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CLP法规第39条及第40条要求,酸、碱类离子物质的水溶液应如何向分类和标签名录(C&L名录)进行通报?
酸碱水溶液可按 CLP 法规附件 VI 中带 “%”标注的条目进行列明。此类特例条目在 C&L 名录通报中按物质进行处理。
当该类特例物质在符合 CLP 法规第 39 条 (b) 款规定的条件下投放市场时,须按特例形式向分类和标签(C&L)名录进行通报。
在此情形下,应通报附件 VI 中列明的统一分类条目;若该条目未涵盖部分危险类别或细分项,还需酌情通报对应的自我分类信息。
将带 “%” 标注的溶液视作 “物质” 的处理方式,仅适用于统一分类及 C&L 名录通报,不得用于 CLP 法规或 REACH 法规下的其他任何合规流程。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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