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草案旨在将一项新条款纳入到(EC) No 1907/2006法规的附件XVII中。该草案旨在限制那些含有浓度不低于0.1%(重量比)的 2,4-二硝基甲苯的、面向专业用户或普通公众使用的物品的市场投放和使用。
爆炸物、军队和武装部队使用的弹药、玩具、医疗设备以及食品接触材料均不在该限制范围之内。
该拟议法规的实施期限推迟了12个月,但以下情况除外:(i)用于汽车安全带预张紧器或发动机罩执行器中的微型气体发生器,以及(ii)汽车的备件,对于这两类情况,实施期限分别推迟了36个月。
在附件十七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2,4-二硝基甲苯 CAS编号:121-14-2 EC编号:204-450-0 | 1.在[OP之后,请插入日期:本条例生效后12个月减1天],不得以≥0.1%重量比浓度作为专业用户或公众物品中的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 2.就本条目而言,“专业用户”是指在工业场所外经营的任何工人或个体经营者。 3.第1款不适用于: (a) 2014/28/EU指令第2条第(1)点中定义的爆炸物; (b) 军用物品; (c) 根据国家法律,供警察或其他安全部队使用的弹药; (d)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玩具安全的第XX/XXXX号条例(欧盟)范围内的玩具,并废除第2009/48/EC号指令;* (e) (EU)2017/745法规范围内的设备; (f)(EU)2017/745法规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4.就第3款(a)项而言,以下物品不应被视为爆炸物: (a) 第2013/29/EU号指令第3条第(1)点中定义的烟火制品; (b) 弹药。 5.作为对第1款的豁免,该款应自[OP请插入日期:本法规生效后36个月]起适用于2,4-二硝基甲苯在以下应用中的投放市场和使用,这些应用是投放市场使用的,或用于本法规中定义的机动车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18/858第3条第(16)点: (a) 用于安全带预紧器和发动机罩执行器的微型气体发生器; (b) 备用零件件。 6.作为豁免,第1款不适用于第5款所述的机动车辆,前提是: (a) 在[出版局,请插入本条例生效后12个月的日期]和[OP,请插入日期:本条例生效后36个月]之间投放市场;和 (b) 仅在根据第5段第(a)或(b)点的应用中含有2,4-二硝基甲苯。 7. 第1款不适用于在本规例生效后12个月内已投放欧盟市场的物品中的 2,4-二硝基甲苯。[官方公报,请在此处填写本规例生效后12个月的日期。] * [Publication Office, please insert in the text the number of the Regulation contained in document COM(2023) 462 final 2023/0290 (COD) and insert the number, date, title and OJ reference of that Regulation in a footnote.]’ |
拟定采用日期:2025年第四季度
拟议生效日期:本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生效
来源:欧盟委员会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