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同步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3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 邱佳禾、白飞
电话:(010)65646279、65646360
邮箱:dqqhd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保持对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 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 1 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 辆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考虑,并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取消其检验资格。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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