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物进口商是否必须将用于生产该聚合物的单体及其他所有物质,向分类与标签目录(C&L目录)进行通报?
不需要。
依据《REACH 法规》第3条第5款规定,聚合物属于物质。进口聚合物,不等同于将生产该聚合物所用的单体及其他原料物质投放市场。因此,聚合物进口环节的分类与标签(C&L)通报义务,仅适用于聚合物本身。
需注意:聚合物组分中含有的残留单体或未反应单体,视为聚合物的组成成分。因此,此类物质与其他组分一样,在对聚合物进行危险分类时必须一并考量。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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