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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丨加严附件I中A部分“多溴联苯醚”的限值要求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5-10-28 | 18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0月28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EU)2025/1482,正式发布关于7月24日通过修订POPs法规(EU)2019/1021中附件I中A部分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这五项物质”限制草案要求。


POPs是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的缩写,中文名称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生物积累,能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并沉积到远离其他排放地点的地区,并能够在陆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对环境和生物体造成负面影响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2019年6月25日,欧盟发布新版POP法规(EU) 2019/1021,(EC) No 850/2004废止。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通过的,2004至5月17日生效。自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中国2001年5月23日签署该公约,2004年6月25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 公约)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核准, 2004年8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 按照“公约”规定,该“公约”于90天后的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效生效。截至2022年03月,该修正案已对186个公约缔约国生效。

2025年7月2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POPs法规修订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和十溴二苯醚的限值草案。


修订后的限制要求如下:

1.对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的b条的豁免适用于单项含量小于等于10毫克/千克(0.001%重量比)的物质。

2.对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的b条的豁免适用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含量之和:

(a)混合物、物品中不超过10mg/kg,(EC) No 1935/2004的食品接触材料除外;

(b)作为第(a)的豁免,法规生效时不超过500毫克/千克,2025年12月30日起不超过350毫克/千克,2027年12月30日起不超过200毫克/千克,如果这些物质存在于含有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或十溴二苯醚回收材料的混合物或物品中,或由这些材料制成,(EC) No 1935/2004的食品接触材料除外;

(c)作为对第(a)点的豁免,法规生效时不超过500毫克/千克,2025年12月30日不超过350毫克/千克,自2027年5月17日起不超过10毫克/千克,如果物质存在于2009/48/EC管控的玩具或存在于任何有利于儿童就座、睡眠、放松、卫生、更衣和一般身体护理、喂养、吮吸、运输和保护的产品中,这些产品含有或由含有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十溴二苯醚的回收材料制成。

3.制造、投放市场或者使用此物质的以下情况是被允许的:在2011/65/EC指令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第4条第(2)款第三和第四小段适用于,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在使用的含有多溴二苯醚的物品。


现行要求:就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这五项物质,单项需≤10毫克/千克,在混合物和物品中的总和≤500毫克/千克。


溴系阻燃剂主要作为添加型阻燃剂应用于橡胶传送带、纺织物阻燃涂层、空调塑料保温管和矿山防护网等领域。


我国将十溴二苯醚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 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2) 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 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4)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 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 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4.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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