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分类与标签名录进行通报时,需要提供哪些物质标识信息?
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名录)通报所需的物质标识信息,规定于CLP法规第40条第1款b项,包括REACH法规附录VI第2.1条至2.3.4条所列项目。为确保物质得到准确识别,所提供的物质标识信息应一致且无歧义。
例如,对于多组分物质,其各组分浓度理论上应合计为100%。通报方提供的标识符(即IUPAC名称、EC号、CAS名称、CAS号)也应保持一致,并指向同一种物质。
就进口物质(无论是物质本身还是混合物中所含物质)的通报而言,进口商应与其非欧盟供应商联系,尽可能获取该物质的完整标识信息。
关于物质识别所需信息的进一步指南,可查阅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官网发布的 《REACH与CLP法规下物质识别与命名指南》,链接为:http://www.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on-clp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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