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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丨最新POPs附件A管控清单(20240722)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4-07-30 | 1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POPs是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的缩写,中文名称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生物积累,能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并沉积到远离其他排放地点的地区,并能够在陆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对环境和生物体造成负面影响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 2019年6月25日,欧盟发布新版POP法规(EU) 2019/1021,(EC) No 850/2004废止。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通过的,2004至5月17日生效。自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中国2001年5月23日签署该公约,2004年6月25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 公约)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核准, 2004年8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 按照“公约”规定,该“公约”于90天后的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效生效。截至2022年03月,该修正案已对186个公约缔约国生效。

PFAS(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即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是一大类人工合成的有机氟化合物,其中包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羧酸(PFOA)、全氟己烷磺酸(PFHxS)和十一氟己酸(PFHxA)等。PFAS具有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生物累积性、生物毒性等危害,能对环境生物及人体健康产生长期不良影响。

ECHA官网建议列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物质清单可以看到德克隆和UV-328的状态为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待官方正式发布这一管控要求;

目前处于提议的物质:中链氯化石蜡、长链全氟羧酸(PFCA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毒死蜱;

截止目前已经正式发布的附件A管控物质清单如下表:


序号

物质名称

EC No

CAS No

作为中间体使用或其它规范的特定豁免

应用范围

限值要求

1

四溴二苯醚

254-787-2

40088-47-9

1. 当物质中四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 10mg/kg(0,001重量%),Article 4(1)(b)适用。
2. 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   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 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 2010年 8月 25日前投入使用的物品组成中允许含有四溴二苯醚。Article 4(2) 的第 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工业化学品

物质中五项物质单项≤10ppm,混合物和物品中五项加和≤500ppm;

2

五溴二苯醚

251-084-2

32534-81-9

1. 当物质中五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 10mg/kg(0,001重量%),Article 4(1)(b)适用。
2. 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 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 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 2010年 8月 25日前投入使用的物品组成中允许含有五溴二苯醚。Article 4(2) 的第 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工业化学品

3

六溴二苯醚

253-058-6

36483-60-0

1. 当物质中六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 10mg/kg(0,001重量%),Article 4(1)(b)适用。
2. 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   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 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 2010年 8月 25日前投入使用的物品组成中允许含有六溴二苯醚。Article 4(2) 的第 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工业化学品

4

七溴二苯醚

273-031-2

68928-80-3

1. 当物质中七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 10mg/kg(0,001重量%),Article 4(1)(b)适用。
2. 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 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 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 2010年 8月 25日前投入使用的物品组成中允许含有七溴二苯醚。Article 4(2) 的第 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工业化学品

5

十溴二苯醚

214-604-9

1163-19-5

1. 当物质中十溴二苯醚浓度等于或低于 10mg/kg(0,001重量%),Article 4(1)(b)适用。
2. 当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和十溴二苯醚总量不超过500mg/kg时,Article 4(1)(b)   适用。该项有待委员会在2021年7月16日之前对健康和环境的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和评估。
3. 作为豁免,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是允许的:(a)用于制造飞机,在2019年3月2日之前申请型号认可,并在2022年12月之前收到批准,直到2023年12月18日,或者在有持续需要的情况下,直到2027年3月2日;(b)用于制造下列任何一种零件:(i)已在2019年3月2日之前申请,并在2022年12月之前收到型号批准的飞机,2023年12月18日之前生产的,或者在有持续需求的情况下,2027年3月2日之前生产的飞机,直至该飞机的使用寿命终止;
(ii)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生产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7/46 /   EC号指令(2)范围内的机动车,直至2036年或这些机动车辆的使用寿命结束(以较早日期为准);
(c)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4. 第3(b)(ii)点提到的用于汽车的备件的特殊豁免应适用于以下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商用十溴二苯醚的制造和使用:
(a)动力总成和引擎盖下的应用,例如电池质量导线,电池互连线,移动空调(MAC)管道,动力总成,排气歧管衬套,引擎盖下的隔热层,引擎盖和线束(引擎线等),速度传感器,软管,风扇模块和爆震传感器;
(b)燃油系统的应用,例如燃油软管,燃油箱和车身下方的燃油箱;
(c)烟火设备和受烟火设备影响的应用,例如安全气囊点火电缆,座椅套/织物(仅指与安全气囊有关的)和安全气囊(正面和侧面)。
5. 2019年7月15日之前投放联盟的物品允许含有十溴二苯醚。 Article 4(2) 的第 3,4小段适用于相应物品。
6.在不影响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使用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应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通过标签或其他方式进行识别。
7. 因第3点中为特定豁免目的进口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允许投放市场和使用,直到这些豁免到期为止。   第6点应适用,如此类物品是根据第3点的豁免规定生产的。在相关豁免期满之日已经使用的此类物品可以继续使用。
8. 在此条中, “飞机” 是指:
(a)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16/2008号条例签发的型式证书生产的民用飞机(3),或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国家法规颁发的设计批准生产的民用飞机,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已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签发了适航证书;
(b)军用飞机。

