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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阻燃剂十溴二苯乙烷的用途(SVHC-251)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5-10-16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10月9日 - 成员国委员会(MSC)在10月的会议上一致决定将十溴二苯乙烷(DBDPE)(EC 284-366-9,CAS 84852-53-9)认定为具有极高关注程度的物质(SVHC),原因是其具有极强的持久性和极强的生物累积性(vPvB)特性,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计划在11月将该物质列入候选清单。

十溴二苯乙烷(英文名:1,2-Bis(2,3,4,5,6-pentabromophenyl)ethane),中文别名:1,2-双(2,3,4,5,6-五溴苯基)乙烷、十溴化二苯基乙烷2100 、1,1'-(1,2-亚乙基)双[五溴苯]、1,2-双(2,3,4,5,6-五溴苯基)乙烷,化学式C14H4Br10,CAS登录号84852-53-9,是一种白色粉末状广谱添加型阻燃剂。该物质分子量为971.22,密度3.25g/cm³,熔点345℃,理论溴含量达82.3%,具有热稳定性好、抗紫外线性能强及渗出性低的特点,燃烧时不产生多溴代二苯并二恶烷等有害物质 。

十溴二苯乙烷作为一种广谱添加型阻燃剂,凭借其高溴含量、出色的热稳定性以及优异的抗紫外线性能,在众多领域中展现出广泛的应用价值。其低渗出性相较于其他溴系阻燃剂更为出色,特别适用于电脑、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家电等高档材料的阻燃需求。

十溴二苯乙烷适用于聚氯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高苯乙烯、ABS树脂、环氧树脂等树脂的阻燃剂领域,用于制造塑料制品、橡胶制品、胶粘剂、涂料、合成纤维等产品,可广泛应用在3C电子、家电、电线电缆、汽车、机械、医疗器械、纺织、建材、包装、农膜、办公用品等行业中。十溴二苯乙烷在热裂解或燃烧过程中,不会产生有毒的多溴代二苯并二恶烷(DBDO)及多溴代二苯并呋喃(DBDF),因此,使用它阻燃的材料完全符合欧洲关于二恶英的条例要求,对环境无害。同时,十溴二苯乙烷无毒,不会对生物造成任何致性,对水生生物如鱼类也无任何副作用,充分满足环保要求。

DBDPE是一种高吨位REACH注册物质,是欧洲市场上最常用的芳香溴化阻燃剂(ABFR)之一。在ECHA于2024年组织的ABFRs调查报告中,作为ABFRs调查报告的一部分,DBDPE收到的使用通知数量最多(占范围内所有ABFRs通知的用途的25%)。

在汽车行业,DBDPE广泛应用于聚烯烃材料和弹性体的电线电缆中,在材料中的浓度在2 - 25%之间。DBDPE广泛使用的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不同类型的聚合物材料中,包括连接器,外壳和印刷电路板。在建筑中,DBDPE通常用于聚乙烯泡沫塑料,而在纺织部门,DBDPE是用于背涂层的主要ABFR,其中涂层配方应用于织物的背表面。据报道,用于涂料的混合物中DBDPE的浓度在10-40%之间。

塑料助剂在塑料制品中所占比例8%左右,但其对塑料制品加工和应用性能的改善和提高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现在塑料制品几乎无一例外地体现着塑料助剂的功能和作用。它们与树脂、加工机械一道构成了当今世界塑料工业的三大基本要素。塑料中助剂常见的有:阻燃剂、稳定剂、增塑剂、润滑剂、增强材料和填料、抗静电剂、发泡剂、着色剂,阻燃剂能够提高塑料耐燃性的助剂叫做阻燃剂。含有阻燃剂的塑料大多数具有自熄性,或燃烧速率减缓等。常用的阻燃剂有氧化锑及铝、硼的化合物,卤化物和磷酸酯、四氯苯二甲酸酐、四澳苯二甲酸酐等。塑料添加剂的主要作用是改变稳定性、改善力学性能(如拉伸强度、硬度、刚性、抗冲击强度等)、改善加工性能、改进表面性能(如抗静电剂和防霉剂等)。

阻燃剂:又称难燃剂,耐火剂或防火剂,能够减缓或抑制燃烧过程的物质,通过改变燃烧物质的热分解、燃烧速率以及燃烧产物的特性,达到阻止火焰蔓延和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阻燃并非不燃。

阻燃机理:通过若干机理发挥其阻燃作用的,如吸热、覆盖、抑制链反应、不燃气体窒息作用等,多数阻燃剂是通过若干机理共同作用达到阻燃目的。

按照化学组成的不同,阻燃剂还可分为无机阻燃剂和有机阻燃剂。无机阻燃剂包括氢氧化铝、氢氧化镁、氧化锑、硼酸锌和赤磷等,有机阻燃剂多为卤代烃、有机溴化物、有机氯化物、磷酸酯、卤代磷酸酯、氮系阻燃剂和氮磷膨胀型阻燃剂等。

SVHC识别:

  • 具有以下危险特性的物质可能被确定为: (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 1A/1B类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 根据科学证据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与上述影响相当的严重影响(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2024年11月20日,欧盟官方发布公报(EU)2024/2865,对欧盟CLP法规(EC) No 1272/2008)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类别,标签,物质分类等方面,新发布的法规已于12月10日生效。

新版法规中增加了以下几种危害类别:

  • 对于内分泌干扰物 (Endocrine Disrupting Chemicals,简称EDCs)

1)人类健康内分泌干扰物 危害类别1/类别2

2)环境的内分泌干扰物 危害类别1/类别2

  • 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毒性物质高持久性(Persistence, Bioaccumulation, and Toxicity,简称PBT);

  • 高生物积累性物质持久性(Very Persistence,very Bioaccummulative,简称vPvB);

  • 可迁移性和毒性物质高持久性(Persistent,Mobile,Toxic,简称PMT);

  • 高迁移性物质(very Persistent,very Mobile,简称vPvM)。


CMR即Carcinogenic, Mutagenic and Reprotoxic substances的缩写,是指致癌、致畸(致突变)、生殖毒性的物质。根据欧盟2009年发布的新分类标签法——CLP法规(Regulation 1272/2008)规定,CMR物质的定义如下:

  • 致癌物(C):是指诱发癌症或能增加其发病率的物质或混合物,癌症是一种疾病,其特征在于改变的细胞会不受控地生长并且具有从原始位点迁移并扩散到身体不同部位的能力。

  • 致畸(致突变)物(M):突变是指细胞中遗传物质的量或结构的永久性变化,致畸物或致突变物是指引起细胞和/或生物群体突变增加的物质。

  • 生殖毒性物(R):指会对男/女性的性功能和生育力产生不利影响,并通过哺乳对子孙后代产生发育毒性以及其他影响的物质。


根据REACH法规,当公司的物质被单独、混合物或物品列入候选清单时,公司有法律义务。

若成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其他供应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选名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其浓度超过0.1 % (w/w),则必须:

Ø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Ø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Ø 当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为危险品或含有SVHC,必须提供SDS。候选清单上物质的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论是单独供应还是混合供应,都必须更新他们提供给客户的安全数据表;

Ø 根据欧盟生态标签法规,含有SVHC的产品不能获得生态标签奖;

Ø 对于物质被列入候选名单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而且列入候选名单之后依然供应的成品,同样具有提供SVHC信息的责任。所以,成品的供货日期是有意义的。需注意,上述责任没有吨位数的限制,例如1吨/年的物质同样适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成品中含有的每一种SVHC物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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