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物质的不同分类是否可以包含在联合提交的申报文件中?
根据《REACH 法规》第29(2)条,物质信息文件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在潜在注册者对某种物质的分类和标签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就相关分类和标签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如果所有成员注册者都同意,牵头注册者可以在注册文件的联合部分中包含不同种类的物质信息,例如,如果不同的杂质特征导致了不同的分类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成员注册者应将其成员档案中的相关部分留空,以避免被视为该物质分类和标签的“弃权”对象。
如果成员注册方无法就将该物质的所有不同分类纳入注册文件的共同部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注册方可以决定将其物质分类单独列出(通过在其成员注册文件的相应部分中进行填写)。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按照《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第11(3)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说明。此外,在《化学品立法指令》附件VI中提供了该物质的统一危害分类和标签的情况下,必须使用该统一的危害分类和标签。
更多相关信息请参阅手册《如何准备注册及 PPORD 文件》 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22308542/manual_regis_and_ppord_en.pdf/891754cb-a6b6-4bb6-8538-52ccde74070e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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