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痛病事件
1955-1972年骨痛病事件是于日本富士县神通川流域发现的一种土壤污染公害事件,被列为20世纪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之一,也是日本四大环境公害事件的代表。由于金属冶炼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水体,两岸居民食用含镉稻米和饮用含镉水而中毒,患者全身各部位会发生神经痛、骨痛现象,行动困难,骨骼软化、萎缩,四肢弯曲,脊柱变形,骨质松脆,不能进食,疼痛无比。
水俣病事件
1925年,日本氮肥公司在这里建厂,后又开设了合成醋酸厂。1949年后,这个公司开始生产氯乙烯(C2H3Cl),年产量不断提高,1956年超过6000吨。氯乙烯和醋酸乙烯在制造过程中要使用含汞(Hg)的催化剂,与此同时,工厂把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含有大量的汞废水排放到水俣湾中。1956年人们发现奇怪的事情开始在最爱吃鱼的猫身上出现,许多猫步态不稳,抽搐、麻痹,甚至跳海死去,被称为“自杀猫”,或“猫舞蹈症”。接着,开始有人出现怪病,症状表现为轻者口齿不清、步履蹒跚、面部痴呆、手足麻痹、感觉障碍、视觉丧失、震颤、手足变形,重者神经失常,或酣睡,或兴奋,身体弯弓高叫,直至死亡。当地人陷入恐慌,事件被披露后,在日本引轰动。这就是被称为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之一的“水俣(yǔ) 病事件”。
尼日利亚铅中毒事件
2010年尼日利亚北部扎姆法拉州非法金矿开采不按有关规定和流程开采,对铅流失不加控制,致使许多水源被污染。当地居民饮用被污染的水后出现铅中毒症状。至今已发现250多人因铅中毒死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人体每升血液中铅含量只要超过100微克就可对健康、特别是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构成危害,对肾脏危害极大。孕妇和儿童是最易因铅中毒而死亡的人群。
加州六价铬污染事件
1993年发生在美国加州的铬污染案引起轰动后被搬上银幕,片名为《永不妥协》。该片讲述一名女律师偶然发现美国最大的水电煤气公司(PG&E) 1952年在辛克利小镇附近安装压缩机站,用于连接德州和加州的天然气管道系统。在1952-1966年这十年间,该公司将六价铬作为压缩机械的防腐剂,却没有做好防渗漏措施,导致六价铬直接渗透到地下水层,辛克利居民饮用水中的六价铬(Cr6)严重超标,她认为这很可能是当地居民所患致命疾病的根源,她凭借难以想象的意志力为当地居民赢得了3.33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我国ELV制定背景
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汽车产品环保问题的关注明显增强,为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及能源节约,各个国家或地区纷纷制定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管理、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切实减少报废汽车对环境的影响、实现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增长。如何环保而又经济地处理报废汽车,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世界汽车行业关注的热点,同时有关废弃物管理的各项法规也逐步严格。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对汽车回收利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的研究;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06):明确提出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回收处理其产品的责任要求,并提出了明确的分阶段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
《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2011):提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提高回收拆解水平;逐步实行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延伸制,明确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商品的责任。
欧盟、美国等汽车工业发达国家早于2000年开始实施汽车行业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管理,形成绿色贸易壁垒,阻碍了我国汽车产品打入国外市场。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 2014年06月01日
标准号:GB/T 30512-2014
