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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版)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5-12-09 | 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
    本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序号

化学品名称

CAS 号

海关商品编号

管控类别

允许用途

1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
酰(PFOS类)

全氟辛基磺酸

1763-23-1

2904310000

《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

全氟辛基磺酸铵

29081-56-9

2904320000

全氟辛基磺酰氟

307-35-7

2904360000

全氟辛基磺酸钾

2795-39-3

2904340000

全氟辛基磺酸锂

29457-72-5

2904330000

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

70225-14-8

2922160000

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

251099-16-8

2923400000

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胺(铵)

56773-42-3

2923300000

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4151-50-2

2935200000

1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PFOS
  类)

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31506-32-8

2935100000

《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

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1691-99-2

2935300000

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24448-09-7

2935400000

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

-

2904350000

2


  (包括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占 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

7439-97-6

汞 2805400000
  贵金属汞齐 2843900091
铅汞齐 2853909023
其他汞齐 2853909024
其他按具体产品的
成分用途归类

《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3

四甲基铅

75-74-1

293110000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
    控的化学品

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

4

四乙基铅

78-00-2

293110000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
    控的化学品

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

5

多氯三联苯(PCT)

61788-33-8

290399903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
    控的化学品

工业用途

6

三丁基锡化合物

三丁基锡氧化物

56-35-9

293120000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工业用途(涂料用途除外)

三丁基锡氟化物

1983-10-4

三丁基锡甲基丙烯酸

2155-70-6

三丁基锡苯甲酸

4342-36-3

三丁基锡氯化物

1461-22-9

三丁基锡亚油酸

24124-25-2

三丁基锡环烷酸

85409-17-2

7

短链氯化石蜡 1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不具有人造蜡特性

3824999991

3824890001

具有人造蜡特性 

3404900010

《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在特定豁免有效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仅限于以下用途:

(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5)户外装饰灯管;
(6)防水和阻燃油漆;

(7)粘合剂;

(8)金属加工;

(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8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2909309017

《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在特定豁免有效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仅限于以下用途:

(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9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2

全氟辛酸

2915900015

全氟辛酸盐类和相

关化合物

2843290020

2843290030

2843900050

2843900092

2903490010

2903780010

2903799030

2905590050

2909199020

2909440020

2909499020

2910900030

2913000020

2915390017

2915709010

2915900030

2916129010

2916140020

2916190020

2917190020

2920900030

2922199050

2923900020

2923900030

2924199050

2924210030

2924299070

2929909020

2930909094

2931590080

2931900040

2933399072

2933599070

2935900038

3824999994

3904690010

3906909010

3907299030

其他按具体产品的

成分用途归类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仅限于以下用途: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 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注:
1.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2. PFOA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

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
(i)C8F17-X,其中 X= F,Cl,Br;(ii)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3.“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4.“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化学品。
5. 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 商品范围以化学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7. 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用途也视为允许用途。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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