLP分类进行标签。

供应商是指任何制造商、进口商、下游用户或分销商在市场上自行或混合放置一种物质。进口被认为是投放市场(第2(18)条CLP)。因此,进口(投放市场)物质或混合物的进口商(供应商)必须根据CLP进行标签。进口物质和混合物需要CLP标签,即使进口商和使用者是同一法人。

在进口商利用分销商的情况下,进口商不得将此标签责任转嫁给分销商。供应链上的任何供应商(包括进口商)都应正确地标明所分配的物质/混合物。

如符合下列条件(请注意,这些条件是累积适用的),进口商毋须按照CLP对其物质/混合物进行分类、通知或标签:

该物质/混合物受海关监管;

没有处理或加工活动;

下列三种(非累积)条件之一适用:该物质/混合物(a)在临时仓库,或(b)在自由区或自由仓,以转口为目的,或(c)在运输途中。

在海关术语中,过境是指国内和国外的过境。如有疑问,建议联系海关当局,澄清欧盟海关代码法规(EU) No 952/2013所制定的适用海关规则。

 

问题十二:CLP对蜡烛的标签和包装有什么规定?

在CLP下,蜡烛被认为是混合物。因此,如果蜡烛被归类为危险或适用CLP第25(6)条,则蜡烛在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CLP的规定进行标签和包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条,玻璃或铝箔的开口容器或开口纸盒不被视为包装。蜡烛在这样一个容器,必须提供包装,符合CLP需求,与标签牢牢地贴在一个或多个表面立即包装包含了蜡烛,和定位水平的包装,所以它可以很容易地阅读。

对于小蜡烛,可根据CLP第29条申请若干标签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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