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物质不符合危险物质指令的分类标准,是否意味着其在CLP法规下也无需分类?
列入附件六的物质,必须按照附件六第三部分对应条目进行分类。
若附件六第三部分条目未包含相关危险类别及细分等级,该物质的制造商、进口商与下游用户,须依据法规第二篇规定开展自行分类。例如某物质已具备急性经口毒性统一分类,但暂无急性经皮毒性分类。供货方需结合现有信息,判定其是否满足急性经皮毒性分类标准,并依规完成分类。
对于附件六中标定为水生危害急性1类、慢性1类,但未标注 M 系数的统一分类物质,分类人员需自行设定M系数。
对于无统一分类的物理危险性,若依据CLP法规第8条第2款无法获取充分可靠数据,则可通过新增检测的方式完成自行分类。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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