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根据《REACH法规》任命的代表才能向分类与标签登记册进行申报吗?
CLP法规未规定唯一代表(OR)拥有法定职能。但依据 REACH 法规委任的唯一代表(OR),可将分类标签名录通报所需信息,作为REACH注册卷宗的一部分进行提交。
若唯一代表代表一组进口商进行通报,也可向名录提交单独通报。此类组团式通报须通过REACH-IT系统办理。
与REACH法规下唯一代表的权责不同,采取该组团通报方式时,进口商仍需对提交至名录的通报信息承担责任。
提交方必须能够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已获该组团内生产商 / 进口商的正式授权,可代表其并以其名义开展相关通报工作;且相关生产商 / 进口商须确认,自身独立并全权承担与本次通报相关的所有法定义务。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