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移动电话是否受附件XVII第27项对镍的限制?
REACH附件17条目27声明镍不得使用“在物品旨在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皮肤,如果镍释放的速度从这些文章的部分进入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皮肤大于0.5詹/ cm²/周”。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镍过敏,这种过敏可能是由于皮肤长期接触直接和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释镍物品,如首饰、钮扣、收紧器、拉链和衣服上的铆钉。据调查,一些手机的表面材料中含有镍,消费者与手机的皮肤接触有患湿疹的危险。由于手机显然是为了与皮肤直接接触,并且由于手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长时间使用,所以人们认为手机满足了“与皮肤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条件。因此,流动电话受限制,并应遵守REACH附件XVII第27项所规定的条件。问题2.关于镍限制条目27,如何澄清“与皮肤的长时间接触”?
与皮肤的长期接触定义为与皮肤接触可能含有镍以上的物品
两周内三次或三次以上,每次10分钟,或者
在两周内,在一个或多个场合使用30分钟。
皮肤接触时间为10分钟,在两周内有三次以上的皮肤接触。在两周内至少有一次皮肤接触,30分钟的皮肤接触时间适用。问题3.被归类为CMRs的物质是否受REACH附件XVII条目28-30的限制所覆盖? CLP附件VI包括这些物质,但REACH附件XVII附录1-6中尚未包括这些物质?
不,条目28 - 30的限制只包括附件XVII的相关附录(1 - 6)所列的物质。
当物质首次被归类为CMR并被纳入CLP法规的ATP时,欧盟委员会将起草一份修订草案,将这些物质纳入REACH附件XVII的附录。在新物质被条目28-30所涵盖之前,必须根据REACH第68(2)条通过修订。问题4.附件XVII条目28-30限制了致癌、致突变和对生殖有害(CMR)的物质。当这些物质出现在物品中时,这些限制适用于这些物质吗?
条目28-30范围内的物质不允许作为物质、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浓度等于或大于规定限制的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供公众使用。如第2款所列,某些减损适用于这一限制。在物品中存在的CMR物质不在条目28-30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但在物品中存在的这些物质可能适用其他限制。此外,REACH项下的通知和通信义务也可适用;
请参阅ECHA网站:https://echa.europa.eu/regulations/reach/candidate-list-substances-in-articles/notification-of-substances-in-articles。
需要注意的是,条目28和29适用于附录1和2(致癌(C), 1A和1B类别)和附录3和4(致突变(M), 1A和1B类别)中列出的物质。条目30适用于被归类为生殖毒性物质(R)、1A和1B类并在附录5和6中列出的物质。根据法规(EC) No 1272/2008,对CMR、类别1A或类别1B的物质进行统一分类后,通过包括新物质的方式定期更新这些附录。问题5.REACH附件XVII第31项第2(c)段中“供重复使用的二手市场”一词的含义为何?
第31条第1款禁止将经该条第1栏(a)至(i)所列物质处理过的木材投放市场,无论是作为本身的物质还是作为混合物。第31条第2(c)段说:“....第1段关于在市场上投放的禁令,不适用于在2002年12月31日前经第31 (a)至(i)项所列物质处理,并在二手市场投放以供再用的木材.....”
因此,这一减损涉及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用第31项第1栏(a)至(i)所列物质处理过的木材。减损的意图是允许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处理过的带有本条目所涵盖物质的二手木材供最终用户和以后的用户进行交易。这种类型的减损通常包括在限制条目中,以避免执行困难。
应当指出,第3款中的条件适用于受益于第2(c)款的减损的二手木材。因此,它不能在建筑物、玩具、操场等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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