我国汽车行业有害物质及可回收利用率现状
自2004年起,相关部门先后发布政策文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有力推动了汽车有害物质和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受国外汽车行业先进理念及相关技术的影响,我国汽车企业已经接受了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性的管理理念,并有一定的技术储备。据调查,我国70%的汽车企业已经开始建立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率管理体系;铅、镉、六价铬、汞、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有害物质主要存在于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紧固件、后视镜、车灯等豁免范围的部件材料中,且绝大多数都已具备可靠的替代方法或技术。但我国汽车行业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与发达国家尚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管控重视程度不够,主动性不强,企业间水平参差不齐;
二是没有从源头有效控制有害物质使用,开展易拆解、易回收性设计与绿色选材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三是缺乏拆解技术信息支持,如存在安全和污染危险汽车零部件的拆解和处置方式、对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存在安全威胁的零部件进行标识等,导致报废汽车实际回收拆解效率低而且易造成二次污染。
欧盟ELV修订需解决的问题
ELV指令基本上实现了其初步目标(特别是消除汽车中的有害物质,实现回收和再循环目标,增加报废车辆的收集点)。然而每年大约有400万辆车(失踪车辆)未按该指令进行处理。
ELV指令也没有完全适应解决发展带来的挑战,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增加使用新材料,如塑料、电子、关键原材料和碳纤维,以及预期发展电动汽车的市场)。
此外,ELV指令的管控范围忽略了 (卡车和摩托车)。
ELV指令需要与欧洲绿色协议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目标保持一致,特别是在以下领域:
防止废物,包括对汽车进行生态设计,以促进再使用、维修、再制造和循环再造;
增加回收和再利用的潜力,并确保高质量回收的公平竞争环境,鉴于目前整个欧盟在这方面的差异;
推广具体措施,以促进欧洲联盟内零件的再用及废物的高回收率;
在制造新车时使用回收的材料;
ELV指令和其他欧盟法规(废物框架指令,电池指令,REACH,欧盟类型批准和车辆注册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需更好地提供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各成员国在报废车辆处理方面的合作。
欧盟ELV修订解决问题的措施
在不改变其条款的情况下,改进ELV指令的实施和执行。
委员会将制定指导文件和委实施行为解决问题中确定指令的实现(特别是“失踪车辆”的问题),以及促进欧盟在回收方面实现高的回收目标;
采取措施方便报废拆解商取得有关汽车零件和材料的资料,以方便其再用、再制造、拆卸和循环再造 ; 制定更为严格的回收再利用目标,
修订关于禁止使用物质的要求;
取消车辆登记的新规定,以解决“失踪车辆”的问题,特别是在出口到欧盟以外地区时 ; 明确ATFs最低检查要求;
规定还可包括将ELV指令的范围扩大到卡车和摩托车;
要求使车辆的设计和生产更加循环(使零件易于拆卸和再利用,便于再制造和所有材料的最佳回收);
规定新车必须使用可回收塑料;
增加汽车制造商在处理车辆寿命结束阶段的责任,与扩大制造商责任适用于欧盟市场上的其他产品的制度一致。
我国ELV修订征求意见稿
GB 30512将变更为强制标准,管控范围扩展到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金属镀层六价铬的限值要求由1000ppm变为0.13ug/cm2;新增石棉要求,汽车、挂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单一均质材料(非金属材料)不得检出石棉;新增多环芳烃要求,M 类、N 类汽车中下列零部件产品直接与人体接触的均质材料的多环芳烃要符合限值要求,轮胎中多环芳烃产生的湾区氢(HBay)含量(质量百分数)之和应不大于0.35%;此外,新国标的豁免条款较原标准有了有大的变动,主要是对铅豁免进行了细分和修改以及取消了镉和多溴联苯醚的豁免。
道路车辆禁用物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禁用物质要求的术语和定义、禁用物质的范围、禁用物质的含量限值、禁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及实施过渡期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23263—2009 制品中石棉含量测定方法
GB/T 26989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GB/T 29614—2013 硫化橡胶中多环芳烃含量的测定
