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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丨欧盟修订HBCDD限值和甲氧滴滴涕管控要求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4-09-27 | 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9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欧盟POPs法规(EU)2019/1021的修订法规(EU)2024/2555以及(EU)2024/2570。正式将原有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无意微量污染物(UTC)限值从100mg/kg降低至75mg/kg,同时增加对新物质甲氧滴滴涕(methoxychlor)的管控。

本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20天之后自动转化为成员国的法规开始强制实施,且其整体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HBCDD限值降低:

物质名称

CAS No

EC No

特定豁免情况(允许的最大限值)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六溴环十二烷,1,2,5,6,9,10-六溴环十二烷及其主要非对映异构体:α-六溴环十二烷;β-六溴环十二烷;和γ-六溴环十二烷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247-148-4,
221-695-9

1.就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第(b)条的豁免适用于HBCDD的浓度≤75mg/kg(0.0075%重量比)的物质、混合物、物品或物品中的阻燃制品的成分。对于在生产用于建筑或土木工程的EPS和XPS保温材料中使用了再生聚苯乙烯,第(b)条应适用于HBCDD浓度≤100mg/kg(0.01%重量比)。欧盟委员会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对第(1)点中规定的豁免进行审查和评估。
2.第4条第(2)款第三和第四小段适用于,根据(EU)2016/293和2016/C12/06号指令,在2018年2月21日之前已经在建筑物中使用的含有HBCDD的发泡聚苯乙烯制品,和在2016年6月23日之前在已经建筑物中使用的产品已含有HBCDD的挤出聚苯乙烯制品,可以继续使用。
3.在不影响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前提下,2016年3月23日后投放市场的使用HBCDD的膨化聚苯乙烯应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通过标签或其他方式进行识别。



2008年10月28日,六溴环十二烷(HBCDD)及所有主要的非对映异构体被列入第一批SVHC清。

用于聚丙烯塑料和纤维,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阻燃, 也可用于涤纶织物阻燃后整理和维纶涂塑双面革的阻燃。用作添加型组燃剂,适用于聚苯乙烯、不饱和聚酯、聚碳酸酯、聚丙烯、合成橡胶等。

HBCDD是一种阻燃添加剂,在车辆、建筑物或物品的使用寿命期间提供防火保护,以及在储存期间提供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六溴环十二烷的主要用途是膨胀和挤压聚苯乙烯泡沫绝缘,而在纺织应用和电气和电子设备中的用途较小。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是间歇式的。在封闭体系中,在溶剂存在下,在20 ~ 70℃将元素溴加入到环十二癸三烯中。

HBCDD具有很强的生物积累和生物放大潜力。它在环境中具有持久性,并具有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它对水生生物有很大的毒性。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关于六溴环十二烷对人类毒性的信息,但弱势群体可能面临风险,特别是对已观察到的六溴环十二烷的神经内分泌和发育毒性。

在过去几年中,HBCD的产量有所下降,市场上已经有化学替代品可以替代高冲击聚苯乙烯(HIPS)和纺织品背涂中的HBCDD。在任何替代产品投入商业使用后,行业将需要一段时间来寻求聚苯乙烯珠和泡沫产品的防火资格和重新认证

2023年3月1日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正式施行,14类新污染物被列入重点管控范围,被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其中,编号14是我国已淘汰的POPs。


新增甲氧滴滴涕管控:

物质名称

CAS No

EC No

特定豁免情况(允许的最大限值)

甲氧滴滴涕(Methoxychlor)

二甲氧基二苯基三氯乙烷的任何可能的异构体或它们的任何组合

72-43-5,
30667-99-3,
76733-77-2,
255065-25-9,
255065-26-0,
59424-81-6,
1348358-72-4
其它

200-779-9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甲氧滴滴涕的浓度≤0.01mg/kg(0.000001%)。

甲氧滴滴涕主要用途:有机氯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无内吸作用,杀虫谱广,对人畜毒性较低,在有机体内无累积作用,易被多功能氧化酶分解,而转为水溶性无毒排泄物。可用于大田作物、果树、蔬菜等作物,防治玉米螟、造桥虫、豆甲、豌豆象、果树食心虫、苹果蠹蛾、日本金龟甲、小象虫、天幕毛虫、实蝇、叶蝉、蝽象、蔬菜叶跳甲、菜蛾、黄守瓜、种蝇等害虫,还可用于防治家畜体外寄生虫和卫生害虫。


POPs是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的缩写,中文名称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生物积累,能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并沉积到远离其他排放地点的地区,并能够在陆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对环境和生物体造成负面影响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 2019年6月25日,欧盟发布新版POP法规(EU) 2019/1021,(EC) No 850/2004废止。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通过的,2004至5月17日生效。自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公约》在附件A(消除类)、附件B(限制类)和附件C(无意产生类)清单中共列明了首批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此外,允许在《公约》附件中增列经缔约方大会决定增列的化学物质。截至目前,《公约》附件所列化学物质已增至30种类。

第一批确定的12种应消除的POPs  包括:1)艾氏剂(aldrin),2)氯丹(chlordane),3)DDT,4)狄氏剂(dieldrin),5)二恶英(dioxin),6)异狄氏剂(endrin),7)呋喃(furans),8)七氯(heptachlor),9)灭蚁灵(mirex),10)毒杀酚(toxaphene),11)多氯联苯(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PCBs),12)六氯苯(hexachlorbenzene),它们被称为“肮脏的十二种物质”。

中国2001年5月23日签署该公约,2004年6月25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 公约)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核准, 2004年8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 按照“公约”规定,该“公约”于90天后的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效生效。截至2022年03月,该修正案已对186个公约缔约国生效。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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