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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卡拉醛的用途(SVHC-162)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7-17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文名称:1,3-丙烷磺内酯,英文名称:1,3-propanesultone,CAS:1120-71-4, EC:214-317-9,2015年12月17日,被列为SVHC第十四批清单。

主要用途:

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磺化剂,广泛用于医药化工、感光材料、锂电池、生物化学、纺织、润滑、废水处理、表面处理等行业。

它是高活性环磺内酯,温和条件下可开环引入丙磺酸基团,兼具强磺化 / 烷基化能力;同时为IARC 2A类疑似人类致癌物,生产、使用需严格密闭防护抖音百科。

一、新能源锂电行业(当前最大用量)—— 电解液成膜添加剂

作用机理:还原电位低于碳酸酯溶剂,充电时优先在石墨/硅基负极表面分解,生成致密、稳定的SEI 固态电解质界面膜。

核心效果:

抑制电解液持续分解、减少高温产气,提升电池高温安全性;

阻止金属离子溶出、缓解硅负极膨胀衰减,大幅提升循环寿命;

改善高低温存储、放电性能,提升首次充放电效率;

适用场景:动力锂电池、储能电池、钠离子电池,常规添加量0.5%–2%(电子级高纯料)。

二、精细化工通用磺化中间体(有机合成核心原料)

1. 电镀 / 表面处理

合成电镀光亮剂、整平剂关键中间体(PPS、UPS、DPS、MPS、ZPS 等),用于镍、铜电镀,提升镀层均匀度、光亮度与耐蚀性。

2. 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 zwitterion)

合成磺基甜菜碱、CHAPS系列生化去污剂;

油田驱油用磺化表活、工业润滑剂、化妆品乳化剂;

给分子引入磺酸根,赋予水溶性、抗静电、低刺激特性。

3. 高分子材料改性

离子液体、两性离子硅氧烷、磺酸功能化树脂;

固态聚合物电解质、离子交换树脂,提升材料离子传导能力;

纺织印染助剂:提升纤维阳离子染料上色牢度、抗静电整理剂。

三、医药与生物化学

药物中间体:合成抗菌、抗病毒药物,对磺胺类药物有增效作用;

生化实验:蛋白修饰、酶固定化、生物缓冲液制备;

实验室标准烷基化试剂:基因毒性、诱变研究模型化合物。

四、感光、油墨、制革等传统精细化学品

感光材料:增感染料、光刻胶中间体,提升光敏度;

印刷油墨、制革工业:光亮助剂、鞣制改性剂;

水处理:磺化改性吸附材料,络合去除水中重金属离子。

五、重要安全与法规提示

毒性:2A 类致癌物,具致突变、致畸、强腐蚀,可经皮肤、呼吸道快速吸收;

管控:欧盟 REACH 高度关注物质(SVHC),消费品、民用制剂严格限制;仅锂电电子合成、封闭化工装置、实验室受控场景允许使用;

操作要求:全程通风橱、全身耐化防护,隔绝水汽(遇水缓慢水解生成腐蚀性羟基丙磺酸)。


    SVHC识别:

    • 具有以下危险特性的物质可能被确定为: (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 1A/1B类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 根据科学证据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与上述影响相当的严重影响(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2024年11月20日,欧盟官方发布公报(EU)2024/2865,对欧盟CLP法规(EC) No 1272/2008)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类别,标签,物质分类等方面,新发布的法规已于12月10日生效。

    新版法规中增加了以下几种危害类别:

    • 对于内分泌干扰物 (Endocrine Disrupting Chemicals,简称EDCs)

    1)人类健康内分泌干扰物 危害类别1/类别2

    2)环境的内分泌干扰物 危害类别1/类别2

    • 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毒性物质高持久性(Persistence, Bioaccumulation, and Toxicity,简称PBT);

    • 高生物积累性物质持久性(Very Persistence,very Bioaccummulative,简称vPvB);

    • 可迁移性和毒性物质高持久性(Persistent,Mobile,Toxic,简称PMT);

    • 高迁移性物质(very Persistent,very Mobile,简称vPvM)。


    CMR即Carcinogenic, Mutagenic and Reprotoxic substances的缩写,是指致癌、致畸(致突变)、生殖毒性的物质。根据欧盟2009年发布的新分类标签法——CLP法规(Regulation 1272/2008)规定,CMR物质的定义如下:

    • 致癌物(C):是指诱发癌症或能增加其发病率的物质或混合物,癌症是一种疾病,其特征在于改变的细胞会不受控地生长并且具有从原始位点迁移并扩散到身体不同部位的能力。

    • 致畸(致突变)物(M):突变是指细胞中遗传物质的量或结构的永久性变化,致畸物或致突变物是指引起细胞和/或生物群体突变增加的物质。

    • 生殖毒性物(R):指会对男/女性的性功能和生育力产生不利影响,并通过哺乳对子孙后代产生发育毒性以及其他影响的物质。


    根据REACH法规,当公司的物质被单独、混合物或物品列入候选清单时,公司有法律义务。

    若成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其他供应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选名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其浓度超过0.1 % (w/w),则必须:

    Ø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Ø 当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为危险品或含有SVHC,必须提供SDS。候选清单上物质的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论是单独供应还是混合供应,都必须更新他们提供给客户的安全数据表;

    Ø 根据欧盟生态标签法规,含有SVHC的产品不能获得生态标签奖;

    Ø 对于物质被列入候选名单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而且列入候选名单之后依然供应的成品,同样具有提供SVHC信息的责任。所以,成品的供货日期是有意义的。需注意,上述责任没有吨位数的限制,例如1吨/年的物质同样适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成品中含有的每一种SVHC物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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