QC/T 941—2013 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QC/T 942—202X 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QC/T 943—2013 汽车材料中铅和镉的检测方法
QC/T 944—2013 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检测方法
QC/T 1131—2020 汽车材料中多环芳烃的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GB/T 2698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均质材料 homogeneous materials
零件或组件用机械方法(如拧开、切割、碾压、刮削、研磨等) 无法被进一步拆分且各部分组成为相同的材料。
3.2
湾区氢 the hydrogen atoms in the bay region(Hbay)
三个或多个环组成的非线性PAHs分子结构中在分子边沿有典型的三边凹区域的氢原子。
4 禁用物质的范围
本文件中要求禁止使用的物质包括:
a) 铅及其化合物;
b) 汞及其化合物;
c) 镉及其化合物;
d) 六价铬;
e) 多溴联苯(PBBs);
f) 多溴联苯醚(PBDEs);
g)石棉;
h)多环芳烃。
5 禁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5.1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限值
5.1.1 除附录A中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零部件和材料外,M、N、L和O类车辆单一均质材料中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的含量限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
5.1.2 M、N、L和O类车辆单一非金属均质材料的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含量限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限值
序号 | 禁用物质 | 限值要求(质量百分数)% | |
1 | 铅(Pb) | ≤0.1% | |
2 | 镉(Cd) | ≤0.01% | |
3 | 汞(Hg) | ≤0.1% | |
4 | 六价铬(Cr6+) | 金属防腐镀层 | ≤0.13μg/cm2 a |
其他 | ≤0.1% | ||
5 | 多溴联苯(PBBs) | ≤0.1% | |
6 | 多溴二苯醚(PBDEs) | ≤0.1% | |
a)金属防腐涂镀层中六价铬的限值为单位面积中的含量,单位为μg/cm2。样品制备时,表面积不应低于(50±5)cm2。 |
5.2 石棉的含量限值
M、N、L和O类道路车辆单一非金属均质材料不得检出表2中的石棉。
表2 管控石棉物质种类
序号 | CAS编号 | 英文名称 | 中文名称 |
1 | 12001-29-5 132207-32-0 | Asbestos,Chrysotile | 温石棉 |
2 | 12001-28-4 | Asbestos,Crocidolite | 蓝石棉 |
3 | 12172-73-5 | Asbestos,Amosite (Grunerite) | 铁石棉 |
4 | 77536-66-4 | Asbestos,Actinolite | 阳起石 |
5 | 77536-67-5 | Asbestos,Anthophyllite | 直闪石 |
6 | 77536-68-6 | Asbestos,Tremolite | 透闪石 |
5.3 与人体皮肤接触零部件中多环芳烃的含量限值
5.3.1 M类和N类车辆中下列零部件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部分的单一均质材料中多环芳烃的含量应满足表3的限值要求:
a)方向盘;
b)乘员扶手(含门板扶手、顶棚拉手和中央扶手);
c)换挡手柄/换挡旋钮;
d)多功能开关手柄;
e)座椅及头枕;
f)安全带织带。
5.3.2 L类车辆中下列零部件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部分的单一均质材料中多环芳烃的含量应满足表3中的限值要求:
a) 方向盘、方向把套;
b)方向把上的操纵件;
c)变档手柄(三轮摩托车);
d)座椅/鞍座、座椅靠背;
e)乘员扶手、座椅扶手;
f)动力电池充电接口保护盖。
表3 15种受管控的多环芳烃限值要求
序号 | CAS编号 | 英文名称 | 中文名称 | 限值 mg/Kg |
1 | 50-32-8 | BENZO(a)PYRENE | 苯并(a)芘 | ≤1 |
2 | 192-97-2 | BENZO(e)PYRENE | 苯并(e)芘 | ≤1 |
3 | 56-55-3 | BENZO(a)ANTHRACENE | 苯并(a)蒽 | ≤1 |
4 | 205-99-2 | BENZO(b)FLUORANTHENE | 苯并(b)荧蒽 | ≤1 |
5 | 205-82-3 | BENZO(j)FLUORANTHENE | 苯并(j)荧蒽 | ≤1 |
6 | 207-08-9 | BENZO(k)FLUORANTHENE | 苯并(k)荧蒽 | ≤1 |
