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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丨《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等7项强制性标准意见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5-12-17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3)予以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23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3.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4.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1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序号

计划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摘要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建议实施日期

建议实施

监督部门

1.  

20254321-Q-339

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适用于M1类、N1类汽车和多用途货车的车门把手,其他车辆车门把手参照执行



2027年1月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20203582-Q-339

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环境危险场所设备防爆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场所分类、选型、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场所设备防爆安全保护,以及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可作为危险场所设备防爆保护的基本要求、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场所分类、选型、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技术基础,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物质本身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另外,本标准中关于危险场所分区和选型的要求不适用于采矿工业瓦斯气体环境危险场所,对采矿工业瓦斯气体环境危险场所的此类相关要求见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规程》等

GB 25286.2-2010GB 25286.3-2010


自发布后12个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20070491-Q-604

轧制设备安全技术条件

本文件规定了黑色金属轧制生产线的设备设计、运行(运转)、维护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给出了防护装置典型解决方案和制造商维护安全规程举例等,本文件适用于以下黑色金属轧制生产线设备:热连轧、中厚板、炉卷轧机、冷连轧和单机架冷轧(含极薄带轧机)的制造



自发布后12个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  

20211250-Q-339

旋转电机 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旋转电机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文件适用于除宇航电机、牵引电机外的所有旋转电机(包括电动机和发电机)的设计、制造、检验、认证和维护等,其它电机可参考使用

GB 20237-2006

GB 20294-2006


自发布后6个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 


《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文件主要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执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条款用词进行了调整



发布即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文件主要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执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条款用词进行了调整



发布即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7.  


《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文件主要调整了安全气囊标签样式,增加了正面碰撞试验后低压系统蓄电池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2027年7月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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