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CLP法规第48条第2款,混合物广告中必须标注哪些信息?
若普通公众可在未先查看标签的情况下购买某混合物,且该混合物属于危险分类物质,或含有CLP法规第25条第6款所指危险物质,则该混合物的广告必须标注标签上载明的危险类型。
建议通过列出相关危险说明(含CLP法规第25条第6款规定的补充危险说明)来明确危险类型。同时建议酌情标注危险象形图与警示词,提醒受众注意潜在危险。
面向普通公众销售时,仅引用载有相关信息的安全数据表,既不符合要求,也不具备参考效力。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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