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是否需要按照 CLP 法规要求进行分类、贴标及 C&L 目录通报?
在《REACH法规》与《CLP法规》框架下,合金被视为特殊混合物,合金及其组分均须按照CLP法规要求完成分类与标签标识。依据《CLP 法规》第 39 条 (b) 款,若合金中的组分属于危险物质、且在合金中含量超出规定浓度限值,则该组分必须完成C&L目录通报。
针对水生危害类别分类事宜,《CLP分类标准应用指南》附件IV第 5.5 节《金属化合物混合物的分类》中明确说明:金属合金或合金制品不属于金属及金属组分的简单混合物;相较于由各组分金属构成的普通混合物,合金具备明显独特的理化特性。
标签标识方面,CLP法规附件 I 第 1.3.4条款规定:块状形态金属及合金,即便依据 CLP 分类标准被划为危险类别,若其投放市场的成品形态,不会通过吸入、食入、皮肤接触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也不会产生水生环境危害,则可豁免标签标识。但供应商仍须通过安全数据表(SDS),向下游用户及分销商提供该合金的分类信息。
CLP法规附件II第2.7 条款规定,针对含镉、且用于硬钎焊 / 软钎焊用途的合金,适用特殊标签规则。该类产品必须标注以下警示用语:
“警告!内含镉。使用时会产生有毒烟雾。请参阅制造商提供资料。遵守安全操作指引。”(欧盟附加危害声明 EUH207)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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