7 | 218-01-9 | CHRYSENE | 䓛 | ≤1 |
8 | 53-70-3 | DIBENZO(a,h)ANTHRACENE | 二苯并(a,h)蒽 | ≤1 |
9 | 191-24-2 | BENZO(g,h,i)PERYLENE | 苯并(g,h,i)苝 | ≤1 |
10 | 193-39-5 | INDENO(l,2,3-cd)PYRENE | 茚苯(1,2,3-cd)芘 | ≤1 |
11 | 85-01-8 | PHENANTHRENE | 菲 | 4种之和≤50 |
12 | 129-00-0 | PYRENE | 芘 | |
13 | 120-12-7 | ANTHRACENE | 蒽 | |
14 | 206-44-0 | FLUORANTHENE | 荧蒽 | |
15 | 91-20-3 | NAPHTHALENE | 萘 | ≤10 |
上述15种物质之和 | ≤50 |
5.4 道路车辆轮胎中多环芳烃含量的限值
M、N、L和O类道路车辆轮胎中多环芳烃产生的湾区氢(HBay)含量(质量百分数)之和应不大于0.35%。
6 禁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6.1 道路车辆材料中铅和镉的检测方法
按照QC/T 943-2013第3章的“X射线荧光光谱法”和/或第5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进行检测。
6.2 道路车辆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6.2.1 对金属防腐镀层中六价铬的检测,按照QC/T 942-20XX第5章“金属防腐镀层中六价铬定性试验”和/或第6章的“金属防腐镀层中六价铬含量测定”进行。
6.2.2 对聚合物材料和电子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按照QC/T 942-20XX第4章的“X射线荧光光谱法”和/或第7章的“聚合物材料和电子材料中六价铬含量测定”进行。
6.2.3 对皮革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按照QC/T 942-20XX第4章的“X射线荧光光谱法”和/或第8章的“皮革材料中六价铬含量测定(比色法)”、第9章“皮革材料中六价铬含量测定( 色谱法)”进行。
6.3 道路车辆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道路车辆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按照QC/T 941-2013第3章的“X射线荧光光谱法”和/或第4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进行。
6.4 道路车辆材料中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检测方法
道路车辆材料中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检测方法按照QC/T 944-2013第3章的“X射线荧光光谱法”和/或第4章的“气相色谱-质谱(GC-MS)联用法” 进行。
6.5 道路车辆材料中石棉的检测方法
道路车辆材料中石棉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23263-2009的“偏光显微镜分散染色法”和“X衍射分析方法”进行。
6.6 道路车辆材料中多环芳烃的检测方法
6.6.1 5.3.1和5.3.2中零部件多环芳烃的检测,按照QC/T 1131-2020第4章的“方法一:气相色谱-质谱法”进行。
6.6.2 道路车辆轮胎中多环芳烃的检测,按照GB/T 29614-2013附录B的方法进行取样,按照QC/T 1131-2020第6章的“方法三:核磁共振氢谱法检测”检测湾区氢的含量。
7 实施过渡期要求
7.1 M1类车辆
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执行。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7.2 N1类车辆
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执行。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61个月开始执行。
7.2 M2、M3、N2、N3、L类和0类车辆
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61个月执行。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97个月开始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
禁用物质的豁免清单
本文件中部分禁用物质豁免的零部件及材料清单见表A.1。
表A.1 道路车辆禁用物质的豁免清单
序号 | 豁免材料及零部件 | 豁免范围和期限a | ||
M1、N1类 | M2、M3、N2、N3、O类 | L类 | ||
合金铅 | ||||
1 | 机械加工用钢材和镀锌钢(铅(质量百分数)≤0.35%) | ∞ | ∞ | ∞ |
2a | 铝材(铅(质量百分数)≤0.4%) | ∞ | ∞ | ∞ |
2b | 以重量计算含有最多4%铅的铝材(轮毂及发动机部件) | / | ∞ | ∞ |
