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56条第1款(e) 项,分销商能否被认定为直接下游用户(DU)并提交授权申请?
不可以。仅在投放市场前储存附件XIV物质的分销商,依据 REACH 法规第56条第1款(e) 项,不能被视为下游用户(参见 REACH 法规第3条第14款)。但是,如果经营主体自身使用该物质(例如重新包装),则不再属于分销商。此时其将被视作下游用户,应当提交授权申请(申请可涵盖其下游用户的用途),除非相关用途已获得授权。
若分销商(即仅储存物质的主体)不对物质进行 “使用”,则其在供应链中属于 “透明” 环节。因此,授予下游用户的授权申请,其效力应覆盖该物质的生产商 / 进口商以及中间全部分销商。但该规则仅适用于下游用户申请人与生产商 / 进口商之间不存在物质使用主体(例如配混企业、重新包装企业等)的情形。此外,分销商必须向下游用户传递相关信息(例如安全数据表、授权编号)。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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