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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修订CLP法规以适配技术科学进展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6-09-23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WTO‑TBT通报编号G/TBT/N/EU/1234,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8 月17日发布本授权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并更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EC) No 1272/2008 物质与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条例》(简称CLP 法规),公众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10‑16。

本草案落实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第 8、9、10修订版的全部内容,并部分落地GHS第11修订版中气溶胶、皮肤致敏混合物相关条款。


一、立法背景

本文件是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并更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EC) No 1272/2008 物质与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条例》(简称CLP 法规),落实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第 8、9、10 修订版的全部内容,并部分落地 GHS 第 11 修订版中气溶胶、皮肤致敏混合物相关条款。

CLP 法规是欧盟化学品危险分类、标签、包装的基础性法规,将联合国 GHS 制度转化为欧盟法律。联合国 ECOSOC 下属 GHS 专家组每两年更新 GHS 文本,纳入新科学证据、测试方法与实践经验;欧盟需要通过授权修订(ATP)同步更新 CLP 附件,实现全球化学品危害沟通的协调统一,同时保护人体健康与环境,便利国际贸易。

GHS 第 11 修订版 2024‑12‑06 正式通过。草案优先解决 GHS 第 10 版遗留的气溶胶分类表述模糊、实操困难问题,同时完成皮肤致敏混合物分类标准修订;其余 GHS11 的内容将留待后续授权法案实施,避免短时间内重复修订同一法条,减轻企业行政负担。本次修订同时修正 CLP 附件 I‑VIII 中已发现的条文矛盾、编辑疏漏,提升法律文本一致性。

修订草案计划 2026 年第四季度通过;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 20 天正式生效;强制适用日为生效后24 个月;企业可选择自愿提前适用新规;在强制适用日前已经按照旧版 CLP 完成分类标签、投放欧盟市场的物质 / 混合物,可享有最长48 个月库存宽限期继续流通销售,给企业标签改版、库存消化留出缓冲空间。

二、物理危害类别的核心修订(附件 I)

1. 新增危害类别:加压化学品 Chemicals under pressure

区别于气雾剂(Aerosols),专门定义:压力容器内 20℃表压≥200 kPa,不含在气雾剂喷射装置内,液相 / 固相组分质量占比≥50% 的化学品;分为Press.Chem.1/2/3三个类别,依据易燃组分含量与燃烧热判定;配套新增 H282、H283、H284 危险说明,明确受热可发生爆炸风险,与气雾剂、加压气体(Gases under pressure)做清晰边界划分,三者互不交叉归类。

2. 气雾剂 Aerosols 分类标准澄清

修正 GHS 第 10 版文本歧义,明确类别 1、2、3 的判定逻辑;规范点火距离测试、密闭空间点火测试、气雾剂泡沫可燃性测试的使用条件;同时补充:喷雾形态混合物,若推进剂不改变危险属性,则气雾剂形态可沿用非气雾剂受试样品的危害分类结果。

3. 爆炸物(Explosives)分类体系重构

废弃旧版 H200‑H205,引入新的分类框架:Category 1、Category 2(2A/2B/2C 子类别),结合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的爆炸物分项(Division)、主包装(primary packaging)概念;区分 “运输配置状态” 与 “使用状态” 下爆炸物危险表现;完善脱敏爆炸物(Desensitised explosives)全套分类判据,基于放热分解能、修正燃烧速率进行分级。配套更新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 H209/H210/H211,完善储存、处置的防范说明矩阵。

4. 其他物理危害更新


1).金属粉末易燃固体分类判定标准更新;

2).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自燃物质等测试参考文献更新为新版 OECD 试验导则;

3).闪点测定方法列表更新欧洲标准化 EN‑ISO 系列标准;

4).修正加压气体表、自热物质等防范说明代码错误。

三、健康危害类别重大更新(附件 I)

核心导向:扩大非动物试验方法 NAM的法定使用地位,建立分层评估 Tiered‑approach证据权重框架,优先人体数据,其次体外 / 离体(in‑vitro/ex‑vivo),再动物数据、pH / 酸碱储备、非测试方法(QSAR、读跨 read‑across),最后总体证据权重判定,减少动物试验依赖。

1. 皮肤腐蚀与皮肤刺激(3.2 章节)

正式确立分层评估方法 Tiered‑approach: Tier1:人体数据、标准体内动物试验; Tier2:体外 / 离体重建人表皮等测试数据; Tier3:其他已有动物皮肤数据; Tier4:极端 pH(pH≤2 或≥11.5)+ 酸碱储备; Tier5:非测试方法(SAR/QSAR、读跨); Tier6:综合证据权重 + 专家判断。

皮肤腐蚀细化为1A/1B/1C子类别,按暴露时长划分;明确混合物评估规则,当完整混合物有测试数据时优先使用;体外方法必须在该方法适用域内方可用于混合物分类;极端 pH 但酸碱储备不显著时不能直接判定腐蚀,需要桥接原则或组分推导。同时更新 GHS05 象形图、信号词、H314/H315 及全套 P 语句矩阵。

2. 严重眼损伤 / 眼刺激(3.3 章节)

同步引入与皮肤腐蚀刺激结构一致的分层评估框架;规范各类体外角膜、鸡眼测试的适用边界;明确皮肤腐蚀类别 1 的物质可直接推定造成严重眼损伤;区分哪些体外方法仅能判定眼损伤(Category1),不能独立判定眼刺激 Category2;完善混合物桥接原则与组分浓度阈值规则,更新标签要素矩阵。

