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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 如何判断你的物品是否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3-03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什么是物质从物品中的有意释放?

如果某种物质承担辅助功能,且不释放该物质就无法实现该功能,则该物质属于从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例如,带香味的儿童玩具即属于存在物质有意释放的物品,因为玩具中含有的香味物质会被释放出来,以实现其辅助功能 —— 即散发香味。

因此,仅因物品老化、磨损,或作为物品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作用而产生的物质释放,通常不视为有意释放,因为这类释放本身并不提供任何功能。

此外,物质从物品中的有意释放,必须发生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这意味着物质释放必须发生在物品的使用周期内。因此,在物品生命周期的生产阶段或废弃处置阶段发生的物质释放,不属于有意释放。

同样,在事故中,或因任何不符合使用说明的误用所导致的释放,均未发生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因此不视为有意释放。

如何判断你的物品是否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


问题1:你的物品功能是什么?“释放” 是否为其功能的核心部分?

“释放” 几乎肯定是该物品设计规范的一部分。

有意释放示例:

  • 任何加香物品均旨在释放香味。

  • 焊条在使用中长度缩短,其材料释放到产品中,这是它的核心功能。

  • 包装用润滑脂或封口胶需要被移除,若物品在保留该润滑脂或封口胶的情况下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该润滑脂或封口胶属于有意释放。

非有意释放示例:

  • 易磨损部件。

  • 作为物品排放物的燃烧产物(如发动机等)。

  • 释放不可避免,但并非物品功能的一部分,且该释放不产生附加价值。

问题2:“有意释放”,还是 “容器内的物质”?

若存在释放,则该物品可能属于具有有意释放的物品,或属于容器内装有物质,两者的注册要求不同,为区分这两种情况,请回答以下问题。

若问题1的答案不明确,请尝试回答以下问题……

你所关注的物质的功能与该物品之间存在何种关联?

问题2a:你是否会将物品与物质分开处置?

若答案为是,则该物质很可能属于 “有意释放物质”或“容器内的物质”**。但这并非绝对判断依据…… 例如,你会将包装与物品分开处置,而部分包装本身即为物品(如纸箱)。

问题2b:该物质会成为成品物品的一部分,还是你必须在使用物品前将其移除?

  • 有意释放示例:封口胶、用于封堵端部的蜡、仅用于运输防护且到货后需移除的包装润滑脂。

  • 非有意释放示例:用于保障物品内部旋转 / 运动部件正常运转的润滑脂、润滑剂、油类、冷却液。

问题3:具有有意释放的 “物品” 是否实际为容器内的物质?你能否脱离该物品直接使用该物质?

根据REACH法规,某些被认为从物品中释放的物质,实际上可能属于 “容器内的物质”。

容器内物质示例:笔中的墨水无需笔身也可(随意地)使用,笔只是输送 / 施用装置。瓶子中的玻璃水无需瓶子也可使用,瓶子只是输送 / 施用装置。

非容器内物质示例:灭火器中的灭火剂若没有灭火器专用喷嘴,就无法按设计正常工作(如无法形成泡沫)。

若你的物品中含有有意释放物质,需执行以下操作:

  1. 1.查明该物质的CAS号、EINECS号或ELINCS号。

  2. 2.确定单个物品中该物质的含量(单位:千克)。

  3. 3.统计销往欧盟/挪威/冰岛地区的物品总数量。

  4. 4.估算作为物品组成部分、销往欧盟的该物质总吨位。

  5. 5.若总量低于1吨,且预计未来仍低于1吨,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6. 6.若总量超过1吨,且该物质拥有ELINCS号:联系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询问是否已有企业针对你的用途完成该物质注册。如无注册,ECHA将建议你进行注册,若你在2008年6月1日之后才注册,可能需要暂停生产直至注册完成,具体以ECHA指导为准。

  7. 7.若总量超过1吨,且该物质拥有EINECS号:你需要对该物质完成预注册,你必须从该物质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 中确认其危险特性(可联系供应商获取),特别需要确认:该物质是否属于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在MSDS中是否标注R50/53危险代码。若MSDS来自欧盟以外,可能不包含上述信息。你可通过欧盟分类与标签官网查询物质信息:http://ecb.jrc.it/classification-labelling/查询时需输入CAS号或 EINECS号,搜索 “classlab” 栏目。

  8. 8.访问ECHA官网,了解用于物质预注册的IT系统(REACH-IT与IUCLID5)相关信息,REACHReady提供上述系统的使用培训,使用该软件完成的预注册必须在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

  9. 9.预注册完成后,你的相关信息将纳入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在SIEF中,若欧洲境内有其他生产商已覆盖你的用途,则你无需完成完整注册流程。若无其他生产商覆盖你的用途,则你需自行确保注册卷宗中包含你的用途,完整注册卷宗的提交截止日期,取决于该物质的吨位级别,以及该物质是否被认定为高关注度物质(SVHC)。

吨位区间

注册截止日期

每年大于1000吨,或高关注度物质(SVHC,不限吨位),或每年大于100吨的R50/53类物质

2010年12月1日

超过100吨

2013年12月1日

超过1吨

2018年12月1日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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