工业化学品

6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247-148-4

25637-99-4

1.当物质、配制品、物品及物品的阻燃部分中六溴环十二烷浓度等于或小于100mg/kg(以重量计0.01%),Article4(1)(b)适用,委员会将于2019 年3 月22 日前进行审查。
2. 已根据欧盟法规(EU)2016/293 和委员会实施决定第2016 / C 12/06(6)号规定,在2018 年2 月21日之前已用于建筑物的含六溴环十二烷的发泡聚苯乙烯制品,以及2016 年6 月23 日之前已用于建筑物的含六溴环十二烷的挤塑聚苯乙烯制品可继续使用。 Article 4(2)第3 和第4 项适用于此类条款。
3. 在不影响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前提下,2016 年6 月23   日之后投放市场的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应采用标签或其他手段加以识别。

工业化学品

物质、混合物、物品及物品的阻燃部分≤100mg/kg(以重量计0.01%)

7

短链氯化石蜡

287-476-5

85535-84-8

1.作为豁免,SCCPs含量低于1%的物质或混合物,或含量低于0.15%的物品允许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2. 以下使用应被允许:
(a) 2015年12月4日前已经在用的含有SCCPs的采矿业中的传输带和大坝密封胶;
(b) 2012年7月10日前已经在用的含有SCCPs的物品,不包括(a)中所指物品。
3,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2点所涉及的物品。

