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内容属于安全数据表(SDS)相关信息?ECHA是否会公开该类信息?
依据《REACH 法规》第119(2)(d) 条规定,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必须公示安全数据表中所载、且未依据法规其他条款予以公开的信息,除非相关信息的保密申请获得批准。由于企业无需向ECHA提交完整安全数据表副本,官方明确了两类重叠信息:一是《REACH 法规》附录 II 规定需写入安全数据表的内容,二是法规第10条、附录I与附录VI要求录入注册卷宗的内容。
《REACH法规》附录II第3.1章节要求,注册人在纳米形态物质的安全数据表中,标注附录VI规定的、可界定该纳米形态的颗粒特性,其中包含附录VI第2.4部分列明的各项表征参数。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且未因其他条款要求对外公示的数据,统一归类为 “安全数据表相关信息”:
依据第119(2)(d) 条,以下信息可申请保密:
上述清单依据《REACH法规》附录II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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