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REACH丨法规修订内容(10月)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5-10-24 | 23 次浏览 | 分享到:

1.2025年10月03日,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EU)2025/1988,新增欧盟REACH法规附录XVII第82项——增加PFAS在灭火泡沫中的限制要求。序号为82项,其中之前修订删除22、23、39、42、44、53、67项,而第18项为18和18a,第46项为46和46a,第50项为50和50a,即截止目前实际为78项。

82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任何含有至少一个全氟化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无任何H/Cl/Br/I原子连接于其上)的物质。

1.自2030年10月23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

2.第1段不适用于:

(a) 欧盟POPs法规(EU)2019/1021附件I涵盖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b) REACH法规附录XVII第68项C9-C14 PFCA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c) REACH法规附录XVII第79项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3.在确定所有PFAS总和的浓度时,应包括第2段中豁免的物质。

4.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已经使用最佳可用技术进行清洁的设备(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其中无氟消防泡沫中PFAS浓度不得超过50mg/L。

委员会应在2030年10月23日之前审查这一豁免。

5.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时,符合如下情况的,可以投放市场:

(a) 2026年10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 2027年4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耐酒精消防泡沫;

(c) 2035年10月23日前,消防泡沫用于:

(i) 指令2012/18/EU涵盖的机构。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ii) 属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装置;

(iii) 军事舰艇;

(iv) 2025年10月23日前在船上放置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时,符合如下情况的,可以使用:

(a) 在2027年4月23日前,用于:

(i) 培训和测试,但消防系统的功能测试除外,前提是所有释放物已经得到控制;

(ii) 公共消防服务和行使公共消防服务职能的私人消防服务,但其在2012/18/EU指令所涵盖场所发生的工业火灾中进行干预,且仅为此目的使用相关泡沫和设备的情况除外;

(b) 2030年12月31日前,用于便携式灭火器。

(c) 对于第5段第(c)点中提及的情况,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3日。委员会应在豁免的有效期结束之前审查(c)项下的豁免。

7.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据第1段和第6段(c)点,在消防泡沫中使用浓度≥1mg/L的PFAS应遵守本款的条件。用户应:

(a) 确保消防泡沫仅用于涉及易燃液体的火灾(B类火灾);

(b) 将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消防泡沫以及人类直接和间接接触到的消防泡沫减少到技术和实践上尽可能低的水平;

(c) 确保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单独收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含有PFAS的废物,包括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废水,并确保对其进行处理,以销毁或者不可逆的转化PFAS成分;

(d) 针对含PFAS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场所,制定专门的“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计划”,其中应包括:

(i) 现场消防泡沫的使用条件和数量的详细信息,记录如何满足第(b)点中规定的条件;

(ii) 根据(c)点收集和妥善处理的相关信息;

(iii) 详细说明设备清洁和维护的类型和方法;

(iv) 在消防泡沫意外泄漏/溢出时实施的计划,包括相关后续行动文件;

(v) 一种用无氟消防泡沫替代含有PFAS消防泡沫的策略。

管理计划应每年审查一次,并应主管当局的要求保存至少15年,以供检查。

8.自2026年10月23日起,投放市场的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应根据第10段张贴清晰、不可擦除的警告标签。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标签应以销售该消防泡沫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9.自2026年10月23日起,使用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的用户应根据第10段的规定,对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含PFAS废物(包括废水)的库存贴有清晰、不可擦除的警告标签。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标签应以产生和处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及含PFAS废物(包括来源于灭火泡沫使用的废水)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10.就第8段和第9段而言,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WARNING: Contains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 with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1 mg/L for the sum of all PFAS”。这些信息应以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方式进行标识。

11.本条目适用以下定义:

(a)“便携式灭火器”是指按照EN3-7标准设计的用于手动携带和操作的灭火器,且其工作状态下质量不超过20公斤;符合EN-1866标准、不超过150升的移动灭火器,以及符合EN-16856标准的喷雾灭火器。

(b)“消防泡沫”是指用泡沫灭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浓缩物和生产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是指尚未用于灭火的消防泡沫。


2.赫尔辛基,2025年10月9日发布, 在10月份欧盟成员国委员会(MSC)第91届会议上,成员国委员会同意将十溴二苯乙烷(DBDPE)(EC 284-366-9, CAS 84852-53-9)确定为高度关注物质SVHC,因为它具有高持性久及高生物累积性(vPvB)。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计划在11月将该物质列入候选清单,至此已经正式发布共251项SVHC纳入候选清单。

常见用途:环保型阻燃剂,是十溴二苯醚的优良替代品。用于聚苯乙烯、高苯乙烯、ABS、环氧树脂、弹性体等胶黏剂和密封剂等产品。粘合剂和密封剂、涂料产品、填料、油灰、石膏、造型粘土、油墨和调色剂、皮革处理产品、润滑剂和油脂、抛光剂和蜡、聚合物、洗涤和清洁产品以及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十溴二苯乙烷作为一种广谱添加型阻燃剂,凭借其高溴含量、出色的热稳定性以及优异的抗紫外线性能,在众多领域中展现出广泛的应用价值。其低渗出性相较于其他溴系阻燃剂更为出色,特别适用于电脑、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家电等高档材料的阻燃需求。

十溴二苯乙烷适用于聚氯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高苯乙烯、ABS树脂、环氧树脂等树脂的阻燃剂领域,用于制造塑料制品、橡胶制品、胶粘剂、涂料、合成纤维等产品,可广泛应用在3C电子、家电、电线电缆、汽车、机械、医疗器械、纺织、建材、包装、农膜、办公用品等行业中。十溴二苯乙烷在热裂解或燃烧过程中,不会产生有毒的多溴代二苯并二恶烷(DBDO)及多溴代二苯并呋喃(DBDF),因此,使用它阻燃的材料完全符合欧洲关于二恶英的条例要求,对环境无害。同时,十溴二苯乙烷无毒,不会对生物造成任何致性,对水生生物如鱼类也无任何副作用,充分满足环保要求。

DBDPE是一种高吨位REACH注册物质,是欧洲市场上最常用的芳香溴化阻燃剂(ABFR)之一。在ECHA于2024年组织的ABFRs调查报告中,作为ABFRs调查报告的一部分,DBDPE收到的使用通知数量最多(占范围内所有ABFRs通知的用途的25%)。

在汽车行业,DBDPE广泛应用于聚烯烃材料和弹性体的电线电缆中,在材料中的浓度在2 - 25%之间。DBDPE广泛使用的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不同类型的聚合物材料中,包括连接器,外壳和印刷电路板。在建筑中,DBDPE通常用于聚乙烯泡沫塑料,而在纺织部门,DBDPE是用于背涂层的主要ABFR,其中涂层配方应用于织物的背表面。据报道,用于涂料的混合物中DBDPE的浓度在10-40%之间。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