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07日,欧盟委员会修订《(EU)2019/1021》,针对(C9-C21)LC-PFCAs及其盐类,本法规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日生效,自2026年12月16日起适用,本法规全部条款具有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在《(EU)2019/1021》附件I A部分,新增以下条目:
物质
CAS No
EC No
中间体用途或其他特定情形的专项豁免
“长链全氟羧酸(C9‑C21 PFCAs)、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
“长链全氟羧酸(C9‑C21 PFCAs)、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 定义如下:
(I) 分子式为 CₙF₂ₙ₊₁COOH、且 8 ≤ n ≤ 20 的直链与支链全氟羧酸(C9‑C21 PFCAs);
(II) 其盐类;
(III) C9‑C21全氟羧酸相关化合物:指任何可降解或转化生成C9‑C21全氟羧酸的物质,包括将全氟烷基结构片段 CₙF₂ₙ₊₁(8 ≤ n ≤ 20)作为结构单元之一的所有物质。
下列化合物不属于 C9‑C21 全氟羧酸相关化合物范畴:CₙF₂ₙ₊₁X(X = F、Cl或 Br);以及本附件 “全氟辛酸(PFOA)、其盐类及PFOA相关化合物” 条目所管控的PFOA相关化合物。[1] 375-95-1,
[2] 335-76-2,
[3] 2058-94-8,
[4] 307-55-1,
[5] 72629-94-8,
[6] 376-06-7,
[7] 141074-63-7,
[8] 67905-19-5,
[9] 57475-95-3,
[10] 16517-11-6,
[11] 133921-38-7,
[12] 68310-12-3,
and others[1] 206-801-3,
[2] 206-400-3,
[3] 218-165-4,
[4] 206-203-2,
[5] 276-745-2,
[6] 206-803-4,
[7] -
[8] 267-638-1,
[9] -
[10] 240-582-5,
[11] -
[12] 269-701-9,
and others1.就本条目而言,若 C9‑C21 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其总浓度等于或低于 0.025 mg/kg(质量分数 0.0000025%),则适用第 4 条第 (1) 款 (b) 项规定。
2. 就本条目而言,若 C9‑C21 全氟羧酸相关化合物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其总浓度等于或低于 0.26 mg/kg(质量分数0.000026 %),则适用第 4 条第 (1) 款 (b) 项规定。
3. 作为第 1 点和第 2 点的减损规定,就本条目而言,若 C9‑C21 全氟羧酸、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存在于拟用作可转移隔离中间体(含义见(EC) 第 1907/2006 号法规第 3 条第 15 (c) 项)的物质中,且满足该法规第 18 条第 (4) 款首段 (a) 至 (f)项规定的严格受控条件,用于生产碳链等于或短于 6 个碳原子的含氟化学品,则其总浓度等于或低于 10 mg/kg(质量分数 0.001 %)时,适用第 4条第 (1) 款 (b) 项规定。
4. 作为第 1 点的减损规定,就本条目而言,第 4 条第 (1) 款 (b) 项适用于:
- 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与氟橡胶中,C9‑C14 全氟羧酸总浓度等于或低于 0.1 mg/kg(质量分数 0.00001 %),有效期至 2030年12 月 16 日;
- 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与氟橡胶中,C15‑C21 全氟羧酸总浓度等于或低于 15 mg/kg(质量分数 0.0015 %),有效期至 2030 年12月 16 日;
- 自 2030 年 12 月 17 日起,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与氟橡胶中,C9‑C21 全氟羧酸总浓度等于或低于 0.1 mg/kg(质量分数0.00001 %)。
在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与氟橡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无意生成的所有 C9‑C21全氟羧酸排放均应予以避免;如无法避免,则应在技术与实操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削减。
5. 作为第 1 点的减损规定,就本条目而言,第 4 条第 (1) 款 (b) 项适用于:
