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在附件XVII第50项的每项“主要操作更改”后,有关控制PAH/PCA比率校准要求的“主要操作更改”的解释是什么?
如指令2005/69/EC (OJ L323, 9.12.2005,第51页)的第8段所述,目前没有统一的测试方法来测量填充油中多环芳烃,或测量含有该等油的轮胎中多环芳烃。在有合适的协调方法之前,唯一被允许用于测量扩展剂油中多环芳烃含量的命名方法是IP346分析方法。只要满足某些附加条件,这种方法是允许的。这些附加条件是必要的,因为IP346方法不直接测量多环芳烃含量。事实上,IP346测量的是多环芳香族化合物(PCA)的总含量,而不是多环芳烃含量。多环芳烃是多环芳烃所属的一组物质,但其中多环芳烃只存在非常少的数量。添加剂油中多环芳烃的法定限制是百万分之一(ppm)的BaP和10ppm的多环芳烃总含量,如果总PCA含量为<3%,则被认为是满足的。换句话说,3%的PCA含量被作为10ppm PAH含量的替代测量。只有在已知添加剂油中PAH和PCA含量的比值且不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下,代理测量才有效。因此,额外的条件需要对技术进行初始校准(测量PAH/PCA比值),并每隔6个月或在“重大操作变化”后重新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有效。因此,“主要业务变化”一词应被理解为可能使代理测量结果无效的材料或过程的任何变化。无效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增稠剂油中PAH/PCA比值的变化。然而,它应该记得不仅IP346代理PAH测量方法,但它的数量衡量,即PCA内容,meaaured在间接的方式,即通过改变溶液的折射率,这PCAs并不是唯一的物质的折射率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获得无效结果的可能性相当高,因此使用该方法时应相当谨慎。因此,如果有疑问,最好重新校准。每六个月控制PAH/PCA比率校准的规定是为了保护IP346结果的有效性,避免意外或未知的变化。这将适用于制造工艺和使用的材料保持不变,并且没有理由预期PAH/PCA比率会发生变化的情况。然而,可以想象,例如,一个轮胎制造商从他的供应商那里收到了一种重新配方的补充油,而不知道已经做出了改变,IP346的结果可能会因此失效。六个月的重新校准间隔被认为足以包括这些事件。结论:在每次“重大操作改变”后,控制PAH/PCA比值的校准是为了保障IP346结果的有效性。因此,主要的操作变化是有意改变材料或工艺,这可能会显著影响PAH/PCA比值,或影响测量的有效性。这种改变的例子将是在润滑油供应来源发生改变的地方,或在润滑油使用方法发生改变的地方。对于某一特定变化是否足够重要而需要重新校准,必须逐一作出判断,并需要专家的意见。
问题2.第50项有关轮胎内多环芳烃的限制是否包括流动机械?
欧盟委员会第552/2009号条例颁布的附件XVII第50条限制在“为汽车及其拖架建立审批框架的指令2007/46/EC所涵盖的车辆”的轮胎中使用多环芳烃。
指令2007/46第2条定义了其范围。第一段列出了为道路使用而设计的车辆。
指令2007/46第2条第3款列出下列车辆:
A)主要为建筑工地、采石场、港口或机场设施设计和建造的车辆;
B)为武装部队、民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部队设计建造的车辆;
c)移动机器。
指令2007/46第2条第4款列出下列车辆:
A)专门用于公路比赛的车辆;
B)在制造商的责任下,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原型,以执行特定的测试程序,只要他们是专门的。
此外,第三条第11点对“机动车”的定义要求,所涵盖的车辆的最大设计速度限制应超过25公里/小时。综上所述,第50项的限制涵盖指令2007/46/EC第2条第1、3及4段所列最高设计速度限制超过每小时25公里的车辆的轮胎。因此,最高设计速度限制超过每小时25公里的流动机械的轮胎,亦受限制,并须符合第50项所设定的条件。问题3.附件XVII第50项关于轮胎中多环芳烃的限制是否包括“标准参考轮胎”?
生产及进口的标准参考轮胎,只为提供其他新开发轮胎的参考性能。它们不是为了安装在最终用户的车辆上而投放市场的。就第50条而言,轮胎是指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拖架的指示2007/46/EC、有关农用或林业拖拉机的指示2003/37/EC及有关两轮及三轮机动车辆的指示2002/24/EC所涵盖车辆的轮胎。参考轮胎似乎不打算用于指令2007/46/EC、2003/37/EC和2002/24/EC所涵盖的车辆。总之,这些轮胎不应被视为受附件十七中条目50的限制规定所涵盖。问题4.请举例说明REACH附件XVII第50项(第5及6段)所涵盖或被排除在供应给公众的物品内的物品?
本文件旨在就REACH规例(EU) No 1907/2006关于供应给公众的物品中的多环芳香烃的附录XVII第50项第5段和第6段限制规定的范围提供指引。拟订本条例的目的是(i)澄清界定限制范围的某些术语(例如“塑料和橡胶部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和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和(ii)提供不属于(或不属于)限制范围的物品类型的非详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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