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根据CLP法规第40条第(1)(d)款的规定,某一特定用途被定义为无需进行分类),通知方是否必须说明不进行分类的原因?
是的,必须提供。
通报人(即制造商和进口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为不予分类提交理由说明。
相关原则遵循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官网《提交指南 —— 注册及PPORD卷宗编制指南》中的适用原则,指南网址:https://echa.europa.eu/manuals
不予分类的原因应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数据缺失:若无相关数据或其他可与分类标准比对的充分可靠信息,应选择此项;
证据无定论:虽有相关数据或信息,但数据 / 信息不可靠(如数据质量低劣),或存在多项模棱两可的研究结果及信息;现有数据和信息不足以作为分类的确定依据时,应选择此项;
已有确凿依据、但仍不足以分类:物质已开展高质量合规研究测试,或已获取其他高质量佐证信息时,应选择此项。
同时需明确,CLP法规中存在若干分类豁免情形:
若某物质已分类为皮肤腐蚀第1类,则无需再对严重眼损伤进行分类(反之不成立);
若某物质已划定某些物理危险性分类,则无需对另部分物理危险进行分类;
若物质为特定物理形态(例如气体),则无需划为氧化性固体或金属腐蚀性类别。
遇到上述分类豁免情形时,不予分类的原因应选择:已有确凿依据、但仍不足以分类。
请注意:凡未进行某项危害分类的,必须选择一项不予分类原因。具体原因由企业自行判定选择。
若未在IUCLID 6中填写任何 “不予分类” 理由,卷宗将无法通过技术完整性核查(TCC)。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