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称:硫酸镉,英文名称:Cadmium sulphate,CAS:10124-36-4、31119-53-6, EC:233-331-6,2014年12月17日,被列为SVHC第十二批清单。
主要用途:
塑料工业中用作聚氯乙烯的防老剂。电池工业中用作镉电池、韦斯顿电池和其他标准电池中的电解质。医药工业中用作角膜炎等洗眼水中的防腐剂和收敛剂。化学分析中,用作马氏试砷法中的催化剂,以用于检测硫化氢和反丁烯二酸;还用于标准镉元素和其他镉盐的制造。也用于镉肥生产。
硫酸镉属于1 类致癌物重金属盐,管控严格,分工业、电池、分析、材料、医药、农业六大领域:
酸性镀镉核心主盐,配置电镀液,在钢材、紧固件、军工零件表面镀镉层,提升耐盐雾、防锈、抗腐蚀能力;可细化镀层晶粒,提升镀层附着力。
韦斯顿标准电池:专用电解液,电动势稳定(1.019V),用于实验室电压校准、计量基准设备;
镍镉电池(镉镍充电电池)电极前驱原料、电池电解液组分;
碲化镉薄膜光伏电池、量子点半导体材料的镉源前驱体。
马许氏试砷法催化剂,检测样品中微量砷;
定性检测硫化氢、反丁烯二酸;
配制镉标准溶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校准;
制备高纯金属镉、各类镉盐(碳酸镉、硫化镉)的基础原料。
合成硫化镉(CdS)红 / 黄荧光粉,老式显像管、荧光灯发光材料;
镉系无机颜料、着色剂原料;
PVC 塑料辅助热稳定剂、防老剂(现已大幅限用)。
早年眼科洗眼液,作收敛剂、抑菌防腐剂,治疗结膜、角膜炎;因强肾毒性、致癌性,民用医药基本淘汰,仅少量科研实验使用抖音百科。
早年微量镉肥,补充土壤镉微量元素;镉会富集农作物、污染水土,各国已禁止农用硫酸镉;曾少量用作驱虫、杀虫剂原料,现已禁用。
老式真空管、荧光屏涂层原料;
有机合成反应催化剂;
金属电解提纯镉、铜、镍的电解液;
生物科研重金属胁迫实验试剂。
SVHC识别:
具有以下危险特性的物质可能被确定为: (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 1A/1B类物质;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根据科学证据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与上述影响相当的严重影响(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2024年11月20日,欧盟官方发布公报(EU)2024/2865,对欧盟CLP法规(EC) No 1272/2008)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类别,标签,物质分类等方面,新发布的法规已于12月10日生效。
新版法规中增加了以下几种危害类别:
对于内分泌干扰物 (Endocrine Disrupting Chemicals,简称EDCs)
1)人类健康内分泌干扰物 危害类别1/类别2
2)环境的内分泌干扰物 危害类别1/类别2
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毒性物质高持久性(Persistence, Bioaccumulation, and Toxicity,简称PBT);
高生物积累性物质持久性(Very Persistence,very Bioaccummulative,简称vPvB);
可迁移性和毒性物质高持久性(Persistent,Mobile,Toxic,简称PMT);
高迁移性物质(very Persistent,very Mobile,简称vPvM)。
CMR即Carcinogenic, Mutagenic and Reprotoxic substances的缩写,是指致癌、致畸(致突变)、生殖毒性的物质。根据欧盟2009年发布的新分类标签法——CLP法规(Regulation 1272/2008)规定,CMR物质的定义如下:
致癌物(C):是指诱发癌症或能增加其发病率的物质或混合物,癌症是一种疾病,其特征在于改变的细胞会不受控地生长并且具有从原始位点迁移并扩散到身体不同部位的能力。
致畸(致突变)物(M):突变是指细胞中遗传物质的量或结构的永久性变化,致畸物或致突变物是指引起细胞和/或生物群体突变增加的物质。
生殖毒性物(R):指会对男/女性的性功能和生育力产生不利影响,并通过哺乳对子孙后代产生发育毒性以及其他影响的物质。
根据REACH法规,当公司的物质被单独、混合物或物品列入候选清单时,公司有法律义务。
若成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其他供应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选名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其浓度超过0.1 % (w/w),则必须:
Ø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Ø 当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为危险品或含有SVHC,必须提供SDS。候选清单上物质的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论是单独供应还是混合供应,都必须更新他们提供给客户的安全数据表;
Ø 根据欧盟生态标签法规,含有SVHC的产品不能获得生态标签奖;
Ø 对于物质被列入候选名单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而且列入候选名单之后依然供应的成品,同样具有提供SVHC信息的责任。所以,成品的供货日期是有意义的。需注意,上述责任没有吨位数的限制,例如1吨/年的物质同样适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成品中含有的每一种SVHC物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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