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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660 - ​附件XVII第18 (a) 项古董气压计豁免解读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9-28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附件XVII第18项(a) 中有关古董气压计的豁免应如何解读?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VII第19项,C型铜铬砷(CCA)未依据 98/8/EC 指令获得授权,因此不得在欧盟境内用于木材防腐处理。不过未来可按照98/8/EC 指令的要求提交授权申请。

关于自第三国进口、经C型铜铬砷(CCA)新处理的木材:

・第4款a项规定,仅当该生物杀灭产品已依据 98/8/EC 指令获得授权时,方可使用C型铜铬砷(CCA)处理木材。

・第4款b项载明:“按照a项要求采用铜铬砷(CCA)溶液处理的木材可……”

这意味着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木材均必须满足第4款a项的要求。

因此,经C型铜铬砷(CCA)新处理的木材,仅当用于处理的该生物杀灭产品已依据 98/8/EC 指令获得授权时,方可投放欧盟市场。

尽管该指令并未对欧盟境外的木材处理设施设置通用义务,但该要求适用于所有投放木材至欧盟市场的生产商、经销商或进口商,无论该木材产自欧盟境内,还是在欧盟境外生产后进口。显然,该要求不适用于欧盟境外、产品销往欧盟以外地区的木材处理设施。

综上,自2007年6月30日起,禁止投放市场及进口经C型铜铬砷(CCA)新处理的木材,除非含有该活性物质的生物杀灭产品按照 98/8/EC 指令全部要求完成授权。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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