工业化学品

物质/混合物<1%;物品<0.15%

8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206-397-9
    and others

335-67-1
    and others

1.就本条而言,法规第4(1)条第(b)点适用于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浓度小于等于0.025mg/kg(0.0000025%质量计)PFOA或其盐类。
2.就本条而言,法规第4(1)条第(b)点适用于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浓度小于等于1mg/kg(0.0001%质量计)的单个PFOA相关化合物或PFOA相关化合物组。
3. 就本条而言,法规第4(1)条第(b)点适用于作为REACH法规第3条第15(c)点定义的可转移的分离中间体,且全氟碳链小于等于6个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的生产过程符合REACH法规第18(4)(a)至(f)条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的,存在于物质中的浓度小于等于20mg/kg(0.002%质量计)的PFOA相关化合物。委员会应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对该豁免进行审核和评估。
4.就本条而言,法规第4(1)条第(b)点适用于存在于通过电力辐射或通过热降解产生的PTFE细粉中,以及用于工业及专业用途的含有PTFE细粉的混合物及物品中,浓度小于等于1mg/kg(0.0001%质量计)的PFOA及其盐类,直至2023年8月18日。在制造和使用PTFE细粉的过程中,应避免并尽可能减少PFOA的排放。1mg/kg(按重量计0,0001%)的限值仅适用于PFOA及其盐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如果它们存在于PTFE细粉中,且这些粉末是为了将PFOA及其盐的浓度降低到0.025mg/kg(0.0000025%质量计)以下而运输或处理的。
5. 作为豁免,应允许用于以下目的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
(a) 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工艺或蚀刻工艺,直至2025年7月4日;
    (b) 用于胶片的感光涂层,直至2025年7月4日;
    (c) 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液体伤害的防油及防水纺织品,直至2023年7月4日;
    (d) 侵入式或植入式医疗设备,直至2025年7月4日;
      6.作为豁免,应允许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用于已安装在系统上的用于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液体燃料火灾(B级火灾)的灭火泡沫,包括移动和固定系统,直至2025年7月4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b)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测试,除非其释放物能被控制;
    (c) 自2023年1月1日起,仅允许在可控制所有释放物的场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
    (d)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库存应按照法规第5条进行管理。
    7.作为豁免,应允许将含全氟辛基碘的全氟辛基溴用于生产药品,委员会应在2026年12月31日,其后每四年以及2036年12月31日进行审查和评估。
      8.允许在2020年7月4日之前已在欧盟使用的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物品。第4(2)条的第三和第四小段适用于此类物品。
    9.作为豁免,出于以下目的,2020年12月3日之前允许PFOA,其盐类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a) 法规2017/745范围内的除可植入设备外的医疗设备;
    (b) 乳胶印刷油墨;
    (c) 等离子纳米涂层。
    10.就本条而言,法规第4(1)条第(b)点适用于除侵入性设备和可植入设备以外的医疗设备中存在的、浓度小于等于2mg/kg
    (0.0002% 质量计)的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物质。委员会应在2023年2月22日之前对该豁免进行审核和评估。

工业化学品

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PFOA及其盐≤0.025   mg/kg;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PFOA相关物质≤1 mg/kg

9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1.就本条目而言,第4(1)(b)条应适用于在物质或制剂中出现的全氟辛烷磺酸浓度等于或低于10   mg/kg(按重量计为0.001%)。
      2.为本条目的目的,第4(1)(b)条应适用于半成品或物品或其部分中全氟辛烷磺酸的浓度,如果全氟辛烷磺酸的浓度按重量计算低于0.1%,参照含有全氟辛烷磺酸的结构或微观结构不同部件的质量计算,或者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如果全氟辛烷磺酸的含量低于1   μg/m2的涂层材料。
    3.允许使用2010年8月25日之前已经在欧盟使用的含有全氟辛烷磺酸的物品。第4(2)条第3款和第4款应适用于此类条款。
    4.2006年12月27日前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可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5.如果将释放到环境中的数量降至最低,则允许生产和投放市场用于以下特定用途,前提是成员国每四年向委员会报告消除全氟辛烷磺酸的进展情况:
    (a) 在2015年8月26日之前,用于受控电镀系统的润湿剂;
    (b) 光刻工艺用光刻胶或防反射涂层;
    (c) 胶片、纸张或印版上的照相涂料;
    (d) 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电镀闭环系统的抑雾剂;
    (e) 航空用液压油。
      如果上述(a)至(e)点的减损涉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8/1/EC范围内的装置的生产或使用(2),则应适用委员会根据指令2008/1/EC第17(2)条第二分段公布的信息中所述的预防和减少全氟辛烷磺酸排放的相关最佳可用技术。  
    一旦获得关于(b)至(e)项用途的使用细节和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的新信息,委员会应审查第二项中的克减,以便:
    (i) 一旦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将逐步停止全氟辛烷磺酸的使用;
    (ii) 只有在不存在更安全替代品的必要用途和已报告为寻找更安全替代品所作的努力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克减。
    (iii) 通过采用现有的最佳技术,将全氟辛烷磺酸向环境中的排放降至最低。
    6. 一旦标准被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它们将被用作证明物质、制剂和物品符合第1段和第2段的分析测试方法。

