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S和CLP之间有哪些区别?
全球统一制度是通过欧盟的立法形式——《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 法规)第1272/2008号来实施的。该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欧盟各成员国直接适用,而全球统一制度本身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GHS和CLP并非完全相同,因为CLP也是基于旧的欧盟关于分类和标签的法规,即《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DSD)和《危险制品指令》1999/45/EC(DPD)。
此外,根据所谓的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UN GHS)的“模块化方法”,CLP 并未涵盖所有针对某一危险类别所包含的危险类别,因为这些类别并非出自 DSD,例如危险类别中的易燃液体类别 4,或者危险类别中皮肤腐蚀/刺激的 3 类(轻度刺激)。CLP包含了并非联合国 GHS 所有、而是从 DSD 和 DPD 中转移过来的特殊标签和包装规则,例如关于小包装的规则(CLP 第 29 条)、某些混合物的补充信息规则(CLP 第二部分附录 II)以及提供儿童防护扣或触觉警示的规则。此外,它还包含了当一种物质同时符合 CLP 规则和运输法规时的规则(CLP 第 33 条)。
需要指出的是,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UN GHS)不同的是,CLP 并未包含有关安全数据表的具体规定,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通过其第 31 条和附件 II 进行了规范。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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