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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丨通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刑典型问题-2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4-11-25 | 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2024年9月起,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联合会商、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对弄虚作假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合力。特别是对于部分违法情形恶劣、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等涉嫌环境犯罪的第三方机构,加大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力度,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生态环境部现通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刑典型问题,分别来自安徽省马鞍山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阳江市和甘肃省兰州市,并对上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表扬。

二、山东省潍坊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两年多次违法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利用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进行远程巡查时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时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明显不足,检测结果疑似失真。执法人员随后赴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相关人员在明知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故意将采样探头插入深度调整至不足40cm,完成采样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机构存在发动机转速不符合要求、擅自放宽检验方法等多种违法行为。

  经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核实,2022年9月该机构曾因对冒黑烟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被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实施行政处罚。2023年5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核查,发现该机构仍在实施对冒黑烟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故对该机构再次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机构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涉嫌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安丘市公安局已立案,并对该机构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机构问题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检验资质。

  【案件启示】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等标准规范,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应大于40cm,发动机应满足检验工况转速要求,对具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应判定为不合格,对两驱车辆应采用工况法检验。该检验机构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验,造成检验结果严重失真,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使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该机构屡查屡犯,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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