工业化学品

物质、混合物≤10ppm,物品≤1000ppm;纺织品或带涂层的材料≤1μg/m2

10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盐类和与全氟己烷磺酸相关的化合物

355-46-4

1.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PFHxS或其任何盐的浓度≤0.025mg/kg(0.0000025%)。
2.就本条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PFHxS相关物质浓度总和≤1 mg/kg(0.0001%)。
3.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使用在浓缩消防泡沫混合物中或用于生产其他消防泡沫混合物中,PFHxS及其盐和PFHxS相关物质的浓度≤0.1mg/kg(0.00001%),委员会应在2026年8月28日之前重新审查和评估这一豁免。

工业化学品

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PFHxS及其盐≤0.025   mg/kg;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PFHxS≤1 mg/kg

11

狄氏剂

200-484-5

60-57-1

农药

禁用使用

12

异狄氏剂

200-775-7

72-20-8

农药

禁用使用

13

七氯化茚

200-962-3

76-44-8

农药

禁用使用

14

硫丹及其异构体

204-079-4
    625-034-9
    625-635-6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2012年7月10日前生产的含有硫丹组分的物品,可继续投放市场和使用至2023年1月10日。
2.2012年7月10日前已投入使用的含有硫丹组分的物品,可继续投放市场和使用。
3. Article 4(2) 的第3,4小段不适用于第1,2段中所指物品。

农药

禁用使用

15

十氯酮

205-601-3

143-50-0

农药

禁用使用

16

艾氏剂

206-215-8

309-00-2

农药

禁用使用

17

灭蚁灵

219-196-6

2385-85-5

农药

禁用使用

18

毒杀芬

232-283-3

8001-35-2

农药

禁用使用

19

三氯杀螨醇

115-32-2

204-082-0

农药

禁用使用

20

滴滴涕

200-024-3

50-29-3


农药

禁用使用

21

氯丹

200-349-0

57-74-9

农药

禁用使用

22

六氯环己烷,包括林丹

200-401-2

58-89-9

农药

禁用使用

206-270-8

319-84-6

206-271-3

319-85-7

210-168-9

608-73-1

23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201-778-6
    and others

87-86-5
    and others 

农药

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中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5mg/kg

24

六氯丁二烯

201-765-5

87-68-3

1. 2012年7月10日之前已经在用的含有六氯丁二烯的物品允许投放市场和使用。
2. 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1段所涉及的物品。

工业化学品

禁用使用

25

六溴联苯

252-994-2

36355-01-8

工业化学品

禁用使用

26

多氯化萘

274-864-4

70776-03-3 

1. 2012年7月10日之前已经在用的含有多氯化萘的物品允许投放市场和使用。
2. Article 4(2)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1段所涉及的物品。

工业化学品

禁用使用

27

五氯苯

210-172-5

608-93-5

工业化学品&农药

禁用使用

28

六氯苯

200-273-9

118-74-1

就本条而言,Article 4(1)(b)项适用于六氯苯含量等于或小于10 mg/kg(0.001% 重量计)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工业化学品&农药

禁用使用

29

多氯联苯 PCB

215-648-1

1336-36-3

在不违背96/59/EC指令的情况下,在该法规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物品仍允许使用。成员国应尽快但不迟于2025年12月31日,识别并淘汰多氯联苯含量大于0.05%的且体积大于0.05dm3的设备(例如变压器,电容器或其他装有液体的容器)

工业化学品

禁用使用

30

甲氧滴滴涕(Methoxychlor)
Methoxychlor指的是二甲氧基二苯基三氯乙烷的任何可能的异构体或它们的任何组合

200-779-9

72-43-5、 30667-99-3、76733-77-2、 255065-25-9、 255065-26-0、 59424-81-6、1348358-72-4and others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甲氧滴滴涕的浓度≤0.01 mg/kg(0.000001%)。

农药

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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