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品中的物質符合以下 REACH 第 7.2 條 規定的所有條件,歐洲經濟區生產商與自歐洲經 濟區以外進口物品的進口商(或唯一代表)必須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進行 通報:
• 物質已經納入到授權候選清單中;
• 物品中的物質含量高於濃度 0.1% w/w ;和
• 物品中的的濃度高於 0.1%w/w 的物質,其製造量或進口量高於 1 噸每年(每個生產商 / 進口商)。
• 該物質已經由供應鏈中成員對此用途進行了註冊 ( REACH 第 7.6 條);或
• 物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可以在正常或合理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包括處置)排除對人類或環境的暴露。 在這種情況下,物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向物品接收方提供適當的信息( REACH 第 7.3 條)。 這些一般要求和豁免的詳細信息會在後續部分給出。
假如條件滿足,以下任一方必須進行物品中的候選清單物質的通報:
• 將物質添加到物品中的歐洲經濟區物品生產商(例如,通過將含有候選清單物質的聚合樹脂註塑生產成為聚合物部件);或
• 從非歐洲經濟區生產商處進口物品或者復雜物件的進口商。
因此,歐洲經濟區內物品供應商的所有客戶都不需要履行通報,因為通報義務僅屬於歐洲經 濟區物品生產商或者進口商(歐洲法院判決案例 C 106/14 判決, 2015 年 9 月 10 日)。
物質已經註冊( REACH 第 7.6 條)
如果您希望依賴已經對您的用途進行註冊的物質的豁免,則您的供應鏈中行為人不需要進行 註冊,任何該候選物質的製造商或進口商註冊即可。 對於歐洲經濟區內生產的物品或進口到 歐洲經濟區的物品,需要確認受註冊支持的該物品中物質的用途以避免通報義務。
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認為物質的特殊用途已經被註冊
• 相關的物質與已註冊物質相同;且
• 相關的用途與已註冊的物質用途之一相同。
• 候選清單物質 S 是塑料夾子的一種成分,塑料夾子是由公司 D 進口的雨刮器總成內的物品:
• 物質 S 的重量 =0.005 g/ 夾子
• 夾子的重量 =0.5 g (每個雨刮器組件有兩個夾子)
• 雨刮器組件的重量 =20 g
• 物質在每個夾子中的含量 =1.0%
• 物質在每個雨刮器組件中的含量 =0.05%
結論:物質限值的計算必須針對物品(夾子)內候選清單物質的重量進行計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物質限值超過 0.1% w/w ,則需要進行通報(如果物質的還超過 1 噸每年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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