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XVII第46项是否适用于化妆品中的痕量物质?
《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替代并废止76/768/EEC 指令,禁止销售含有壬基酚(CAS:25154-52-3)和支链 4 - 壬基酚(CAS:84852-15-3)的化妆品。根据该化妆品法规第17条,化妆品中允许存在痕量残留,前提是该残留为良好生产规范下技术上不可避免,且产品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第 46 项规定: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用于包括化妆品在内的若干用途时,若质量浓度高于 0.1%,不得投放市场。
第46项的立法目标为保护环境,因此 REACH 第 67 条第 2 款不适用。
若化妆品中的痕量壬基酚及其醚类存在环境风险,则该痕量物质受第 46 项管控。REACH 附件 XVII 第 46 项的适用与《化妆品法规 (EC) No 1223/2009》互为补充,二者不存在冲突。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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