3 | 铜合金(铅(质量百分数)≤4%) | ∞ | ∞ | ∞ |
4 | 轴承衬套和滑动轴承 | / | ∞ | ∞ |
部件用铅和铅化合物 | ||||
5a | 在车辆中仅用于动力的电池高压系统中的铅(直流电大>75V) | 2023.12.31 | ∞ | ∞ |
5b | 未包括5(a)在内的电池中的铅 | ∞ | ∞ | ∞ |
6 | 减震器 | 2023.12.31 | ∞ | ∞ |
7a | 用于将电子、电气元件焊接到电路板上所使用的含铅焊锡以及除电解电容/铝电容之外元器件引脚上、电路板上为提高可焊性而附着的焊料 | 2023.12.31 | ∞ | ∞ |
7b | 除电路板及玻璃焊料之外的电器部件焊锡中的铅 | 2023.12.31 | ∞ | ∞ |
7c | 电解电容/铝电容引脚上的焊料 | 2023.12.31 | ∞ | ∞ |
7d | 气流传感器玻璃焊料中的铅 | 2023.12.31 | ∞ | ∞ |
7e | 高熔点焊料中的铅(如铅含量重量比在85%及以上) | ∞ | ∞ | ∞ |
7f(a) | 车辆线束连接器的啮合区的顺应针连接系统中使用的铅 | 2025.12.31 | ∞ | ∞ |
7f(b) | 除了车辆线束连接器的啮合区以外的顺应针连接系统中使用的铅 | ∞ | ∞ | ∞ |
7g(ⅰ) | 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内部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电气连接焊料中的铅 | ∞ | ∞ | ∞ |
7g(ⅱ) | 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内部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电气连接焊料中的铅,其中电气连接包括以下任意一项: (ⅰ)大于等于90纳米的半导体技术节点; (ⅱ)任一半导体节点中大于等于300mm2的单一芯片; (ⅲ)含大于等于300mm2芯片的堆叠芯片封装,或大于等于300mm2的硅中介层。
| ∞ | ∞ | ∞ |
7h | 芯片投影尺寸至少25px2并且硅片区域标称电流密度至少1A/mm2的功率半导体组件中焊接散热器与散热片的焊料 | 2025.12.31 | ∞ | ∞ |
7i | 与电有关的玻璃釉层中焊料(不包括层压玻璃焊料) | 2023.12.31 | ∞ | ∞ |
7j | 层压玻璃焊料中的铅 | 2025.12.31 | ∞ | ∞ |
7k | 焊接到每个相关焊点的热电流大于等于0.5A的加热应用,且焊点连接到壁厚不超过2.1毫米的层压玻璃的单面玻璃上,不包括焊接嵌入在中间聚合物中的触点。 | ∞ | ∞ | ∞ |
8a | 包含含铅的玻璃材料、陶瓷材料或玻璃陶瓷基复合材料、微晶玻璃材料、微晶玻璃基复合材料的电气及电子元件中的铅,不包含以下用途的铅: —灯泡玻璃及火花塞釉层中的铅; —列于7b、7c和7d中介电陶瓷材料中的铅。 | ∞ | ∞ | ∞ |
8b | 集成电路或离散半导体中的基于PZT介电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 ∞ | ∞ | ∞ |
8c | 额定电压低于125V(AC)和250V(DC)的电容器介电陶瓷中的铅 | 2023.12.31 | ∞ | ∞ |
8d | 超声波声呐系统中传感器温度补偿电容器介电陶瓷材料中的铅 | 2023.12.31 | ∞ | ∞ |
9 | 通过余热回收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电子部件热电材料中的铅 | 2025.12.31 | ∞ | ∞ |
10 | 制动软管、燃油软管、通风软管和底盘用弹性体/金属部件以及发动机悬架中弹性体的硫化剂和稳定剂(铅(质量百分数)≤0.5%) | / | ∞ | ∞ |
11 | 动力总成上的弹性体粘合剂(铅(质量百分数)≤0.5%) | / | ∞ | ∞ |
12 | 气门阀座 | / | ∞ | ∞ |
13 | 烟火起爆剂 | / | ∞ | ∞ |
14 | 车轮平衡块 | / | ∞ | ∞ |
15 | 电机碳刷 | / | ∞ | ∞ |
16 | 制动衬片摩擦材料中的铜(铅(质量百分数)≤0.5%) | / | ∞ | ∞ |
六价铬 | ||||
17 | 防腐涂料 | / | ∞ | ∞ |
18 | 底盘装配用螺栓、螺母及紧固件的防腐镀层 | / | ∞ | ∞ |
19 | 用于吸收式冷冻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在冷却溶液中的重量比不多于0.75%: (ⅰ)完全或部分使用电加热器,在恒定运行条件下的平均电力输入小于75W; (ⅱ)完全或部分使用电加热器,在恒定运行条件下的平均电力输入大于等于75W; (ⅲ)在非电加热器下完全运行。 | ∞ | ∞ | ∞ |
部件用汞和汞化合物 | ||||
20 | 前照灯用放电灯 | / | 2025.12.31 | 2025.12.31 |
21 | 仪表板显示器荧光管 | / | 2025.12.31 | 2025.12.31 |
注:“/”表示不豁免,“∞”表示标准修订以前无限期豁免。 | ||||
a 本表中的豁免期限是针对新申请型式批准车型的豁免期限,对已获型式批准车型的豁免期限根据第7章过渡期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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