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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通报(一)
来源:ACEA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5-10-24 | 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增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同时加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出版了白皮书《欧盟未来化学品战略(COM(2001)88)》,介绍了欧委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首要目标提出的有关欧洲共同体未来化学品政策的战略建议。提出了新的化学品政策,以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体系及REACH体系保证高水平的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11月15日欧洲议会接受了有关白皮书的报告。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批准了经修改的REACH法案((EC) No 1907/2006,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汽车行业REACH指南(AIG)4.0》汽车是由多个物品组成的复杂产品,新能源汽车和传统内燃机汽车都属于欧盟REACH法规的管辖范围。汽车产品需符合REACH法规下应对SVHC(高关注度物质)通报,信息传递和附录XVII的限制相关义务等一系列合规措施。

违反欧盟REACH法规的一些列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禁令、点名通报等行政处罚,以及监禁等刑事处罚。然而经济处罚是最常见的处罚。

处罚可能因适用于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除奥地利、立陶宛和卢森堡、斯洛伐克和瑞典的刑事责任外,所有受调查的会员国法人都可能承担责任。但即使在法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经理和董事也可能对保管人的过失和免除责任的过失承担责任。一些附属措施(如关闭机构)显然是针对公司的。另一方面,在冰岛,REACH处罚仅适用于法人。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提到,公司作为法人应对其员工的不法行为负责。

在塞浦路斯、德国、匈牙利、波兰和葡萄牙,也可以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处以罚款,在列支敦士登,对有限合伙和集体合伙处以罚款。经济处罚的程度在一些国家尤其不同,这取决于罪犯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而在其他国家,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没有区别(保加利亚、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英国和德国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对法人处以的罚款与对自然人处以的罚款不同的国家,罚款无论如何都会更高,在少数情况下,罚款的计算将适用特定标准。例如,在法国,法律规定法人的罚款应乘以五。在斯洛文尼亚,法人的罚款通常是自然人的两倍。在荷兰,适用于法人的罚款比适用于自然人的罚款高一类。


一般要求和豁免

如果物品中的物质符合以下REACH第7.2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欧洲经济区生产商与自欧洲经济区以外进口物品的进口商(或唯一代表)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

• 物质已经纳入到授权候选清单中;

• 物品中的物质含量高于浓度0.1%w/w;和

• 物品中的的浓度高于0.1%w/w的物质,其制造量或进口量高于1吨每年(每个生产商/进口商)。

以下任一情况下无需通报:

• 该物质已经由供应链中成员对此用途进行了注册(REACH第7.6条);或

• 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在正常或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包括处置)排除对人类或环境的暴露。在这种情况下,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物品接收方提供适当的信息(REACH第7.3条)。这些一般要求和豁免的详细信息会在后续部分给出。

谁必须进行通报?

假如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方必须进行物品中的候选清单物质的通报:

• 将物质添加到物品中的欧洲经济区物品生产商(例如,通过将含有候选清单物质的聚合树脂注塑生产成为聚合物部件);或

• 从非欧洲经济区生产商处进口物品或者复杂物件的进口商。因此,欧洲经济区内物品供应商的所有客户都不需要履行通报,因为通报义务仅属于欧洲经济区物品生产商或者进口商(欧洲法院判决案例C 106/14判决,2015年9月10日)

例如

• 欧洲经济区内公司A从非欧洲经济区内制造商处进口物品A(单独物品或在复杂物件之内),物品A所含候选清单物质浓度大于0.1%w/w 的限值且该物质的年进口量大于1吨。

»» 公司A需要通报

• 公司A向公司B提供物品A,公司B在欧洲经济区内将物品A组装成复杂物件B,复杂物件B所含候选清单物质浓度大于0.1%w/w 的限值且该物质的年进口量大于1吨。

»» 公司B不需要再通报

• 公司C从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A购买单独物品A;公司C不知道物品A是否在欧洲经济区内制造或从非欧洲经济区制造商处进口。

»» 公司C不需要对物品A进行通报,因为公司C可认为公司A已经履行了对物品A的通报义务。

• 公司C在物品A上用含有候选清单物质的涂料进行涂覆形成涂层物品C。当涂料固化后,候选清单物质含量超过0.1% w/w的限值(基于整个涂层物品C的质量),且(生产量)大于1吨每年。

»» 公司C仅需对涂层(固化涂料)中的候选清单物质进行通报。

0.1% w/w的限值的计算

根据欧洲法院2015年的一项判决,第7.2条通报和第33条信息传递(参见第5.10节)中浓度限值“0.1% w/w”的计算必须遵循“O5A”原则;即,计算必须参照候选清单物质在每个单独物品中的重量,或在复杂物件中每个物品中的重量(见第2.1节,“物品”和本指南附录N)O5A原则对含有高于浓度限值的候选清单物质的物品的实际影响总结如下表:


欧洲经济区内生产的物品/复杂物件

从欧洲经济区内供应商处购买的物品/复杂物件

非欧洲经济区内生产的物品/复杂物件(购买或内部)

信息来源

从材料供应商处接收信息

从物品或复杂物件的供应商处接收信息

从物品或复杂物件的供应商处接收信息

供应商的信息责任

供应商有:

  • 通过SDS(第31条)或其他方式(第32条)告知的法律义务

  • 通过IMDS履行合同义务

供应商有:

  • 告知(第33.1条)的法律义务

  • 通过IMDS履行合同义务

供应商有:

  • 无法律义务

  • 通过IMDS告知的合同义务

通报(第7.2条)

1吨每年限值计算的基础:

  • 每件自产的物品

无需通报

1吨每年限值计算的基础:

  • 包含在进口的复杂物件中的每一件物品

信息传递(第33条)

向下一级信息传递的义务:

  • 每件自产的并投入市场的物品

向下一级信息传递的义务:

  • 购买的投放在市场的复杂物件中的每一件物品

向下一级信息传递的义务:

  • 进口的投放在市场的复杂物件中的每一件物品

表5.9.1 根据欧洲法院判决的义务总结

例如:

• 候选清单物质S是塑料夹子的一种成分,塑料夹子是由公司D进口的雨刮器总成内的物品:

••物质S的重量=0.005 g/夹子

••夹子的重量=0.5 g(每个雨刮器组件有两个夹子)

••雨刮器组件的重量=20 g

• 物质在每个夹子中的含量=1.0%

• 物质在每个雨刮器组件中的含量=0.05%

»»结论:物质限值的计算必须针对物品(夹子)内候选清单物质的重量进行计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物质限值超过0.1% w/w,则需要进行通报(如果物质的还超过1吨每年的限值)。

1吨每年限值的计算

法律文本(REACH第3.30条)中的“每年”的定义已经在本指南定义部分列出,指每个日历年,但就像法律文本其他部分一样没有明确说明它适用于单独物质、配制品中的物质或物品中的物质。

此外,REACH第3.30条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对于已至少连续三年进口或制造的分阶段物质,每年的总量应该按前三个日历年的平均产量或进口量计算。”因此适用于这样进口/制造的物质,无需对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进行通报。REACH工作组认为这项规定的实施是为了避免需求突然增加导致法人实体无法履行注册义务的情况。

考虑到术语“每年”一词以及是否适用于通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通报的情况下,“每年”是从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进行授权开始。如果当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进行授权,在该日历年的剩余时间内没有达到1吨每年的限值,则下一年应该从1月1日开始计算。这一决定的原因是在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前公司没有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汇总信息。

在物质列入候选清单的日历年内由于吨位没有达到,不需要进行通报,但应监测情况,因为在后续日历年中,随着包含该物质的物品的生产/进口增加,可能会超过吨位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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