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物质溶于水进行稀释时,该稀释产物是否可认定为混合物,并据此满足 CLP 法规第 24 条第 1 款的相关条件,进而提交替代化学名称使用申请?
依据 CLP 法规第 24 条第 1 款,申请在标签及安全数据表中使用替代化学名称,仅限混合物中所含且符合 CLP 法规附录一第一部分判定标准的物质。
物质用水稀释后,可将水与该物质分离,且不会影响原物质稳定性、改变其组分,详见 CLP 法规第 2 条第 7 款。因此,稀释用水应单独视作独立物质。当稀释剂与其他物质混合后,即形成符合 CLP 法规第 2 条第 8 款定义的混合物。
综上,经水稀释且满足 CLP 法规附录一第一部分标准的物质,可依据 CLP 法规第 24 条申请使用替代化学名称。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