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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83‑202X《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报批稿要点解读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11-03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近期,工信部科技司对 GB 15083‑202X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6年11月2日 —2026年11月6日。该标准将替代现行GB 15083‑2019,对标联合国 UN R17 法规最新版本,针对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头枕提出全新技术指标,新增多项试验项目,进一步提升碰撞工况下对乘员头颈部、躯干的保护能力。

企业可在公示期填写反馈意见表,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反馈意见,邮件主题注明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


一、标准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

  • M₁类、N 类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

  • GB 13057、GB 24406 未覆盖的 M₂、M₃类车辆座椅系统;

  • M₁类车座椅靠背后部部件、防止行李前移伤害乘员防护装置;

  • M₂(A 级、I 级)、M₃(A 级、I 级)车辆后向座椅及配套头枕。

2.不适用:M₂、M₃除 A 级、I 级以外车型的后向座椅及对应头枕。


二、核心新增与修订关键技术要求

(一)头枕系列技术升级(重点变化)

1.头枕高度指标更新

  • 前排外侧:至少一个调节位置≥830 mm,全部调节位置不得低于720 mm;

  • 前排中间:任意调节位置≥720 mm;

  • 后排外侧:任意调节位置≥720 mm;

  • 后排中间:≥700 mm;

特例:头枕调至最高位,与车顶内饰间隙≤50 mm,可豁免最高高度限值,但最低使用位置仍不能低于 700 mm。

  • 头枕最小宽度:躯干线两侧各≥85 mm;可调头枕最低位置,头枕‑靠背顶部间隙≤25 mm,不可调头枕≤60 mm。

2.新增前排外侧静态头后间隙限值前排外侧座椅头枕在 720‑830 mm 全部调节档位,静态头后间隙不得超过 45 mm,降低追尾时颈部挥鞭伤风险,配套附录 G 规定完整测量流程。

3.头枕高度保持性能进行载荷试验后,可调式头枕向下位移不允许大于25 mm,新增附录 H 试验程序,防止碰撞过程头枕下压失效。

4.头枕非使用位置规则

  • 驾驶员头枕禁止设置非使用位置;

  • 前排乘员、后排头枕可切换至非使用位置,但必须满足四选一条件:①乘员落座自动复位到合规高度;②可手动旋转≥60°;③满足几何尺寸限值;④躯干角变化≥10°;⑤设置永久性象形图警告标签,清晰提示该档位不属于使用位置。

5.新增 BioRID II 假人动态头枕试验(附录 J)针对设计躯干角 20°‑30° 座椅,采用 BioRID II第 50 百分位男性假人开展后碰撞台车试验,限定颈部伤害指标:

  • NIC 最大值≤25 m²/s²;

  • 上颈部剪切力 Fx≤360 N;上、下颈部弯矩 My≤30 N・m;躯干角 15‑20° 可选用 20° 最近锁止位置开展试验,考核追尾挥鞭伤防护性能,企业可选择该动态方案,或沿用传统静态头枕整套要求二选一执行。

6.头枕静态位移与强度:R 点施加 373 N・m 力矩,头型向后位移≤102 mm;继续加载至 890 N,座椅、头枕不得断裂;头枕吸能试验,头型>80 g 减速度持续时间≤3 ms,无危险尖棱。

(二)座椅本体、锁止、固定装置要求

1.调节、移位、折叠座椅机构必须具备自锁;移位解锁机构靠近车门,易于操作;碰撞过程锁止装置严禁松脱,允许可控永久变形,但不能失效,试验后移位机构至少可完成一次解锁操作。

2.增加 N₁/N₂/N₃、M₂/M₃类商用车座椅强度考核;多用途面包车座椅骨架翻转限制:两排座椅第二排骨架不可翻转;三排及以上,除最后一排外骨架不可翻转(方便上下车特殊结构除外),靠背允许折叠到坐垫上。

3.带假人抗惯性试验:安全带固定点全部布置在座椅本体的结构,允许采用 Hybrid Ⅲ假人模拟正 / 后碰撞台车试验,替代传统空载车体加速度试验,更贴近真实事故载荷工况,附录 K 给出完整方法。

4.行李位移防护(附录 B):18 kg 类型 1 试验块动态冲击座椅靠背;座椅靠背、头枕轮廓不可越过 R 点前方限定横向平面;座椅集成安全带卷收器,试验后卷收器锁止功能必须完好,允许本体损坏。

(三)新增两大特色条款(智能座舱零重力座椅、电动座椅防夹)

1.大角度可调座椅(零重力座椅,4.12 条款)针对靠背大角度调节、带小腿抬升 / 整椅升降座椅:

  • 驾驶员座椅行驶躯干角最大不允许超过 35°;

  • 其余座椅车速≥25 km/h:无乘员保护功能,躯干角≤35°;具备保护功能最大可至 45°;

  • 车速>80 km/h 且躯干角>35°,需要不少于 60 s 语音告警,提示存在伤害风险;

  • 具备大角度姿态行驶,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必须坐落在座椅本体,同时至少配置一项附加功能:防下潜、降低腰椎载荷、碰撞座椅回位、座椅吸能;

在配套碰撞标准正式发布前,企业需要提交整车碰撞验证报告证明乘员约束有效性。

2.电动座椅防挤压保护(4.13)一键自动电动调节(非持续按住开关模式),发生挤压乘员时,机构要立刻停止并反向运动,防止夹伤乘员,明确靠背、前后滑动等各个自由度的验证方法。

(四)新增同一型式判定第 6 章

明确座椅系统视同判定条件:座椅 / 头枕型号、生产企业;调节移位锁止机构型式尺寸;座椅结构材料质量(质量波动≤5%,蒙皮颜色不做限制);座椅固定方式;车身座椅安装基座结构材质一致,可判定同一型式,减少重复试验,降低企业测试成本。


三、实施时间与过渡期(报批稿建议实施 2028‑01‑01)

注意:最终实施日期以正式发布版本为准,报批稿给出过渡期安排:

1.新申请型式批准车型

  • M、N₁类车型:除 4.12 大角度座椅、4.13 电动座椅防夹外,标准全部要求自实施日执行;4.12、4.13 自实施日起第 7 个月实施;

  • N₂、N₃类车型:全部要求自实施日起第 7 个月实施。

  • 2.已经取得型式批准的在产车型

  • M、N₁类车型:全部条款自实施日起第 7 个月实施;

  • N₂、N₃类车型:全部条款自实施日起第 19 个月实施。


四、标准修订背景

本标准计划编号 20253209‑Q‑339,由工信部提出并归口,主要对标 UN R17 Rev.7,补齐国内在追尾头枕动态防护、大角度智能座椅安全、电动座椅防夹等方面的法规空白。前期开展大量摸底验证试验,国内检测机构与主机厂试验室设备能力可以覆盖全部新增试验项目,技术上不存在难以突破瓶颈。标准正式发布之后,现行 GB 15083‑2019 予以废止,将作为车辆公告、CCC 认证的强制性检验依据。


五、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截止:2026‑11‑06 邮箱: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附件: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可在工信部公示页面下载文档模板;咨询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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