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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257- 物质水溶稀释品能否视作混合物申请CLP替代名称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5-21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将物质溶于水进行稀释时,该稀释产物是否可认定为混合物,并据此满足 CLP 法规第 24 条第 1 款的相关条件,进而提交替代化学名称使用申请?

依据 CLP 法规第 24 条第 1 款,申请在标签及安全数据表中使用替代化学名称,仅限混合物中所含且符合 CLP 法规附录一第一部分判定标准的物质。

物质用水稀释后,可将水与该物质分离,且不会影响原物质稳定性、改变其组分,详见 CLP 法规第 2 条第 7 款。因此,稀释用水应单独视作独立物质。当稀释剂与其他物质混合后,即形成符合 CLP 法规第 2 条第 8 款定义的混合物。

综上,经水稀释且满足 CLP 法规附录一第一部分标准的物质,可依据 CLP 法规第 24 条申请使用替代化学名称。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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