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车辆及安全附件,本大类包括15个小类,即:1101、1102、1119、1201、1202、1105、1120、1121、1122、1301、1104、1109、1116、1110、1115、1114、1117、1118,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其中标记*的7种产品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标记**的12种产品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程序
3.1自我声明程序
3.1.1生产者(制造商)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建立工厂质量保证体系。
3.1.2生产者(制造商)选择适当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参见第3.2条)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价,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要求。
31.3生产者(制造商)根据本规则附件1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并妥善保存;自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备查。
3.1.4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评价合格的产品签署"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样式见附件2)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3.1.5生产者(制造商)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
3.1.6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产品符合性信息。
3.2自我声明程序分类
自我声明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分为:自我声明程序A和自我声明程序B。
3.2.1自我声明程序A
自我声明程序A适用的合格评定方式如下:
由自选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制造商)组织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其中,自选实验室应符合第3.2.3条规定的要求。
或者,生产者(制造商)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其中,认证机构应符合第3.2.4条规定的要求;认证过程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满足自选实验室要求。
3.2.2 自我声明程序B
自我声明程序B适用的合格评定方式如下:
由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业务范围指定的实验室(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制造商)组织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或者,生产者(制造商)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其中,认证机构应符合第3.2.4条规定的要要求;认证过程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为指定实验室。
3.2.3自选实验室要求
自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检测能力。
境内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境外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CNAS(或ILAC成员机构)认可。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应符合GB/T27025(或等效IS0/IEC 17025)标准要求,鼓励通过CNAS(或ILAC成员机构)认可。
3.2.4认证机构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相应领域的认证资质。
认证机构应符合 GB/T 27065(或 ISO/IEC 17065)标准要求,鼓励通过CNAS(或ILAC成员机构)认可。
车辆及安全附件(15种) | 54.汽车(1101) | |
55.摩托车(1102) | ||
56.电动自行车(1119) | ||
57.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 | ||
58.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1105) | ||
59.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 | ||
60.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1121) | ||
61.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1122) | ||
**62.汽车安全玻璃(1301) | ||
**63.汽车安全带(1104) | ||
**64.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 ||
**65.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 ||
**66.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 ||
**67.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 ||
**68.车身反光标识(1118) |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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