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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欧盟拟在附件17中增加“2,4-二硝基甲苯”限制要求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5-09-22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规草案旨在将一项新条款纳入到(EC) No 1907/2006法规的附件XVII中。该草案旨在限制那些含有浓度不低于0.1%(重量比)的 2,4-二硝基甲苯的、面向专业用户或普通公众使用的物品的市场投放和使用。

爆炸物、军队和武装部队使用的弹药、玩具、医疗设备以及食品接触材料均不在该限制范围之内。

该拟议法规的实施期限推迟了12个月,但以下情况除外:(i)用于汽车安全带预张紧器或发动机罩执行器中的微型气体发生器,以及(ii)汽车的备件,对于这两类情况,实施期限分别推迟了36个月。


在附件十七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2,4-二硝基甲苯 

CAS编号:121-14-2 

EC编号:204-450-0

1.在[OP之后,请插入日期:本条例生效后12个月减1天],不得以≥0.1%重量比浓度作为专业用户或公众物品中的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 

2.就本条目而言,“专业用户”是指在工业场所外经营的任何工人或个体经营者。

3.第1款不适用于: 

(a) 2014/28/EU指令第2条第(1)点中定义的爆炸物; 

(b) 军用物品; 

(c) 根据国家法律,供警察或其他安全部队使用的弹药; 

(d)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玩具安全的第XX/XXXX号条例(欧盟)范围内的玩具,并废除第2009/48/EC号指令;* 

(e) (EU)2017/745法规范围内的设备; 

(f)(EU)2017/745法规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4.就第3款(a)项而言,以下物品不应被视为爆炸物: 

(a) 第2013/29/EU号指令第3条第(1)点中定义的烟火制品; 

(b) 弹药。

5.作为对第1款的豁免,该款应自[OP请插入日期:本法规生效后36个月]起适用于2,4-二硝基甲苯在以下应用中的投放市场和使用,这些应用是投放市场使用的,或用于本法规中定义的机动车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18/858第3条第(16)点: 

(a) 用于安全带预紧器和发动机罩执行器的微型气体发生器; 

(b) 备用零件件。

6.作为豁免,第1款不适用于第5款所述的机动车辆,前提是: 

(a) 在[出版局,请插入本条例生效后12个月的日期]和[OP,请插入日期:本条例生效后36个月]之间投放市场;和 

(b) 仅在根据第5段第(a)或(b)点的应用中含有2,4-二硝基甲苯。 

7. 第1款不适用于在本规例生效后12个月内已投放欧盟市场的物品中的 2,4-二硝基甲苯。[官方公报,请在此处填写本规例生效后12个月的日期。]


* [Publication Office, please insert in the text the number of the Regulation contained in document COM(2023) 462 final 2023/0290 (COD) and insert the number, date, title and OJ reference of that Regulation in a footnote.]’

拟定采用日期:2025年第四季度 

拟议生效日期:本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生效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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