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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434 - 查询卷宗分析数据是否需实测自产 / 进口实物?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7-13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查询卷宗中附带的分析数据,是否必须采用量产或进口的实物物质进行检测得出?


原则上,查询卷宗或注册卷宗内的分析数据,必须对应实际生产或进口的物质。因此,若你是欧盟境内生产商,提交的分析数据需由你自产样品检测得出;若从欧盟境外进口,则需提供境外生产商所产样品的分析数据。

我们知晓,若企业尚未开展生产或进口就需完成物质注册,上述要求会存在实操障碍。此种特殊情形下,ECHA可认可采用第三方来源的分析数据。

属于该例外情形的,你需在查询卷宗中说明以下内容:

  • 无法使用自产物质检测获取分析数据的原因;

  • 计划生产 / 进口的物质与检测所用物质一致的依据,例如声明待测物质的生产工艺、工厂生产标准与本次申报物质完全相同。

同时需在查询卷宗中补充下列资料:

  • 检测样品的来源,即对应生产厂区名称及地址;

  • 本次申报物质与检测样品二者的生产工艺、原材料简要说明;

  • 申报物质预估年产量 / 进口量;

  • 分析数据权属方出具授权文件,证明你有权使用该套分析数据。

完成注册卷宗提交后的6个月内,你必须更新物质标识信息,匹配实际投产或进口的物质参数。逾期未更新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可针对物质身份开展专项合规核查。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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