3.皮肤致敏(3.4 章节,GHS11 重点落地)

完成 GHS‑Rev.10 启动、Rev.11 定稿的皮肤致敏修订:

  • 皮肤致敏物 Category 1 下细分1A(强致敏)、1B(中‑低致敏);

  • 建立分层评估:人体证据、动物 LLNA / 豚鼠试验、OECD 定义方法 Defined‑approach、in‑chemico/in‑vitro 组合方法、非测试方法、总体证据权重;明确各体内体外测试判定阈值;

  • 补充免疫接触性荨麻疹评估指引;更新混合物皮肤致敏分类规则,完善标签 GHS07、H317 的防范说明矩阵。

4. 急性毒性、STOT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1).吸入 LC50 数据换算:非 4 小时暴露试验,引入 ten‑Berge 方程(气体蒸气)、Haber 规则(粉尘雾滴)换算至 4 小时暴露的 ATE 估算值;

2).更新急性毒性标签矩阵,区分经口、经皮、吸入全套防范说明;

3).单次暴露 STOT‑SE、重复暴露 STOT‑RE 更新证据权重表述,细化混合物组分触发分类的通用浓度限值;

4).生殖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更新证据评估文字表述,更新防范说明 P203 替代旧 P201/P202。


四、标签要素:危险说明H语句、防范说明P语句大规模修订(附件 III、IV、V、VI)

1.防范说明 P 语句体系重构

  • 删除旧版 P201、P202;新增P203 使用前获取、阅读并遵守全部安全说明,用于爆炸物、CMR 类危害;

  • 废弃旧的医疗响应 P310‑P315 全套;新定义 4 个医疗响应代码:

    • P316:立即寻求紧急医疗救助(高危:急性剧毒、腐蚀、吸入致敏、吸入危害)

    • P317:寻求医疗帮助(一般刺激、轻度急性毒性)

    • P318:如接触或担忧,寻求医疗建议(CMR:致突变、致癌、生殖毒性)

    • P319:如感觉不适,就医(靶器官毒性)

  • 新增 P265(勿接触眼睛)、P236(保留原包装);新增大量组合 P 语句,如 P302+P361+P354(皮肤腐蚀冲洗)、P305+P354+P338(眼腐蚀冲洗);

  • 允许在不丢失安全信息前提下合并、精简防范说明,节约标签版面;明确不同医疗响应语句优先级规则。


2.危险说明 H 语句

新增加压化学品 H282/H283/H284;爆炸物新 H209/H210/H211;删除旧爆炸物 H200‑H205;增加组合危险说明 H315+H319(同时皮肤刺激 + 眼刺激)。

3.附件 V 象形图规则更新

明确哪些危害类别不需要象形图:Aerosol3、易燃气体 Cat2、自反应 G 型、有机过氧化物 G 型;爆炸物 2C 子类别仅使用感叹号 GHS07。

4.附件 VI 危害类别编码更新

新增 Press.Chem.1‑3、Desen.Expl. 脱敏爆炸物;皮肤腐蚀拆分 Skin Corr.1A/1B/1C;皮肤致敏 Skin.Sens.1A/1B 等新编码,统一 SDS 与标签的危害代码书写。

5.附件 VIII 更正

修订混合物排除适用条款,爆炸物类别 1、2A‑2C 纳入附件 VIII 排除范围。

五、商业与合规要点(出口欧盟企业)

1.过渡期时间轴

  • 法规生效: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

  • 强制合规:生效后24 个月,新投放市场物质混合物必须采用本修订版 CLP;

  • 自愿提前合规:生效后企业可自愿采用新标准做分类标签;

  • 库存豁免:新规生效前已经投放市场、旧版 CLP 标签的产品,最多可再流通48 个月;

    企业产品标签需要提供欧盟全部 24 种官方语言的 H/P 语句文本,标签改版工作量较大,需要结合企业现有标签迭代周期(市场营销标签平均更新周期约 18 个月)提前规划。

2.重点受影响产品品类

气雾剂喷雾产品、加压工业化学品、金属粉末;各类会做皮肤 / 眼刺激腐蚀测试的日化、清洗剂、涂料;皮肤致敏风险的树脂、香精原料;爆炸物、脱敏爆炸物;所有需要出具 SDS 安全数据表的物质与混合物。SDS 第 2 部分分类标签、第 8 暴露控制、第 9/10 理化性质、第 11 毒理部分均需要同步更新。

3.评议窗口:WTO‑TBT 通报评议截止2026‑10‑16,感兴趣的企业、机构可向欧盟 TBT 咨询点提交书面意见。

4.本次修订仅更新 CLP 的技术附件 I‑VIII,没有新增统一协调分类物质清单,是同步 GHS 规则的技术适配修订(ATP),并非 CLP 基础条例重写。

六、小结

该授权条例草案是欧盟 CLP 法规重要技术更新,核心价值是同步联合国 GHS 第 8‑10 全部内容、部分落实 GHS11;重大变化集中体现在:加压化学品新危害类别、气雾剂分类澄清、爆炸物新分级、皮肤 / 眼刺激腐蚀分层评估框架、皮肤致敏 1A/1B 分级、非动物试验方法法定地位、P语句全套重构。

出口欧盟的化学品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强制适用时间和库存宽限期,提前评估产品分类是否会发生改变,同步更新标签与安全数据表 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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