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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增加附件Ⅲ第45条豁免条款
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1L0647&qid=1619069798476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1-04-23 | 1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欧盟授权指令(EU2021/647

      2021115日为了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修改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1/65/EU指令的附件三,关于在电和电子炸药爆炸物中使用某些铅和六价铬化合物的豁免(与EEA具有相关性的文本)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168日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1)中使用某些危险物质的2011/65/EU指令,特别是其第51(a)条。

 

     2021420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对2011/65/EU修订的授权指令(EU) 2021/647,在欧盟RoHS附录Ⅲ中新增第45条豁免条款,豁免条款民用(专业)炸药电子起爆器中的叠氮化铅、苯乙烯酸铅、二氨基甲酸铅、铅橙(四氧化三铅)、二氧化铅以及民用(专业)炸药电子起爆器的长时间爆破延时药剂中的铬酸钡,应用范围第11类产品,应用日期适用于截止至2026420日,将于2021111日正式生效。  

 

2011/65/EU覆盖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类别:

1. 大型家电;

2. 小型家电;

3. IT和通讯设备;

4. 消费性设备;

5. 照明设备;

6. 电子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 医疗设备;

9. 视频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

10. 自动售货机;

11. 上述类别未覆盖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EU) 2021/647官方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1L0647&qid=161906979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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