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EU) 2025/1988,修订REACH法规附录17,增加PFAS在灭火泡沫中的限制要求。
在(EC) No 1907/2006法规的附件十七中,新增以下条目:
82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任何含有至少一个全氟化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无任何H/Cl/Br/I原子连接于其上)的物质。 | 1.自2030年10月23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 2.第1段不适用于: (a) 欧盟POPs法规(EU)2019/1021附件I涵盖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b) REACH法规附录XVII第68项C9-C14 PFCA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c) REACH法规附录XVII第79项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3.在确定所有PFAS总和的浓度时,应包括第2段中豁免的物质。 4.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已经使用最佳可用技术进行清洁的设备(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其中无氟消防泡沫中PFAS浓度不得超过50mg/L。 委员会应在2030年10月23日之前审查这一豁免。 5.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时,符合如下情况的,可以投放市场: (a) 2026年10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 2027年4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耐酒精消防泡沫; (c) 2035年10月23日前,消防泡沫用于: (i) 指令2012/18/EU涵盖的机构。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ii) 属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装置; (iii) 军事舰艇; (iv) 2025年10月23日前在船上放置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时,符合如下情况的,可以使用: (a) 在2027年4月23日前,用于: (i) 培训和测试,但消防系统的功能测试除外,前提是所有释放物已经得到控制; (ii) 公共消防服务和行使公共消防服务职能的私人消防服务,但其在2012/18/EU指令所涵盖场所发生的工业火灾中进行干预,且仅为此目的使用相关泡沫和设备的情况除外; (b) 2030年12月31日前,用于便携式灭火器。 (c) 对于第5段第(c)点中提及的情况,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3日。委员会应在豁免的有效期结束之前审查(c)项下的豁免。 7.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据第1段和第6段(c)点,在消防泡沫中使用浓度≥1mg/L的PFAS应遵守本款的条件。用户应: (a) 确保消防泡沫仅用于涉及易燃液体的火灾(B类火灾); (b) 将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消防泡沫以及人类直接和间接接触到的消防泡沫减少到技术和实践上尽可能低的水平; (c) 确保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单独收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含有PFAS的废物,包括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废水,并确保对其进行处理,以销毁或者不可逆的转化PFAS成分; (d) 针对含PFAS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场所,制定专门的“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计划”,其中应包括: (i) 现场消防泡沫的使用条件和数量的详细信息,记录如何满足第(b)点中规定的条件; (ii) 根据(c)点收集和妥善处理的相关信息; (iii) 详细说明设备清洁和维护的类型和方法; (iv) 在消防泡沫意外泄漏/溢出时实施的计划,包括相关后续行动文件; (v) 一种用无氟消防泡沫替代含有PFAS消防泡沫的策略。 管理计划应每年审查一次,并应主管当局的要求保存至少15年,以供检查。 8.自2026年10月23日起,投放市场的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应根据第10段张贴清晰、不可擦除的警告标签。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标签应以销售该消防泡沫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9.自2026年10月23日起,使用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的用户应根据第10段的规定,对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含PFAS废物(包括废水)的库存贴有清晰、不可擦除的警告标签。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标签应以产生和处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及含PFAS废物(包括来源于灭火泡沫使用的废水)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10.就第8段和第9段而言,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WARNING: Contains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 with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1 mg/L for the sum of all PFAS”。这些信息应以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方式进行标识。 11.本条目适用以下定义: (a)“便携式灭火器”是指按照EN3-7标准设计的用于手动携带和操作的灭火器,且其工作状态下质量不超过20公斤;符合EN-1866标准、不超过150升的移动灭火器,以及符合EN-16856标准的喷雾灭火器。 (b)“消防泡沫”是指用泡沫灭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浓缩物和生产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是指尚未用于灭火的消防泡沫。 |
丹麦、德国、荷兰、挪威和瑞典当局制定了在欧盟/欧洲经济区限制PFAS的提案,该报告于2023年1月13日提交给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它旨在减少PFAS排放到环境中,使产品和工艺对人们更安全。
PFAS包括数百种化合物,其中包括常见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全氟辛基磺酰胺(PFOSA)、全氟辛基磺胺(PFSA)、全氟壬酸(PFNA)、全氟癸酸(PFDA)、全氟庚酸(PFHxA)等。
它们在许多工业和消费品中被广泛使用,因为它们具有耐热、耐腐蚀、防水和防油性能。PFAS的一些主要行业部门包括航空航天和国防、汽车、航空、纺织、皮革和服装、建筑和家用产品、电子、消防、食品加工和医疗用品。
PFAS因其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质而引起了环境和健康方面的担忧。PFAS被称为“永远的化学物质因为它们中的碳氟键极其稳定,可以在自然环境中保持数千年而不分解,从而造成环境污染。不容易分解,在环境中长时间存在,可以通过水、土壤和空气传播,并可能在人体内累积,一些研究表明,长期暴露于高水平的PFAS可能与一些健康问题有关,例如免疫系统影响、肝脏损伤和某些癌症的风险增加。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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