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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录XVII第51/52项:邻苯二甲酸酯 0.1%限值应按组内合计判定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11-03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欧盟REACH法规附录XVII第51项和第52项,分别对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中的两类邻苯二甲酸酯实施限制。其中,第51项管控 DEHP、DBP、BBP,第52项管控 DINP、DIDP、DNOP。两项条款均规定,上述物质不得作为物质或组分存在于混合物中,其在塑化材料中的质量占比不得超过0.1%。

在企业合规实践中,一个常见问题是:0.1%限值究竟应按每种邻苯二甲酸酯单体分别计算,还是按组别合计计算?当产品同时检出多种邻苯二甲酸酯微量残留时,又应如何判定?

根据欧盟官方解释,附录 XVII 采用的0.1%阈值,本质上是一项可检出的杂质控制阈值。该阈值的目的并非允许有意使用邻苯二甲酸酯,而是将技术上难以完全避免的微量杂质纳入管控范围。要使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产生实际增塑效果,邻苯二甲酸酯通常需要达到10%以上的浓度,因此 0.1% 以下的残留更接近杂质背景水平,而非有意增塑使用。

在限值适用方式上,DEHP、DBP、BBP 与 DINP、DIDP、DNOP 分别适用不同限制要求。因此,0.1%限值应当按组内合计计算,而不是按六种物质总和计算,也不是按每种单体单独判定。

具体而言,第51项要求DEHP、DBP、BBP三者合计浓度不得超过0.1%;第52项要求DINP、DIDP、DNOP三者合计浓度不得超过 0.1%。两组之间相互独立,不进行加和。

基于这一规则,产品合规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中DEHP、DBP、BBP合计超过0.1%,则不符合第51项要求;如果DINP、DIDP、DNOP合计超过0.1%,则不符合第52项要求。反之,若DEHP、DBP、BBP合计为0.09%,DINP、DIDP、DNOP 合计也为0.09%,尽管六项总残留为0.18%,但由于两组分别满足限值要求,仍可判定为合规。

这一理解对企业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评估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的邻苯二甲酸酯合规性时,不能仅关注单一物质是否低于 0.1%,而应按附录XVII规定的两个组别分别进行加和计算。特别是当产品同时含有多种微量邻苯二甲酸酯时,必须识别每种物质所属组别,并分别计算组内合计浓度,避免因误将限值理解为单体限值而导致合规漏判。

此外,企业应注意,0.1%阈值并不等同于有意使用许可。即使单项或组内合计未超过0.1%,也不能据此认定产品中存在有意添加的邻苯二甲酸酯。产品配方、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和杂质背景均应保持可追溯,以证明相关残留属于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而非故意用作增塑剂。

综上,附录XVII第51项和第52项中的0.1%限值适用于组别合计,而非单体判定。DEHP、DBP、BBP合计不得超过0.1%,DINP、DIDP、DNOP合计也不得超过0.1%。企业应按两组分别加和评估,并保留原材料、配方和检测数据,确保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符合欧盟 REACH法规要求。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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