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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6-01-28 | 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12月29日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对规范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当前检验机构整体运营情况看,擅自更改检测方法、检测过程数据异常、篡改OBD数据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检验机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检测设备规范设置还存在短板。另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采取暂停采信数据结果缺乏操作流程,尺度也不尽相同。

为了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加强有效监管,有必要对检验机构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从管理机制上予以规范,依据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1〕5号)基础上,并参考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制定了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压实主体责任、规范联网程序、严格监管执法、强化跟踪问效等四部分组成,对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效能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部分“压实主体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检验机构应符合的技术条件,从人员、软件、设备、操作、视频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明确,检测设备及管线布设实现“明管明线+封签管理”,对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析仪进行物理隔离。

第二部分“规范联网程序”。保留《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1〕5号)文件中联网程序要求,并进一步对检验机构联网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第三部分“严格监管执法”。《通知》对不同程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管理,提出了主动帮扶、依法查处、督促整改、暂停采信数据结果、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处理措施。

第四部分“强化跟踪问效”。为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对各地检验机构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是首次提出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实施分类管理。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帮扶,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问题分类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强调了技术指标刚性要求。对人员、设备、软件、档案、视频及存储时间等均予以了明确。

三是明确了检测设备物理隔离要求。对设备、线路、计算机、环境部署等实施物理隔离、明管明线、封签管理、视频监控等措施。

相关政策文件:https://hbepb.hebei.gov.cn/res/hbhjt/upload/file/20251231/0c04ac1ecb3941f1af95df4a77cd376f.pdf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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