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XVII第18项(a) 中有关古董气压计的豁免应如何解读?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VII第19项,C型铜铬砷(CCA)未依据 98/8/EC 指令获得授权,因此不得在欧盟境内用于木材防腐处理。不过未来可按照98/8/EC 指令的要求提交授权申请。
关于自第三国进口、经C型铜铬砷(CCA)新处理的木材:
・第4款a项规定,仅当该生物杀灭产品已依据 98/8/EC 指令获得授权时,方可使用C型铜铬砷(CCA)处理木材。
・第4款b项载明:“按照a项要求采用铜铬砷(CCA)溶液处理的木材可……”
这意味着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木材均必须满足第4款a项的要求。
因此,经C型铜铬砷(CCA)新处理的木材,仅当用于处理的该生物杀灭产品已依据 98/8/EC 指令获得授权时,方可投放欧盟市场。
尽管该指令并未对欧盟境外的木材处理设施设置通用义务,但该要求适用于所有投放木材至欧盟市场的生产商、经销商或进口商,无论该木材产自欧盟境内,还是在欧盟境外生产后进口。显然,该要求不适用于欧盟境外、产品销往欧盟以外地区的木材处理设施。
综上,自2007年6月30日起,禁止投放市场及进口经C型铜铬砷(CCA)新处理的木材,除非含有该活性物质的生物杀灭产品按照 98/8/EC 指令全部要求完成授权。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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