- 经电离辐照或热降解制备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以及含有该 PTFE 微粉的工业及专业用途混合物、物品中,C9‑C14 全氟羧酸及其盐类总浓度等于或低于1 mg/kg(质量分数 0.0001 %),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16 日;
- 经电离辐照或热降解制备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以及含有该 PTFE 微粉的工业及专业用途混合物、物品中,C15‑C21全氟羧酸及其盐类总浓度等于或低于 15 mg/kg(质量分数 0.0015 %),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16 日;
- 自 2030 年 12 月 17 日起,经电离辐照或热降解制备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以及含有该 PTFE 微粉的工业及专业用途混合物、物品中,C9‑C21 全氟羧酸及其盐类总浓度等于或低于 1 mg/kg(质量分数 0.0001 %)。
在 PTFE 微粉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无意生成的所有 C9‑C21全氟羧酸排放均应予以避免;如无法避免,则应在技术与实操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削减。
6. 作为第 1 点和第 2 点的减损规定,就本条目而言,对于已安装在系统内、用于抑制液体燃料蒸气及扑救液体燃料火灾(B 类火灾)的消防泡沫,当C9‑C21 全氟羧酸或其任意盐类总浓度≤1 mg/kg(质量分数 0.0001 %),且任意单一 C9‑C21 全氟羧酸相关化合物或多种 C9‑C21全氟羧酸相关化合物组合的浓度≤10 mg/kg(质量分数 0.001 %)时,适用第 4 条第 (1) 款 (b) 项。上述限值有效期至 2028 年 8月 3 日。
7. 作为第 1 点和第 2 点的减损规定,就本条目而言,对于无氟消防泡沫,其 C9‑C21 全氟羧酸、其盐类及 C9‑C21全氟羧酸相关化合物总浓度≤10 mg/kg(质量分数 0.001 %),且相关物质来源于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完成清洗的消防设备,则适用第 4 条第 (1) 款(b) 项。
8. 投放市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电子设备,其备件制造及设备维修所用半导体中的 C9‑C14 全氟羧酸、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投放市场和使用许可可延续至 2030 年 12 月 30 日。
9. 备件所用半导体中的 C15‑C21 全氟羧酸、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若该类物质原本用于该备件所替换 / 维修的半导体产品,则其投放市场和使用许可可延续至 2031 年 12 月 16 日。
10.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在欧盟境内投入使用的含有 C9‑C14全氟羧酸、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的物品,可继续使用。
11. 2026 年 12 月 17日前已在欧盟境内投入使用的含有 C15‑C21全氟羧酸、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的物品,可继续使用。
一、工业有意用途(母体盐 + 前体相关化合物)
1.氟聚合物聚合助剂(最核心历史用途,C9全氟壬酸铵)
作为乳化 / 表面活性剂,用于 PVDF 聚偏氟乙烯、PTFE 聚四氟乙烯、氟橡胶等含氟聚合物的聚合生产;聚合物成品会残留 LC-PFCA 杂质。
2. 表面活性剂、润滑剂、工业中间体、分析试剂
3. 半导体制造
半导体设备高温部件冷却流体、电子元件可靠性测试惰性传热液;本次EU POPs 授权法规保留备件半导体专项豁免。
二、表面防护类(前体化合物为主,赋予拒水、拒油、防污特性)
1. 纺织品、地毯、皮革、软装:织物浸渍剂、防污防水防油保护剂(工装、消防服、地毯)
2. 纸张 / 食品接触包装:食品包装纸、纸板防油涂层
3. 涂料、油墨、清漆、汽车护理品:建筑涂料、汽车漆、抛光蜡、印刷油墨(电缆 / 电容器标记油墨)
三、消防领域
水成膜消防泡沫(AFFF),用于B类液体燃料火灾;泡沫配方使用其前体,会无意生成LC-PFCAs,也是本次欧盟POP法规单独设置UTC限值的场景。
四、医疗、实验室、影像
- 体外医疗设备热传导介质、荧光分析仪器折射介质
- 照相 / 感光成像材料
五、消费品(前体为主)
个人护理品、化妆品、清洁剂;滑雪板蜡、炊具不粘涂层原料。
六、无意存在(非常关键,合规重点)
C9‑C21 LC‑PFCAs大量是副产物 / 杂质:
- 生产其他短链PFAS、氟塑料、氟橡胶、PTFE微粉过程中无意生成;
- 含前体的产品在使用、老化、降解过程中转化生成LC‑PFCAs;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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